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学教室》
出版周期:月刊
理 念:学子稳固根基 开创法律学子新思维
合适对象:本科、硕博研究生
简 介:
从基础的法律学习到法律议题的深度剖析,奠定健全理论基础。是法律系莘莘学子在指定教科书之外,提升功力必读的第二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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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政治、科技、媒体与文化等领域,不断见到全球化范畴之扩张,而对于其中跨越国家与全球性的活动应如何建立法律规范与管制,更成为当今与未来重要的法律议题。本期中,陈贞如老师以「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若干解释和适用」为题,介绍该国际公约之相关规定、调查程序与执行义务,以利理解国际条约在国际关系中如何适用与执行。杨宗翰老师延续国际环境法讲座系列,探讨全球环境治理之架构、法源、原则与执行机制。国际环境法是整体国际法律秩序之一环,本身具有其特殊法地位,亦可能与其他国际法领域产生连结,故其适用与执行机制之探讨有其必要。正在学习法律路上之学子,不妨透过阅读这两篇论文,尝试思考其与本国法之异同与关联性,或可拓展思维视野。
法律之适用与解释是学习法律之基础功,无分国界。本期中,关于个案应适用的法律,在法律规范变更情形下,行政法院审判时应如何选择适用旧法或新法的讨论。周佳宥老师以行政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为例,探讨选择适用新旧法之合理判断顺序为何。关于具体适用之法律规范之解释与适用,谢开平老师以义愤杀人罪为例,探讨义愤杀人之构成要件的解释;蔡圣伟老师另以司律二试刑法试题为例,详细探讨个案所涉及评价犯罪行为是否成立以及竞合时之处理。
【法学教室】
课予义务诉讼之违法性审查──以规范变更为讨论中心/周佳宥
抛弃继承之溯及效力与继承资格──评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4年法律座谈会民事提案第7号/邓学仁
解释与适用──当场激于义愤/谢开平
实话实讲──警询违法竞合/王士帆
发行新股与公开发行公司之界线/戴铭昇
不属于劳基法上工资的「绩效」奖金/林更盛
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若干解释和适用问题/陈贞如
【法学思维导引】
当头棒喝──2023年司律二试刑法试题解析/蔡圣伟
【特别连载】
国际环境法:第二讲
全球环境治理:架构、法源、原则与执行机制/杨宗翰
【实务选编】
公法类
公然侮辱罪案(一)(二)(113宪判3、113宪判4)
民事法类/曾品傑
预付型不定期继续契约之任意终止(最高院112台上333
刑事法类
法院依职权开启第三人没收程序(最高院108台上大3594)
【时事直击】
亲身经历陈述的刑事责任
课予义务诉讼之违法性审查──以规范变更为讨论中心
周佳宥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案例】
甲于105年10月1日接种A疫苗,随后即出现不良反应。甲依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103年1月9日修正发布之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征收及审议办法(下称「103年审议办法」)规定申请补偿,原处分机关依103年审议办法规定认定甲之受害情形与预防接种之间无关联性,而作成否准处分。甲提起诉愿遭决定驳回。甲向行政法院提起课予义务诉讼,在行政诉讼系属中,审议办法先后历经二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日为110年2月18日(下称「110年审议办法」),行政法院关于甲之受害情形与预防接种间关联性之判断,应适用103年审议办法或110年审议办法?
【争点】:人民提起课予义务诉讼请求救济之过程中,因法律状态嗣后变更,足生影响诉讼结果,则行政法院审判依据,究应依处分作成时之法律(旧法)?抑或审判时有效之现行法(新法)?厥为现行行政诉讼实务之重大争议问题。
【关键词】:课予义务诉讼、裁判基准时、从新从轻原则、禁止溯及既往
抛弃继承之溯及效力与继承资格──评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4年法律座谈会民事提案第7号
邓学仁
中央警察大学法律系教授
【案例】
某乙有丙、丁二子,甲为乙之父(母先于乙死亡),戊、己为乙之兄弟。然某乙于2004年12月12日死亡,其子丙、丁于2005年2月1日向法院为抛弃继承之声明,业经法院另案准予备查在案。甲则于2004年12月24日死亡,戊、己乃于2005年3月17日具状向法院声明抛弃对于乙之继承权,就戊、己之抛弃继承声明,法院是否应准予备查或裁定予以驳回?
【争点】:
一、继承资格(权利能力)之判断基准如何?
二、抛弃继承之溯及效力与继承资格之关系如何?
三、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4年法律座谈会之实务见解如何?
四、本题继承人丙、丁抛弃继承后,被继承人乙之法定继承人究竟是何人?
