新刊上线 | 《月旦法学教室》第261期 - 2024年7月号

文摘   2024-08-12 20:30   中国台湾  




《月旦法学教室》

  • 出版周期:月刊

  • 理      念:学子稳固根基 开创法律学子新思维

  • 合适对象:本科、硕博研究生

  • 简      介:

    从基础的法律学习到法律议题的深度剖析,奠定健全理论基础。是法律系莘莘学子在指定教科书之外,提升功力必读的第二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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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手札

法律上所谓消灭时效,依据司法实务见解,是指权利人就其已发生并得行使之请求权,长时间的不行使,在一定期间经过后,发生权利人丧失或不得行使该请求权之法律效果。然而,公法请求权与私法请求权之本质不同,当时效届满后,前者采权利消灭说,无待债务人之抗辩,权利即告消灭,而后者采请求权抗辩说,若债务人不为时效抗辩,权利并非当然消灭。在本期中,范文清老师以「遗产税的核课期间」探讨,继承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对于有争议之遗产无从申报缴纳遗产税,税捐稽征机关之核课期间应如何加以计算。该文指出,核课期间作为消灭时效,其起算时间点不应仅以客观主义为断,应兼采主观判断,自可合理期待权利人为请求之时起算。

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记之法律效力,经民事法院实务认定,其借名登记契约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属于无效。最近的实务见解更以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与原住民基本法为据,加上两公约强化原住民对原民地之取得及享有,有身份专属性。陈荣传老师「原住民对原民地之『所有权』」为题,从原住民对原民地之处分受有限制之观点,从而认为实务见解仍有思考检讨之处。读者或可从文化权利与所有权之间是否以及存在何种关联性,而进一步重新思考借名登记之法律争议。

刑事诉讼程序以证据调查为核心,苏凯平老师以「证据能力的要件」为题,探讨司法实务提出证据能力之要件「自然关联性」,其系指具备「证明价值」与「重要性」二者,而证据有无具备关联性所需之证明价值,是有无的判断,因而肯认实务重视与要求证据能力。



目录


【法学教室】

  • 原住民对原民地的「所有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评析/陈荣传

  • 过失参与行为的客观归责/古承宗

  • 独立从参加人之诉讼行为权限/杨智守

  • 证据能力与自然关联性的要件/苏凯平

  • 遗产税的核课期间/范文清

  • 委付的效力:所有权移转、一切权利移转或物权移转?/饶瑞正

【特别连载】

  • 行政法研究室:第十八讲

        行政契约、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李建良

【法学思维导引】

【实务选编】

公法类

  • 侮辱公务员罪及侮辱职务罪案(113宪判5)

民事法类/曾品傑

  • 民事诉讼撤回上诉声请退还裁判费(最高院112台抗大630)

刑事法类

  • Google Maps查询结果之刑事证据性质(最高院112台上3894)

【时事直击】

  • 使用关键字广告有问题吗!?

  • 刑事诉讼法相关议题



原住民对原民地的「所有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评析



陈荣传

台北大学终身荣誉特聘教授

【案例】

甲、乙、丙为原住民,丁、戊非原住民。A地为山胞保留地、森林区林业用地,于1969年9月30日经总登记为中华民国所有,1972年经编定为非都市土地使用,1997年改编为森林区农牧用地,由原住民族委员会为管理机关。甲于1993年10月20日因设定而取得地上权;2016年9月7日甲以地上权期间届满为原因,登记为A地之所有人。甲于2017年2月23日将A地出售给丁,但丁非原住民,乃设定新台币500万元之普通抵押权予丁,并依约定,于2018年11月2日将A地以买卖为原因,移转登记予借名予丁的出名人乙。乙于2020年1月10日将A地以买卖为原因,移转登记予丙。如甲死亡,其继承人主张甲、丁间之买卖、抵押权设定行为,甲、乙间之买卖、所有权移转行为,乙、丙间之买卖、所有权移转行为,均属无效,请求涂销丁、乙、丙就A地所为的登记,是否有理由?

【关键词】:原住民、原住民保留地、法律行为标的、文化权、法律保留



过失参与行为的客观归责



古承宗

成功大学法律系教授

【案例】

甲与好友乙在热炒店吃宵夜,甲把随身的制式手枪任意放在座位旁。甲知道乙受精神疾病所苦,时而幻想有人追杀讨债。用餐期间,乙因工作压力而心情低落、烦躁,但未出现幻觉。当服务生丙询问是否加点啤酒时,乙单纯因为情绪失控而暴怒,瞬间取走甲的手枪且朝丙射击,紧接着自杀。试问甲对乙、丙之死亡结果,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

【关键词】:犯罪参与、客观归责理论、自我危险、过失犯


独立从参加人之诉讼行为权限



杨智守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案例】

X系甲公司股东,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该次股东会决议选任之董事Y,为辅助甲公司而声请法院裁定准予参加诉讼,嗣第一审判决X胜诉,甲公司舍弃上诉,Y仍为甲公司提起上诉,然于第二审程序向法院表明撤回上诉,是否生效?

