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刊上线 | 《月旦法学教室》第258期 - 2024年4月号

文摘   2024-07-05 20:30   北京  




《月旦法学教室》

  • 出版周期:月刊

  • 理      念:学子稳固根基 开创法律学子新思维

  • 合适对象:本科、硕博研究生

  • 简      介:

    从基础的法律学习到法律议题的深度剖析,奠定健全理论基础。是法律系莘莘学子在指定教科书之外,提升功力必读的第二教科书。

若无特别标示,本文所涉法条、学说等见解均指台湾地区的法条、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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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手札

宪法所保障之诉讼权在之前的宪法学理多理解为司法受益权,其实现必须仰赖于国家所建制之司法制度与诉讼程序。透过释宪实务所确立之诉讼权的内涵为广开救济管道、权利有效保护、正当程序与公平听审程序。

在本期中,许政贤老师以「法官阐明时效抗辩的迷思与反思」为题,探讨民事诉讼法新修正之阐明权的规定。由于民事诉讼采取当事人辩论主义,基于公平审判,解释探讨,其系考量法院适时、适当之阐明,可使得当事人得适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避免突袭性裁判,但不因此从此条即可导出法官有权利或义务得无中生有阐明时效抗辩。

关于第二审之诉讼程序,刘明生老师则以「第二审当事人变更或追加与第三人反诉」为题,探讨相关之争议问题。其中涉及民事诉讼法中允许当事人变更追加容许要件,其涉及诉讼防御权与审级利益重大影响之理解,刘老师以案例与裁判实务为例,详细说明要件之解释与适用。关于裁判之效力,杨智守老师则以「形成性裁判发生形成力与效力时点」为题,从所涉及之权利内涵与性质探讨与区别裁判之发生时点与效果向后生效或往前溯及既往。

以往审判权划分之争议以往多透过释宪实务加以确认救济管道。然而,在宪法诉讼法中删除了法院见解歧异得声请释宪之规定,因此促成修正法院组织法新增审判权争议解决新制。对此议题有兴趣之学子,不妨阅读本期之时事直击的内容。


目录


【法学教室】

  • 「客观程序」若干适用问题的思考/吴信华

  •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债务不履行责任/姚志明

  • 养子女之称姓/林秀雄

  • 法官阐明时效抗辩的迷思与反思/许政贤

  • 妨害名誉罪之行为客体/张天一

  • 罪数变更与上诉第三审之理由/陈文贵

  •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型态之探讨/陈彦良

【基础讲座】

  • 民事诉讼法实务研习:第二讲 第二审当事人变更、追加与第三人反诉/刘明生

【法学思维导引】

  • 形成性裁判发生形成力与效力时点/杨智守

【实务选编】

  • 公法类

医师惩戒决定之司法审查(最高行111上555)

  • 民事法类/曾品傑

时效抗辩与诚信原则(最高院111台上2086)

  • 刑事法类

法规竞合下的自白减刑规定适用(最高法109台上大4243)

【时事直击】

  • 新审判权争议解决机制──法院组织法第7条之1至第7条之11之操作示范/陈熙哲

  • 不正讯问的继续效力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债务不履行责任


姚志明

中原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


【案例】

为庆贺妹妹甲购买新居的乙向丙购买一组热水器,并约定由丙将该热水器直接送往甲之家中并完成安装,而甲亦得自行请求向丙请求交付该热水器。嗣后,丙依约定完成热水器运送及安装完成,然热水器因丙之安装疏失,造成漏水,导致甲之家中受有损害。试问:甲得否依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争点】:第三人利益契约之第三人得否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关键词】:非法人团体权利能力、诉讼目标特定、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证据与权利、法的继续形成



养子女之称姓


林秀雄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荣誉讲座教授


【案例】

一、甲男乙女为夫妻,共同收养丙为养子。甲、乙关于丙之从姓约定不成时,应如何处理?

二、甲男乙女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女丙,丙称甲之姓。其后,甲乙离婚,乙与丁结婚。甲同意丁收养丙,丁收养丙后,丙可否改称乙之姓?

【争点】:

一、子女之称姓与亲权之关系?

二、养父母关于养子女之从姓约定不成时,应如何处理?

三、民法第1077条第2项所谓之权利义务,是否包括子女之称姓?

【关键词】:子女之称姓、亲权、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法官阐明时效抗辩的迷思与反思


许政贤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案例】

甲于2020年1月间,遭乙殴打成伤,甲于同年月提起刑事告诉,乙随即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并于2022年1月间,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月确定。嗣甲于2022年7月间,在A法院诉请乙赔偿新台币(下同)60万元,乙于答辩状中主张并未殴打甲,刑事有罪判决显属错误。B法官于同年9月审理期日中,当庭告以本件发生在2020年1月间,甲为何至今才提起诉讼?乙是否主张本件事实发生至今已超过2年,而提出拒绝给付的抗辩?乙当场表示同意B法官所述,并拒绝赔偿甲所受损害。试问:B法官于审理期日所为是否合法?

【争点】被告于书状及言词辩论中,皆无提出消灭时效抗辩的意思时,法官可否主动对被告阐明是否主张时效抗辩?