【关键词】:抛弃继承、代位继承、再转继承、继承人、继承顺序
解释与适用──当场激于义愤
谢开平
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
【案例】
甲、A因债务纠纷,相约在某地谈判。
双方抵达约定地点时,A趁甲正要下车、但尚未下车之际,突然倒车撞击甲车,随即加速往前驶离。甲心有不甘,立刻驾车紧追在后,经过约20分钟,横冲直撞的A车于某路口失控撞击路旁电线杆而停止。甲见状随即停车,持高尔夫球杆下车,挥击A车之车窗玻璃、车体钣金,致车窗玻璃破裂、车体多处钣金凹陷。
虽然甲明知所使用之高尔夫球杆材质坚硬,向人体头部、躯干、四肢等重要部位攻击,客观上足以致人于死,仍基于即使A发生死亡结果亦不违反本意之意思,持高尔夫球杆猛力朝车内之A头部、躯干、四肢殴打;A虽逮到机会逃往对街,甲仍追上并持续殴打。幸因路人报警,警方及时赶到,并将A送至医院急救,而未发生死亡结果。
试问:甲对A之连串攻击行为,得否适用义愤杀人未遂罪?
【争点】:
一、义愤杀人之沿革与性质
二、义愤之解释与适用
三、当场之解释与适用
【关键词】:义愤、当场、减轻构成要件、量刑减轻事由
实话实讲──警询违法竞合
王士帆
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
【案例】
原住民A教育程度为国小毕业,现职水泥工,每日服用高血压药和胆药。警方从线民得知,A为支持乡长选举候选人期约贿选。某日上午6时,A住处睡觉中被警方叫醒,尚未用餐与服药,在不知得拒绝下,即以所谓任意同行方式,被带去调查站接受员警B询问。
B:「阿告知你三项权利啦,......第一个可以保持沉默无须违背自己意思而为陈述。这个意思就是说齁你就是实话实讲这样就好了。......第二个选任辩护人。阿你要是原住民的身份或是中低收入户的话,可以请求法律去协助你们帮你请律师到场,辩护人就是律师这样你懂吗?现在因为查贿选案通知你来,你是否愿意接受并制作询问笔录,阿以及要据实回答?......阿我们刚念的、刚念的东西你有清楚了,就是那个三项权利。」
A:「三项权利是什么?」
B:「就是我刚念的,保持缄默沉默就实话实讲。」
A:「好。」
B明知具原住民身份,未通知法扶指派律师到场为A辩护下,A作出自白。试论A自白有无证据能力。
【争点】:
案例源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号刑事判决。A自白得否依刑事诉讼法(下略)规定排除证据能力,涉及B警询违法之证据使用禁止。争点如下:
一、成立诈欺询问?
二、违反缄默权告知义务?若违反,应适用第158条之2或之4?
三、违反通知法扶义务,导致自白无证据能力?
【关键词】:告知义务、缄默权、辩护人协助权、证据禁止
戴铭昇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案例】
A公司是经营食品零售业之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办理公开发行程序,实收资本额新台币20亿元、每年营业收入净额平均约12亿元、员工人数超过1千人。为拓展日本市场,公司办理增资,发行1亿股之新股由原有股东、全体员工全数认足,不对外公开发行。增资完毕后,金管会收到民众检举该公司非法募集,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审理程序。该公司董事长为避免再误触此一规定,近期打算召开董事会讨论是否办理公开发行。若该公司成为公开发行公司后,未来之增资计划是否仍可限定以公司之原有股东及全体员工为招募对象?
【争点】: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得否对多数人不公开发行?
二、公开发行公司得否不公开发行?
【关键词】:发行新股、发行、公开发行、不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公司、募集、私募
林更盛
东海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案例】
甲公司雇用乙劳工。就绩效奖金之发给,甲公司陆续订有绩效奖金发放暂行办法、发放原则、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分别记载:「一、根据直接人员绩效发放标准,须视前一季公司是否有盈余而定。二、为提升直接人员士气及提供产线主管一个有效即时的激励工具,建议在以下两个条件下继续发放绩效奖金,相关条件规定如下:1.前一季无盈余情况下,若当月产能利用率达70%(Cellline与Waferline分别计算),则发放绩效奖金平均每人为2500元。2.前一季无盈余情况下,若当月产能利用率低于70%(Cellline与Waferline分别计算),则绩效奖金减半发放,平均每人为1250元。」、「一、发放规定:1.1.依据直接人员绩效奖金发放标准之公告,上一季有盈余才得以发放,且公司得为了经营、年度目标与生产管理策略上需要适时修正公告之内容。1.2.若公司上季没有盈余,但基于特殊考量,可经CEO特别核准发放,二、发放原则:......2.2.绩效奖金之目的为提供主管奖励直接人员使用,各单位可自订绩效标准并依同仁之绩效表现决定每月可领取之金额。2.3.次月15日(含)在职之人员即符合领取当月份绩效奖金之资格」、「四、前一年度绩效为U的人员将不能领取绩效奖金,......。」等语。乙主张:系争绩效奖金为劳基法第2条第3款所定之工资,应列入计算加班费基准之平日每小时工资的范围,甲则抗辩:系争绩效奖金不具劳务对价性、并非工资。
【争点】:系争绩效奖金是否为劳基法第2条第3款所定之工资?
