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制民警?——检察官办公室的真谛

文摘   2024-11-10 20:40   山东  
检察官ON CALL 24小时公安执法办案中心,谁能做到?各地都在说要提升办案质效,也想出了N多方法。我认为只有检察官办公室实质化运作,才可以“釜底抽薪”持续降低“报案时长(当然,这会降低监督数量)。是什么与为什么就不说了,直接讲如何做:
一、检察官办公室仅指派驻公安办公室(派驻海警海关暂且不论)。在讨论质效过程中,不能忽视的是公安的考核。如复议复核率,如公安考核要求复议复核每年20件,那么这方面的质效降不下来也没办法。
二、检察官办公室,不是为了提升法律监督数据去的(我认为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弃”监督数据以求检察官办公室工作的实质开展/少用“监督”字眼),是为了同步配合制约侦查去的,是“共赢”理念体现,从源头上规范执法办案。别人家开了数字化权限、你一监督文书,啥都没了、“得不偿失”!
所以,在检察官办公室要“少谈点监督,多解决点问题”——在民警办案中检察官同步配合制约、在检察官配合制约中民警办案。一个误区:警察受检察官的监督,感觉好像警察的地位比检察官矮一截,这其实只是角色分工,与地位高下无关。检察权受审判权监督,因为法官可以实质审查(详见刑事审判参考127期),审判权同时也受检察权的监督(抗诉/纠正违法)。那谁又比谁高一等?这只是角色分工,我们应当放弃高一截矮一拳的想法。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没有谁高谁低,只有不同场景下监督身份的互换,说到底都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这个观点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是没有冲突的。
三、一个仅会阅卷的检察官不是合格的检察官——只会在既有的菜品上“评头论足”的美食家是不够的(会被人认为是纸上谈兵),“顶级美食家”不光会吃、会品鉴而且能做菜,时不时亲自逛菜市场到市场上买菜。为什么说检察官是正义化身?因为该追诉的检察官有权追诉,无罪的检察官应当不公诉。这个权力是警察法官都无法同时具备的。检察官有时要做厨师,下菜场买菜亲自烧菜,有时要做帮厨,洗洗刷刷碗筷,无论是辅助性工作还是实质性工作都应该做过。“上得厅堂下得厨房”的靠谱的检察官,才能被警察所信赖,而不被认为是“纸上谈兵的理论派赵括”!
全球各地的检察官都需要侦查与审查业务水平。一个检察官,既要有审查思维(品菜炒菜),也要有侦查思维(买菜)。对于检察官而言,练好“买菜功”很重要!
我们常说办理刑事案件要具备三大意识——嫌疑人思维(代入感去判断供述可信度)、上帝视角(抽离感去站在嫌疑人身旁冷静观摩犯罪)、侦查思维(侦查假设、现场重现/根据一部分证据去推演可能的过程)。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要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以及相关科学知识和办案经验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作出许多可能的推测性解释,也就是“侦查假设”。侦查是动态的过程,我们必须先透过不同的假设去思考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类型态样,再朝着假设的方向去调查证据,如果没有一套假设的犯罪脚本,将会失去调查证据的方向以及进行无头绪的侦查计划与行动,可能使得侦查无效率且紊乱。但侦查假设不是胡思乱想,而是必须基于一定的客观事证、或是间接证据所显示的迹象,再本于经验与逻辑去思考可能的犯罪脚本。在法学教育的训练过程,我们学习的是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少有如何进行侦查假设的思考训练,但这却是侦办案件时很重要的技巧,除了在学习阶段学习老师的办案方式外,更必须在分发后透过每一个案件不断累积经验,不论是挫败或是成功的经验,也都可以从事后的角度来检讨自己为什么当初没有发现某个证据、或是没有想到可以做不同的假设。初始的侦查假设可能会往最坏的犯罪情况(最不利情形)去假想,随着侦查进度与证据的调查与分析,可能逐步证明该最不利被告的假设为真,也可能逐步排除该假设,而向有利被告的方向去思考(例如:从原来的故意犯罪假设,修正为过失,甚至往无罪方向移动)。在进行假设时,我们一方面要清楚所假设的故事都只是个依照现有事证而为的推论,而不应心存偏见或定见,否则可能影响讯问时的方向和态度(如产生诱导);但另一方面也不应该直接往无罪方向去假设,否则可能遗漏重要的犯罪事实与相关证据,而未能发现真实。要如何在侦查过程中“见树又见林”,找到大事实并建立宏观的假设架构,取决于对事实与证据资料的记忆力、掌握与分析能力,阅卷必须是有效率的阅读重点与大方向,不需要长时间的一字不漏阅读,但可以多看几遍,在每一次的阅卷过程中也许会找到不同的切入点,将卷内重点刻画并记忆,整理出一个完整的事实假设。陈瑞华教授说的,侦查是发现真相/审查是限制发现真相,二者需要对立统一,确实如此!
