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对话罗翔:做法事骗人钱财,到底算不算是诈骗(上)
文摘
2024-09-20 23:04
天津
上周,罗翔老师写了一篇短文,《“做法事”算诈骗吗?》,读完之后感觉个别观点有待商榷,所以,写一篇短文以作回应。做法事是不是诈骗呢?在我看来,无论是买卖古董还是做法事都具有诈骗罪的形式外观,都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但买卖古董首先被排除在外,众所周知,鉴别古董是一个技术活,甚至专家都可以鉴定错误,因此,到底是真是假往往难以有一个标准。作为,作为一个古已有之的特定行业,该行业本身就无法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卖家也完全可以以未知该古董系假货为由辩护,导致主观要件无法证成。但是,一旦可以认定卖家明知系伪造的古董而卖与买家,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被害人也是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那么自然理所应当的卖家构成诈骗罪。但问题在于,做法事认定构成诈骗罪的难度相对于卖古董而言则有过之而不及。首先,做法事骗钱财在客观上明显是一种诈骗行为,这无可厚非,不接受任何反驳。过去,农村地区封建思想极为浓厚,做法事、算命等等骗取钱财不但具有相当的群众基础,而且其收钱得到了被害者的极大的支持,甚至属于宗教事务的范畴。简而言之,如果将做法事列为犯罪,那么宗教那些法事是不是可以统一列为诈骗罪呢?因为宽泛的观点来说,宗教人员描述的宗教神话,显然无法在客观上证实,那么他就是编造了一个虚假的事实,这个事实甚至无法证成。那么以此来吸引教众的钱财,虔诚的教众交付财物显然也是基于欺骗,因此毫无疑问的也符合诈骗罪的外观。所以,基于该种类型的行为无法类型化,且罪与非罪的界限极其不明确,而且又有较广的群众基础,所以,过去形成了一种观点,那就是做法事一类的行为,即使符合了诈骗罪的外观,那么也一概不构成犯罪。以上是我对做法事类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基本观点的总结,接下来我们来分析罗翔老师相关观点,借此展开对话。首先,我们来看罗翔老师所举的三个案例。千年狐妖案、狗血消灾案。投胎改命案。应当说,这三个案例与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在事实情节上基本雷同,并以雷同为基础,认为司法机关这样做明显违背常识,导致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甚至称学生们“现在已经完全不知道什么叫做诈骗罪。”接下来,我们从逻辑论证的角度来分析,罗翔老师的观点有哪些问题。一、如果诈骗一般人构成诈骗,那么诈骗傻子是不是更应该是诈骗罪呢?罗翔老师发出的疑问,其内心的答案已经告知我们,如果是欺骗一般人构成诈骗,那么骗傻子更应该是诈骗。这里的傻子我们姑且理解为那些不具有科学知识,受封建思想迷惑至深,在普通人眼里形同傻子的那一类人。罗翔老师至此提出了其第二个疑问,“民众有没有犯傻的权利呢?”笔者认为,罗翔老师以上的论证存在诸多错误之处。具体如下:一是并不是所有的欺骗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而做法事诈骗显然是符合诈骗罪形式外观的,这与普通的欺诈、民众所接纳的欺骗行为所明显不同的。罗翔老师列举日常生活中民众所接纳的直播打赏等行为来说明做法事不构成犯罪显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做法事被欺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不被人们所接纳,做法事一类的想行为也越来越被现代人所认为是荒诞而不可接受的。既然如此,国家司法机关也越来越会将过去可能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认定为是犯罪,虽然这个过程是渐进地开展的。因为国家一旦形成立法条文,那就是将某一类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做法事这类犯罪虽然往往以封建迷信的形式展开但是却与官方所允许的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所纠缠,难以具体界明,所以,出于谨慎的态度才允许司法机关有限度地将一些明确能够证明的封建迷信纳入到犯罪圈内。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一些人打着封建迷信的幌子,专门欺骗那些缺乏社会常识,仍处在封建迷信中的老人。表面上看你情我愿,实则为祸乡里。如果司法机关不加以打击,那么长此以往将越发猖狂。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从远离封建迷信,但是这与我国所倡导的唯物论以及去除封建迷信的整体思想相违背。对于此类案件而言,其背后最根本性的哲学争议在于:民众有没有犯傻的权利呢?在论证观点上,罗翔老师引用了“家长主义”的观点,意指政府过度保护国民,实则借机干涉民众之自由。罗翔老师以哲学上的所谓的“民众的自由”与“家长制”作为论述的起点,认为民众应当有自己犯错误的自由处分权,国家不应当干预。这一点笔者同样不认可。首先,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国家主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显然是受到抵制的,但是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发展仍然是落后的。部分民众缺乏教育、封建思想浓厚,极容易被欺骗。国家主义在短期内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虽然我们可以站在理论理性的高度认为西方的理论具有先进性,但是站在实践理性的角度来看,社会意识的发展仍然是缓慢的。日本著名的社会学学者棚濑孝雄曾提出过依存性司法的概念,也就是说当一个社会仍然处在发展初期或者中期的时候,民众由于经济基础滞后而依赖于国家替他么解决问题,这样是造成国家主义的原因之一。同样如此,在罗翔老师眼中的“犯傻”的民众们,他们同样处在“依存性司法”的阶段,需要国家的主动介入才能够达到与普通人一样的社会环境,其权益才能够在事前便得到保障,而非像罗翔老师所称的,“只有允许民众有试错的机会才能促进民众的心智成长,否则民众都会成为巨婴。”诚然巨婴自然会存在,但是实践表明,绝大多数淳朴的民众并没有成为罗翔老师口中的“巨婴”,最起码我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没看到。在哲学的逻辑上,罗翔老师的观点依然说不通。如果说做法事是民众的“犯傻”,那么以此类推,所有被欺骗的都是一种“犯傻”,无非不同民众的接受程度不同。在我们这些受到唯物教育的人看来,封建迷信愚蠢而不可接受。然而当我们被骗的时候,那些曾经被骗或者知道是骗的人看来,我们依然也是“犯傻”的那一批人。问题就来了,那么国家是否会认为被欺骗也是一种民众的自由,所有的被骗民众最终都会因为前车之鉴而得以长一智呢?罗老师所举例子“20世纪初美国的禁酒令,为了防止民众酗酒,干脆认为卖酒一律构成犯罪。”这个例子与本篇文章主题不搭边。美国法律之所以禁酒,乃源于美国人信奉功利主义,行政措施强调目的功利主义,这就极容易导致因噎废食,美国禁酒就是因噎废食的典型做法。罗翔老师所举例的论证无非是找到一个论点,然后将该观点彻底化,以此论证其找到的论点不成立。比如,既然像封建迷信这种都能构成犯罪,那么渣男骗婚、欺骗感情是不是也该认定一个“渣人罪”?然后继续彻底化,法律上设定一个非法恋爱罪?这种论证方式如果缺乏深入的逻辑考究很难发现其错误之处,具有极大的迷惑性。特别是普通人缺乏逻辑尝试,全凭经验生活的人,更容易陷入到这种逻辑陷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