【关键词】:阐明权、阐明义务、时效抗辩、法官伦理、法官回避



妨害名誉罪之行为客体


张天一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


【案例】

大学生甲在校内看见A、B二人在禁烟区内抽烟,于是以手机拍摄其二人之行径后,再于某社群网站上撰写一篇以「有没有猴子会抽烟的八卦」为标题之发文,其中除有「校园内明明禁止抽烟,但总是有不遵守规定的猴子在抽烟,可能烟抽多了智商也变低吧!」等文句外,亦上传其所拍摄之照片,但因系于远处拍摄,故A、B的面孔并不清晰。

其后,甲之发文出现以下3则回复:(1)乙之回复内容为:「看那二个人穿的系服应该是○○系的,该系的学生本来就一堆跟猴子没两样!」(2)丙之回复内容为:「不意外,○○系的风评一直很差,就烂系一个!」(3)丁之回复内容为:「发文的人是太闲吗?整天到处拍别人当纠察队,这么有空怎么不去吃屎?」若以上情事均已提出告诉时,甲、乙、丙、丁之行为各应负何刑事责任?

【争点】

一、刑法妨害名誉罪之行为客体,除自然人外,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二、公然侮辱罪及诽谤罪之行为客体必须为「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其判断标准为何?在以「集体称谓」为侮辱或诽谤行为时,是否成立相关之罪?

【关键词】:妨害名誉、公然侮辱罪、诽谤罪、集体称谓



罪数变更与上诉第三审之理由


陈文贵

中国文化大学兼任副教授


【案例】

检察官起诉及第一审判决均认为,被告甲自2022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8月某日止,于执行业务时基于概括之犯意,每月犯业务侵占行为1次,然系于密切接近之时间、地点实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为间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难以强行分开,应分别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实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均属接续犯,而论以一罪。案经提起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审理结果认为,被告甲所犯8次业务侵占犯行,时间有所区隔,犯行时间并非密接,显系基于不同业务侵占犯意而为之,尚难认系接续犯,应依一罪一罚之原则,因而分论犯业务侵占共8罪。惟第二审法院于审理时并未告知被告第一审认定之1罪应变更为8罪,但被告及其辩护人于第二审法院审理中,已主张被告上开8次所为,应仅论以1罪,而为辩论。问:第二审法院于审理时并未告知被告所犯8次犯行,可能构成数罪,使被告及其辩护人行使防御权,因而撤销第一审之判决,径行改论处被告犯8次业务侵占罪。问:被告及其辩护人据此提起第三审上诉,认为第二审法院未谕知被告罪数之变更,诉讼程序有所违误,是否有理由?

【争点】

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95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讯问被告应先告知下列事项: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略)」依上开规定,讯问被告固应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但如非属「罪名」之变更,而系「罪数」之变更,则是否有上开条文规定之适用?又倘若肯定上开条文所指罪名之变更,应包括罪数之变更,则第二审法院将检察官起诉书已记载认定之犯罪事实,由一罪变更为数罪,而却未践行告知罪数变更之程序者,是否可据此为提起第三审上诉之理由?

【关键词】:听审权、防御权、罪名变更、罪数变更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型态之探讨

陈彦良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案例】

A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为传统机械模具工具公司,虽然产品订单高度集中单一客户,因为经营阶层非常殷实和努力经营及储蓄,累积了不少资本和现金,其后因为市场和产业变迁,客户只下少量订单,公司持续亏损,虽然公司资本和现金仍然充足,但具金融专业的董事长甲考量到绿能洁净投资和另类投资为国际趋势和政府政策拟完全转型发展私募股权基金(PE),并有其他特定人和特定机构愿意投资该私募股权基金,试问A公司如何适法的进行组织设计?

【争点】A公司因产业趋势改变,拟成立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应采取何种型态组织运行为宜?以及在法律上有无限制?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投资限制




第二审当事人变更、追加与第三人反诉


刘明生

政治大学法学院专任副教授


【前言】

今日的议题于实务、学说与考试上相当重要,本文主要探讨第二审当事人变更、追加与独立第三人反诉之争议问题。首先第一个案例(此为民事诉讼法实例研习书内的一个案例):A公司计程车司机甲与B公司计程车司机乙开车不慎互撞,甲将乙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命被告乙应赔偿所受损害60万元,这问题是,甲可否于第二审追加乙之雇用人B公司为共同被告?

【关键词】: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客观诉之变更与追加、独立第三人反诉、审级利益之保护、诉讼经济



形成性裁判发生形成力与效力时点


杨智守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案例】

某甲解除买卖契约将某乙给付之全部价金没收充为违约金,某乙得否诉请法院酌减违约金并请求判命某甲返还酌减后之余额价金并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

【争点】:形成性裁判之形成力发生与生效时点之判断逻辑。

【关键词】:形成判决、形成力、判决确定、溯及既往、违约金酌减



日本泥地赛车案与被害人自陷风险


蔡颖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泥地赛车(ダートトライアル,dirt trial),是指驾驶汽车在未铺装路面行驶的计时赛,这是JAF(日本汽车联盟,Japan Automobile Federation)认可的体育活动。本案(千叶地裁平成7年12月13日判决判例时报1565,144页)中,被告人是泥地赛车初学者,被害人是有7年比赛经验的老手。被害人与被告人同乘,指导被告人在专用跑道上练习驾驶。临近一处急下坡弯道时,被害人让被告人「踩刹车,减速」,但车辆还没出弯道就发生失控,前部撞到防护栏,冲击导致栅栏的金属卡扣脱落,栅栏柱扎穿玻璃,重击被害人胸口等部位,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被起诉成立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千叶市地方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其核心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的驾驶方式以及其引起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均属于被害人所接受的危险的现实化,加之本案的情形难说欠缺社会相当性。因此,可以阻却本案中被告人驾驶行为的违法性。

本案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亦被译作「被害人危险接受」,日文为「危険の引受け」)的案例。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明知存在危险,被害人仍然允许或者参与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而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这类案例最关键的特征在于,被害人不希望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却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进入危险之中。其争点是,被害人的这一心态是否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泥地赛车案、被害人自陷风险、自我决定


文字整理 | 汪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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