【争点】:独立从参加人辅助当事人所得为一切诉讼行为之界限,亦即民事诉讼法第62条准用第56条规定之范围。

【关键词】:辅助、从参加、独立、抵触、撤回


公开发行公司董事持股设质表决权行使之限制



郭大维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系主任

【案例】

X公司为Y公开发行公司之股东,其代表人甲依公司法第27条第2项规定当选Y公司董事。X公司于Y公司董事选任时持有Y公司股份100万股,在任期中买500万股,以其中300万股设质。今Y公司召集股东会,则X公司在Y公司股东会得行使表决权之股数为何?

【争点】:公司法第197条之1第2项有关公开发行公司董事持股设质表决权行使限制之适用范围为何?设质董事之表决权数应如何计算?

【关键词】:董事持股设质、公司法、公开发行公司、董事、表决权


委付的效力:所有权移转、一切权利移转或物权移转?

饶瑞正

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学院教授兼院长

【案例】

环球航线「全球轮」所有权人甲海运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全球轮」抵押权人丙银行向丁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今「全球轮」于保险期间发生法定委付事由之保险事故,分别经乙、丁保险公司承诺委付与给付保险金。「全球轮」所有权、抵押权应归属于何人?

【争点】:委付的效力,海商法(本法)第147条第1项规定委付经保险人承诺或经判决有效后,自发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予保险人,但第142条却又规定移转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予保险人,隐含可解释包括债权,两者法律效果显然有异,何者适当?或两者皆非?

【关键词】:海商法、海上保险、委付、物权代位、物权移转


行政契约、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

李建良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合聘教授

【摘要】

公法上法律关系得以契约设定、变更或消灭之,行政程序法第135条前段定有明文。从行政程序法第3章之章名及该章后续之规定,此之谓「契约」,应指「行政契约」。相对于此,行政诉讼法第8条第1项后段规定「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亦得提起给付诉讼。此之「公法上契约」,从规范文义与体系脉络以解,应指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法上法律关系」之行政契约,而不含行政机关与人民为形成私法上法律关系所缔结之契约。公法上契约与行政契约属同一概念(下称「行政契约」),允应无疑。然行政契约所生之公法上争议,是否皆得提起「给付诉讼」?上揭「给付诉讼」,究何所指?是否尚有其他诉讼类型可资运用?仍存歧见,有待厘清。凡此问题非仅事关行政诉讼类型之选定,而是囊括行政实体法解释适用与行政法律关系析解辨分的交错思维课题,此本文之作。

【关键词】:行政契约、行政法律关系、一般给付诉讼、一般确认诉讼、单务契约、双务契约


维持合同或解除合同之分岔路──菊花买卖案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剑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案例】

甲公司(上海)与乙公司(大连)于2022年11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出售50万支菊花,价款200万元,乙公司应在缔约后1个月内付清;甲公司应于2023年4月1日将货物交付海运(上海港—大连港);运费(10万元)由甲公司垫付,乙公司收到菊花后向甲公司支付;甲公司交付海运时,菊花的所有权即移转至乙公司。11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0万元货款。

2023年3月1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改变货物的包装方案,改为「4支/束、5束/捆、40捆/箱、250箱/柜」。甲公司认为,这样包装会使箱内菊花过多,致其变质、损坏。乙公司坚持新的包装方案,并表示由此引发的任何问题由其自行承担。甲公司同意。

2023年3月20日,甲公司因为工作人员X的过失,所种植的菊花全部毁损。鉴于从他处购得同样品质的菊花花费甚巨,甲公司于3月25日向乙公司发函,表示无法履行合同。

经查,如果案涉菊花买卖交易正常进行,乙可在2023年5月1日收到货物,并在5月15日完成转售交易,获得转卖价款280万元,但同时须承担转售运费5万元。另经鉴定,按照乙公司要求的菊花包装方案,这批菊花经过3天,就会在运输途中完全损坏,不适于销售。

2023年4月1日,乙公司考虑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并就此咨询A律师。

【争点】: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在以下两种场合,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

(一)情形一:乙公司决定维持合同。

(二)情形二:2023年4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解除合同。

#葛云松:承揽人私扣木料加工之责任与法律适用——紫檀木料案

#《燕大法学教室》第八期 | 葛云松、贺剑:“老军医案”研习报告

#贺剑 :《民法案例研习》开课备忘录




文字整理 | 汪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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