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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林某贤等贪污案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初字第288号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779号
入库编号:2023-03-1-4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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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三个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于,前罪是行为人决定后在本单位内以公开的、表面合法的形式进行,后罪则是行为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践中应结合在案证据重点审查涉案资金的财务流向和款项发放的行为样态。
从财务流向上考察,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财物的分配流向是发散从众的,即一般是单位的每一个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都会有份;共同犯贪污罪中,财物的分配流向是限缩的,一般仅限于参与决定的小范围人员,单位中的大部分成员并未分得财物。
从行为样态来考量,私分国有资产罪行为实施方式至少在本单位内部是公开的,且单位的人员分得财物时都知晓是单位以合法的名义分配的。共同实施贪污罪中,除了参与分配的人员外,单位的其他人员并不清楚,财务分配属于隐秘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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