台湾地区检察官是领导侦查的,同时台湾地区检察官也是受法律专业教育训练之人(而非侦查学出身),而警察的训练和专长皆着重于刑事案件。在台湾地区检察官看来,侦查作业以人体为例,检察官就像头,警察则是手足,前者做方向之决定,后者则是执行检方所为之决定。这个思路其实是有偏颇的,因为即使是警察也是具有侦查思维与审查思维两大方面的。特别是法制民警的侦查审查综合能力是很强的。所以,检察官需要与法制民警多多学习交流。
此外,检察官对于量刑精准是有要求的,而警察对于量刑是没有要求是(只要有罪就行),这就导致了警察在审查逮捕后不会再实质性有效拓展侦查。故在侦查阶段检察官就应当厘清侦查范围;对一个案件很可能有N个警察在侦查(每个人就只做一个片段内容且相互不了解),故需要检察官与法制民警配合统筹侦查思路与侦查范围。
四、检察官(别告诉调配不出1-2组人马)被稳定持续派驻至检察官办公室而非巡回(如每周五上午都会有检察官来此定点办公)。也即持续“蹲点”执法办案中心——人家加班我也加班。很多时间法制民警也需要检察官厘清侦查范围,不可能为了案件不计任何成本。
五、为什么存疑不公诉案件至少需要退回补充侦查1次?立法的意图是要穷尽侦查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存疑不公诉。为有效降低“案-件比”,对简单案件,检察官需要与法制民警同步审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第一时间参与案情分析会确定侦查思路与审查思路,全程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根据已有材料对个案进行分析评估,协助完善侦查思路,以“不跳档”为标准对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必要时到现场对搜查/强制措施情况进行同步提出纠正或补充意见。我们都知道,事后提出意见真心不如同步提出意见效果好。
对存疑不公诉案件,若能有效引导侦查,即使在审查公诉阶段“不退补”也应当直接不公诉。
从阶段上讲,检察官办公室一开始可以确定在对接某一乡镇(如某派出所辖区案件)/警种(如经侦或食药环案件)的同步法制民警审查,之后将关口不断前挪至案件扩线会、案情分析会阶段、刑拘阶段与立案阶段。
六、不捕不诉的权力现集中于分管/检委会/检察长,故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也仅仅是提交个人意见,不会出现权力滥用情况。
七、检察官有权限了解公安内网数据信息,建立刑事立撤案(下行案件)、数据管理、调取视频监控、查阅案卷、信息传递、典型案例通报及信息共享常态化(说白了给数据权限),当然该权限理应受到严格监督不得泄密。特别是刑事拘留后直接下行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监督(刑行衔接)存在盲区的问题,实现侦查活动全域化覆盖。
八、案件办理时间越长,警察补充追加证据的积极性越弱,故派驻的检察官或资深检察官助理,需要有严格的保密责任感与强大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让法制民警(审核类)与办案民警(侦查类)信服的业务水平,让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补充证据。
九、检察官当然也需要自行补充证据。该自己走访的局办自己去走访、该调取的数据自己去调取(如户籍话单聊天记录/特别是数据多跑腿的情况),该自己联系的相关人员自己联系后自己做笔录,不要劳烦他人,谁都不喜欢甩手掌柜。
十、通过检察官办公室,可有效拓展涉公益诉讼、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的案源蓝图。原来“三大检察”常常需要依附与于刑事检察的审查,导致案源不足与案源获取的主动性不够。现依托检察官办公室在有效获取信息化数据前提下,“三大检察”可以通过检察官办公室强大的信息化平台,直接引导侦查实现底层架构的“破局”。以后案源可以更加广阔,最关键的是可以更加“自主化”。
