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学教室》
出版周期:月刊
理 念:学子稳固根基 开创法律学子新思维
合适对象:本科、硕博研究生
简 介:
从基础的法律学习到法律议题的深度剖析,奠定健全理论基础。是法律系莘莘学子在指定教科书之外,提升功力必读的第二教科书。
若无特别标示,本文所涉法条、学说等见解均指台湾地区的法条、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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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迁与环境永续议题的重要性可说是不言而喻。世界各国陆续提出「2050净零排放」目标…。为达到温室气体排放净零之目标,亦提出「台湾2050净零排放路径及策略总说明」,在重要领域制订行动计划,以求落实净零转型目标。在本期中,王志诚老师以「气候相关资讯揭露不实之法律责任为题」为题,探讨要求企业揭露相关减碳目标、操略与行动计划之资讯,其法律基础为何,若企业有揭露不实时,应负担何种法律责任加以论述。
当今科技贸易发达,其中专利与科技创新、产业供应链与市场流通具有重要关联性。沈宗伦老师以「专利侵权物边境管制相关救济之衡平调节」为题,借由国际法到内国法层次,检视关于专利侵权物相关边境管制救济规范之规定,继而对比美国之立法模式,指出现行法制对于专利权保护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家庭内家事分工与育儿照顾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一方面关于法律制度上应如何强化与保障婚姻与家庭制度,另一方面则是婚姻与家庭内,关于抚养照顾义务之责任议题。许丝捷老师以「新手爸爸在哪儿?」为题,以案例分析与探讨父母之一方在未尽生存所必要之扶助、抚养义务的不作为,在法律上如何加以评价,有无可能构成违背义务遗弃罪。
【法学教室】
气候相关资讯揭露不实之法律责任/王志诚
第三人对执行法院之扣押命令声明异议/林洲富
刑事再审新证据之审查/吴灿
新手爸爸在哪儿?/许丝捷
人寿保险费给付迟延前催告之效果/叶启洲
美术工艺品及实用功能性创作之著作权保护/李素华
抛弃继承后实际负担遗产税法义务的可能性/黄源浩
【特别连载】
行政法研究室:第十七讲 即时强制的观念、法制与实践(下)──行政法学思维方法与比较法理路脉络/李建良
【新闻法律】
专利侵权物边境管制相关救济之衡平调节/沈宗伦
【法学思维导引】
终止收养关系事件争议问题之探讨/刘明生
【实务选编】
公法类
无期徒刑假释撤销后执行残余刑期(113宪判2)
民事法类/曾品傑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最高院112台上1612)
刑事法类
M化车之证据能力与证据使用禁止(最高院112台上2060)
【时事直击】
少年发明家!──浅谈新型专利
刑事诉讼法上违法拘提之法律效果
王志诚
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教授
【案例】
A上市公司为钢铁业,于2024年编制年报时,为进行漂绿(greenwashing)以获得投资人及消费者之认同,竟于年报上记载虚伪之温室气体盘查及确信等气候相关资讯。其后,A上市公司因募集发行新股以调度资金,亦于公开说明书上记载虚伪之温室气体盘查及确信等气候相关资讯。试问A公司及其负责人,对于年报及公开说明书之记载不实,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关键词】:气候相关资讯、温室气体盘查、温室气体确信、年报、公开说明书
林洲富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
【案例】
乙积欠甲借款新台币(下同)888万元,乙并签发票面888万元之本票交予甲。因已届清偿期,乙未依约清偿借款,债权人甲先向法院声请对债务人乙之责任财产假扣押,经甲取得本票裁定后,持该裁定声请执行乙在丙有限公司之薪资债权。试问丙公司于收受扣押命令15日后,声明异议不承认债务人乙之薪资债权,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争点】
本案例为债权人甲持本票裁定,向执行法院声请执行债务人乙在第三人丙公司之薪资债权。第三人不承认债务人之债权或其他财产权之存在,或于数额有争议或有其他得对抗债务人请求之事由时,应于接受执行法院命令后10日内提出书状,向执行法院声明异议。第三人所为之声明异议,逾10日或未以书面为之者,其异议不合法,执行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反之,第三人于收受执行法院命令后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之书面,执行法院应转知债权人,倘认第三人之声明不实者,得于收受通知后10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应向执行法院为起诉之证明,暨经由法院以书状对债务人为诉讼之告知。准此,本文首应说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定义;继而探讨扣押命令、第三人异议程序、债权人起诉程序等程序,并分析强制执行法第12条与第119条之声明异议,两者要件之区别;最后以第三人异议程序是否合法与债权人有无起诉等事项,判断法院应为之执行程序,作为本案例之结论。
【关键词】:书状、金钱债权、执行命令、提起诉讼、继续性给付债权
吴灿
东吴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
【案例】
A因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经高等法院判处罪刑,并经最高法院以其上诉不合法予以驳回确定。A主张原确定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提出再证1至10之新证据,向管辖之高等法院(下称「再审法院」)声请再审。
再审法院则以A所提出之再证1至3,业经原确定判决斟酌不予采认,再证4至6经原法院于审判中调查、辩论,判决未说明舍弃不采之理由,另再证7至9则前经再审法院另案以无理由裁定驳回,因认均不符合新证据之要件。再证10虽属新证据,但经与确定判决既存证据为单独或综合评价结果,仍不足动摇原确定判决认定之结果,因而分别以声请不合法及无理由为由,裁定驳回A再审之声请。A不服裁定,提起第三审之抗告。
【争点】
刑事再审新证据之审查模式?确定判决舍弃不采而未叙明理由之证据,是否为再审新证据?禁止再诉之证据与增添未曾判断过之新证据提起再审时,应如何判断。
【关键词】:再审新证据、未判断资料性、单独或综合评价、未及调查斟酌
许丝捷
中央警察大学行政警察学系助理教授
【案例】
A男与B女新婚后,B女即怀有三胞胎,B女虽担心难以同时照顾三名婴儿,但两人仍对此感到欣喜。三胞胎出生后,A男仍旧照常工作,但B女坐完月子便独力担负起照顾新生儿的工作,每日焦头烂额,夜半婴儿啼哭,A男还会喝斥B女照顾不力,无法让他好好休息以应付隔日的工作。B女在独力照顾的日夜煎熬后,偶有恍惚,数次忘记关闭瓦斯、水,B女已自觉无法负荷,欲请自己母亲协助,却遭A男断然拒绝。一日,A男与友人约定晚间外出饮酒,B女请求A男留在家中一同照顾三婴,却被A男以与友饮酒同乐机会难得为由拒绝,独留B女一人照顾三婴。B女在喂奶照顾三婴入睡时,因精神恍惚,不小心让毛毯遮盖住婴儿甲的口鼻,自己也忍不住睡着。至A男深夜回家,见B女熟睡,上前唤醒并察看婴儿时,发现甲已然没有呼吸,连忙送医却仍无力回天。请问,A男与B女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争点】
A男独留精神不济,已有数次因恍惚而忘记关闭瓦斯、水的B女单独照顾三名婴儿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94条违背法令契约义务遗弃罪(下称「违背义务遗弃罪」)?
