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告老师,能被定罪敲诈勒索吗?

文摘   2024-11-06 23:40   天津  


近日,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邦勋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公开宣判,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周邦勋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周邦勋退赔被害人黄某35000元、陈某某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大方县绿塘中学教师黄某在绿塘中学暑假补课期间,被在该校补习的周邦勋之子周某某喊绰号“大花马”,黄某及班主任陈某某在对周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时,打了周某某脸部几耳光。2014年7月30日,周邦勋及家属将周某某送到大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周邦勋以其子被黄某、陈某某打伤及绿塘中学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要到相关部门反映为由,要挟黄某、陈某某赔偿11万元。黄某、陈某某担心周邦勋到相关单位控告反映会影响自己和学校,后经多次协商,2014年8月3日,黄某、陈某某以大方县绿塘中学的名义与周邦勋签订协议,被迫赔偿周邦勋4万元(其中,黄某赔偿
3.5万元,陈某某赔偿0.5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的次日,周邦勋之子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835.66元由黄某、陈某某承担。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邦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到案后,周邦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周邦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子被黄某、陈某某打伤及绿塘中学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要到相关部门反映为要挟,迫使黄某、陈某某赔偿其4万元的这一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天生犯罪人张三
人性本恶,但道德让我们成为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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