十一、接受诉讼违法投诉举报核查。当当事人申诉情况发生时,可由本单位的另一名检察官第一时间接受举报核查(回避制度)。
十二、即使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也可对已进入审查公诉阶段的案件做到了“尽可能少”延期、“尽可能少”退补。
十三、没有法律规定,公安侦查做笔录过程中检察官不能在场/不能提问/不能做笔录。“一站式询问”模式的常态化运作没有违法。对“联合执法”模式不应当带有有色眼镜评价,检察官与环保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况也存在。
同步配合制约侦查模式,是有效降低“案-件比”的唯一“法门”!该模式的工作内容很多,本文仅仅代表个人思考,千万别对号入座,不喜勿喷!
承担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工作量不言而喻是很辛苦的。而做这个工作是有助于“四大检察、十项业务”的,也有助于检察机关的未来,所以谁去做这个工作,组织应当大力支持。
最重要的是,探路者很艰难而且还有风险,在机关做探路创新弥足珍贵。从事这个工作很可能会有“疏漏瑕疵”,对于此种情况,组织更应该“容错”。只有如此,检察机关的未来才能更加辉煌!
PS:英国的检警各自独立模式,即警察拥有独立的侦查权,检察官拥有独立的公诉权,检察官无介入侦查的权限(检察机关只做审查工作不做引导侦查工作/无罪就无罪不会补证——典型的就是香港检控守则);美国的检警各自独立模式,即警察和检察官各自拥有独立的侦查权;德国的检警一体模式,因为检察官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基于履行工作职能的需求,将实施侦查视为提起公诉的应有前置工作,将警察的侦查做为纳入检察官追溯工作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收集公诉需要的证据材料亦可自行进行侦查;日本的检察接受检察官只是模事迹,检察官与民警均拥有侦查权(大家在柯南中就经常是看到目暮警官而看不到检察官),案件发生后先由警察进行侦查,检察官一可实施侦查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协助。但是检察官对于辖区的警官具有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警察对于检察官的指示和指挥必须服从;法国的预审法官只为侦查模式不仅警察和检察官依法享有指挥法国的预审法官指挥侦查模式,即不仅警察和检察官依法享有侦查权,预审法官也有侦查权,在检察官和检察在正常的关系而言,属于检警一体模式检察官在实施侦查过程中有指挥检察官和警察的侦查活动的权力,除现行犯的处理外,通常预审法官在收到检察官的起诉书后开始正式进行侦查,有权实施搜索扣押签发羁押材料主持预审法庭甚至裁定不予起诉。
千万不要觉得检察官是法学出身,无法学习侦查理论与侦查实务。台湾地区/韩国检察官也如此出身,通过学徒制(类似挂职锻炼公安局学习侦查)与专题培训(内容是侦查审查“两把抓”),都可以学的很棒、用的很好。我们组织部门的锻炼跨界同志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自己用心+组织培养,没有干不成的事儿!所以,关键是是否能够穿过“舒适区”。检察官不是仅仅会看材料、看聊天记录去发现追诉追漏线索(仔细就好),更可以通过利用公安及自身大数据平台,通过场景建设应用,利用大数据的碰撞分析,实现对线索信息的研判,改变了以往被动监督的局面,实现同步配合制约的效果!

天生犯罪人张三
人性本恶,但道德让我们成为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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