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债权人=抢劫债权?柏浪涛法考案例商榷系列之一

文摘   2024-11-20 21:07   山东  

下述分析的前提:抢劫既遂的唯一标准就是劫得财物+对方有损失。虽未劫取财物但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属抢劫未遂。

一、案例

B借给A50万元,借款期满B讨债,A杀死B(抢劫借条)。

多数说认为,A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既遂)。同时A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少数说认为,A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一)B无继承人的前提下

1.刑法人认为只要使用财产性利益则非常容易入罪。既遂标准:一方有损失+一方有获益(或者可以理解为被害人行使权利成本增加即既遂)。同时抢劫债权这个概念不存在。因为债权不可能通过违背权利人意志的情况下被转移准占有(剔除逼着权利人债权转让前提下)。

2.民法人认为A杀了BAB债权债务就消灭了?债务消灭有这条?A抢劫了BA的债权?债权能这样抢走(杀了就成功抢走了)?怎么可能?此时,债权凭证被抢走不会影响权利变动哦。此时,抢劫罪是方法不能犯(无罪)只定故意杀人罪。

3.刑民交叉人认为财产犯罪中有一种是直接消灭权利,还有一种是使权利人行使权利难度增加。根据上述标准,认定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既遂)。

4.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058号),抢劫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既遂,认定抢劫罪(既遂)。

(二)B有继承人的前提下

A杀死B的行为本身不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已

有继承人的前提下,其继承人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请求A偿还借款。因为数字时代,纸质债权凭证不可能成为唯一的权利凭证。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规定,严格审查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通过传唤案外人到庭陈述、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依职权调查核实等方式,严格审查案外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以,继承人提起诉讼后民庭会依职权审理(会考虑继承人是否虚假诉讼),行使权利成本确实增加了。

同时,根据行为与故意同在原则,A抢劫杀B后,B当然行使权利的成本增加了(因为人挂了)。此时不需要考虑继承人小B的权利行使成本。

而且,如果认为抢劫债权需要转移“准占有”前提下,当没有转移准占有则不可能抢劫既遂(抢劫未遂),所以刑法通说都不认可债权可以被财产犯罪(除了敲诈勒索与诈骗)。但如果认为抢劫债权不需要转移准占有而只是需要一方获益、一方有损失(权利人行使权利成本增加)则抢劫罪(既遂)。所以这个标准刑法学者与刑事实务人员都非常喜欢,毕竟可以相对可视化什么是针对财产性利益犯罪的既遂标准。

当然,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058号),抢劫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既遂,认定抢劫罪(既遂),完美回避了“抢劫债权”的问题。

二、案例二

A保管B的一幅名画。保管期满B多次讨要,A为逃避返还义务杀死B。少数说认为,A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多数说认为,A构成抢劫罪。理由是,A使用暴力使B丧失债权(返还请求权),免除返还义务,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A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同时A构成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一)B无继承人前提下

1.刑法人认为抢劫到了财产性利益(B死了无法行使权利),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的既遂)。

2.刑民交叉人认为A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的既遂)。此时不需要考虑民政局(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因为行为与故意同在。

类比针对普通动产财产犯罪。如A盗窃B苹果手机偷的是物。但是客观上现实的,B所有权的行使已然不能了,四大权能都无法行使。所以才会说盗窃罪的法益首先是自物权即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而言,所谓“盗窃所有权”是指使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现实的无法行使。柏浪涛教授认为,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是返还请求权。侵占“代为保管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侵犯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侵犯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侵占“遗忘物、埋藏物”,侵犯的是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

这说法是错误的。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物权派生出来的请求权),其目的是回复或防止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的状态。而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一种保护手段,而所有权本身是对物的支配权。二者不能混谈。基于此,侵占罪(无论是代为保管物还是遗忘物)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或债权(合同与不当得利)这类的原权请求权而非返还请求权(派生请求权)。基于行为人变有权的他主占有为无权的自主占有,所以侵占罪保护的法益当然是原权请求权。

3.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058号),抢劫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既遂,认定抢劫罪(既遂)。

(二)B有继承人前提下

1.从刑民交叉角度看,保管合同无债权凭证(如书面合同)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的未遂)。

根据行为与故意同在原则,小B作为继承人的权利形式成本不需要考虑在内,因为抢劫罪是即成犯只要行为结构全部符合(4步暴力-压制-劫取-损失)则构成犯罪既遂。后续继承人的权利行使不在犯罪完成形态考虑范围内。

2.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058号),抢劫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既遂,认定抢劫罪(既遂)。

3.如果要认定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转移准占有,则保管合同的债权不可能被转移准占有则抢劫罪(未遂)。

综上,我们发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年前就非常睿智地提出抢劫罪的双重既遂标准,使抢劫财产性利益的既遂标准异常简单:不需要关注是否转移准占有或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成本增加(或现实的不可能),只需要考虑权利人身体伤势是否≥轻伤以上。这个规则,是非常务实且有效地能起到平衡民法界与刑法界的定纷止争的效果。

天生犯罪人张三
人性本恶,但道德让我们成为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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