【关键词】:工资、劳务对价性、给付经常性、绩效奖金
陈贞如
政治大学外交系和法学院合聘副教授
【案例】
U国东部部分省份受R国煽动而寻求独立,进而相关省份境内存有部分疑似为恐怖主义之L组织,扰乱秩序。U国和R国均为《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缔约方,依据公约规定,U国提供资料给R国,就资料所提供之概括描述,指称位于R国境内之L组织成员提供L组织相关财务和武器,涉及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资料内容包含前述成员姓名、账户,以及所购买之物品,要求R国就前述L组织成员之账户进行冻结,并展开调查。惟R国拒不作为,否认其负有此等条约义务。试问R国是否违反公约义务?
【争点】:
一、《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所称之资助恐怖主义犯行是何所指?
二、前述公约规定之执行义务,关于冻结资产一项,其证据和义务程度如何?
三、前述公约规定之调查义务如何?
【关键词】:《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资恐、乌俄战争、上游行为
蔡圣伟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案例】
甲为知名网红,曾与A超商店长有过冲突,怀恨在心,竟邀乙共同抢劫该超商。某日深夜,两人依约定各自携带了一把外观上无法辨识真假的金属材质玩具枪来到A超商,看到门口告示写着「晚间10点过后,本店现金不超过1,000元」,乙见该告示大失所望,加上担心会被逮,便放弃抢劫的念头,告知甲后即离去。但甲不相信告示内容,看到店内仅有店员丙女一人,决定留下独自犯案。甲进入超商柜台后,将金属玩具枪抵在丙的头上,喝令其交出收银机内所有金钱,见丙身材姣好,突生色心,料想丙此时应不敢反抗,便对丙的胸部上下其手猥亵。丙趁甲分心抚摸之际,从柜台下方取出棒球棍,痛击甲的头部,甲倒地陷入昏迷,随后被赶来的警察送医急救,虽受有挫伤,但无大碍。事发后不久,记者丁接到消息赶到现场,虽然还不清楚状况,但听到围观路人传述嫌犯为网红甲,疑似性骚扰店员,为抢先报导,没有进一步查考便立即于现场连线报导,配上字幕指出:网红甲色胆包天,竟在人来人往的超商中公然强奸店员。遭甲猥亵的丙心存愤恨,得悉新闻报导后,为陷害甲,竟也在警局中证称,甲除了劫财及抚摸胸部的举动外,还将其手指伸入丙之性器官。试问甲、乙、丙、丁在刑法上应如何论罪?
【争点】:
本案例为2023年司法官暨律师考试第2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科目中的刑法试题,其中的重点为:相关罪名(特别是强盗罪、违反意愿猥亵罪、诬告罪、诽谤罪)的审查内容、开放性建物概括同意的射程范围、凶器的认定争议、共同正犯关系于着手前脱离的要件、预备阶段中止的评价、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性认定、诽谤罪的不罚要件,以及重罪未遂与其所包含之轻罪的既遂犯二者间如何竞合等问题。以下列出完整的审查内容,考生于有限时间内,自可(且应)斟酌略去无争议的部分(像是显然该当的构成要件要素或违法性与罪责的审查),或是在相对明显会成立的罪名部分改采宣称模式直接写出结论,把时间留给需要特别说明或讨论的环节。
【关键词】:着手前脱离、预备阶段之中止、凶器、正当防卫、诽谤罪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案例】
甲拥有一批名贵的紫檀木木料,共1,000公斤,时值100万元。2024年3月,甲与乙(当地著名的木匠)订立的合同约定:由乙利用这批木料设计、制作3套明式圈椅,报酬10万元;剩余木料须全部返还。乙按照甲的要求,圆满完成了设计、制作工作,于2024年9月1日将3套成品交付甲,并声称所剩木料共100公斤,亦当场交付。
实际上,乙私扣了一块木料(「A木料」,价值1.2万元)未还。乙将其加工为一件精美的工艺品(「A工艺品」),按照市价2万元出售给收藏家丙。
此外,乙还私扣了另一块木料(「B木料」,价值1万元),并且将其加工为另一件工艺品(「B工艺品」,价值1.5万元),置于自己家中作为装饰。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恶意添附、添附后的赔偿或补偿、善意取得、不当得利、非统一说
#《燕大法学教室》第八期 | 葛云松、贺剑:“老军医案”研习报告
杨宗翰
清华大学环境与文化资源学系助理教授
【摘要】
前一讲次已与读者分享英国留学时对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学习心得与整体印象。本讲次将聚焦于国际环境法作为整体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领域,并探讨它在历史演变中所面临的主要执行障碍、相应的改革方案、重要法源、原则、概念、传统和创新的公约执行机制等,以及因这些点滴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不过限于篇幅,本讲仅能就这些重要却广泛的内容择要讨论,希望作为后续研究特定国际环境公约(如气候变迁、大气保护、水资源、湿地、海洋、生物多样性保育等)以及作为探讨国际环境法与其他领域国际法互动之知识基础。
【关键词】:国际环境治理、法源、原则、执行机制
文字整理 | 汪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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