【关键词】:遗弃罪、不作为犯、不为抚养
叶启洲
政治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案例】
甲于2015年4月1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A人寿保险公司(下称A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00万元,并指定其配偶乙为受益人。然甲于2019年7月后未再缴纳保险费,于是A公司依照甲于要保书中垫缴保险费之声明,以当时保单价值准备金自动垫缴其应缴之保险费及利息。同时,A公司预见该契约中累积之保单价值准备金仅足以垫缴至同年9月3日之保险费,便于同年8月2日及9月2日,先后寄发保险费逾期应缴通知书,催告甲缴交保费;该二次通知书分别于同年8月5日、9月3日送达于甲,然甲并未补缴保险费,并于同年10月10日因车祸而死亡。
嗣后,乙向A公司求给付保险金却遭A公司拒绝,其理由为:契约条款中已约定:「保单价值准备金之余额不足垫缴1日的保险费且经催告到达后届30日仍不交付时,本契约与本契约所有附加之契约(含附加条款)效力停止。」甲之保单价值准备金仅足垫缴至2019年9月3日之保险费,A公司依约催告亦同日送达于甲,而甲仍未于30日内补缴,故保险契约已于同年10月4日停止效力。停效后所发生之事故,A公司不负给付之责。试问:双方之主张何者较有理由?
【争点】
一、保险费之催告应于何时为之?
二、契约中关于催告时点之约定若违反保险法规定,其效果为何?
【关键词】:人寿保险、给付迟延、催告、 停止效力、强制规定
美术工艺品及实用功能性创作之著作权保护
李素华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案例】
甲公司经营皮件批发,贩售自行设计的手提包、零钱包等各式包款。乙于2020年间向甲购买十余款包款,次年起未再向甲批货。经查,乙依据甲之设计而改由自行制造包款,对外贩售相同或高度类似之商品。甲对乙起诉及主张,其所设计的包款系受著作权保护,乙之行为已侵害重制权及散布权。乙则抗辩,包款外观具有实用功能性及为确保商品功能之设计,非以美术技巧表现思想或感情为主要之创作目的,因而不构成著作权保护之美术著作。甲或乙何者主张有理?
【争点】
实用物品之外观设计固然能准予设计专利权,惟此等创作是否具著作权适格性,司法实务不乏认为其非著作权法所称之美术著作,因而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惟此等见解实乃对于著作权适格性之误解。
【关键词】:美术著作、美术工艺品、实用功能性、外观设计、著作权
沈宗伦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前言】
2023年10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于调查后依美国1930年关税法(the Tariff Act of 1930)第337条,对于Apple公司产销之9系列以及Ultra2机型的智能手表,作出禁止进口之处分,主要理由为该等智能手表内之光感脉搏血氧量检测(light-based pulse oximetry)机能与元件侵害Masimo公司之相关专利,引起轩然大波。Apple公司虽试图透过上诉寻求救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上诉期间仍裁定维持禁令。为能使该类型之手机于上诉期间得以顺利进口美国,Apple公司正考虑是否移除或修改侵权机能与组件而重新申请进口。此案虽未终结,但引发本文对于专利侵权物进口相关边境管制救济规范之研究兴趣。本文拟聚焦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关于专利侵权物进口管制之实体与程序规范,探索阐述相关救济与例外规定,同时反省专利法现有之边境管制救济规范,就规范不足之处提出建言。
刘明生
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案例】
养父甲与养母乙主张其25岁之养女丙经常窃盗甲与乙之财物与以不堪之言词辱骂甲与乙,甲与乙因而向法院提起终止收养关系之事件,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一、关于终止收养丙之事件为家事诉讼事件抑或家事非讼事件?二、法院应否传唤丙到庭使其以言词方式陈述意见,并进行必要之言词辩论?
【争点】
一、成年人终止收养关系事件为家事诉讼事件抑或家事非讼事件?二、成年人终止收养关系事件法院应否传唤成年人养子女以言词方式陈述意见,并进行必要之言词辩论?
三、未成年人终止收养关系事件为家事诉讼事件抑或家事非讼事件?四、未成年人终止收养关系事件,法院应否传唤未成年子女到庭使其以言词方式陈述意见,并进行必要之言词辩论?
【关键词】:终止终养关系事件、家庭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听审请求权保障
文字整理 | 汪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