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如何提升侦查能力——从法律到证据再到侦查(一)
文摘
2024-12-22 20:09
山东
部分检察官喜欢在“舒适区”转圈圈,面对既有证据“挑挑拣拣“,符合条件的直接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在没有任何实质性引导思路前提下直接退回补充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组在某地调研阅卷,发现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只写要查什么事。为什么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什么?没有写。能不能把它写清楚?不知道。但是,我们都知道只有写清楚了,民警才明白,才能更好地补充证据。道理、目的写清楚,是要使案件顺利诉出去,从而避免再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这就是“一句话退补提纲”的故事。这类检察官更适合做辩护人。但其实,辩护人只有提供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据,该辩点才能被更好采纳。说明人家也要从事证据汇总工作,不是提出可疑之处就行了。检察官只会审查不会侦查,会使得检察事业停滞不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你办的案子是他人的人生,为何退补、应该怎么补查是否应该释法说理?就这一行字,你要准备退查几次?检察官需要有效自行侦查与引导侦查。这,便是检察官需要的侦查能力。最典型的做法,是检警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站式询问”。检察官,既要追诉犯罪之人,也应当放过无罪/证据不足之人,这是客观义务的应有之义。这里的“追诉“不仅仅包括审查证据后去公诉也包括自行补充证据。纵观全球,即使大陆法系规定检察机关是“侦查主体”而警察机关是“侦查辅助主体”。但实际上大量案件的发生都是由警察直接进行侦查,而后检察官在前期基础上进行二段式侦查+审查证据+出庭公诉。鉴于侦查与审查人为割裂的现状,检察官的侦查工作主要体现在追诉追漏+立案监督。通常做法是仔细比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审阅书证记载内容、调取银行、物流记录与做言词证据笔录。主要以抓出细节(宣传常见提法——发现蛛丝马迹)/单兵作战,缺乏科技助力更没有多跨协同——是利用别方的数据做自己的事务(数据共享)。“数字检察”背景下,检察官的侦查工作难道就是靠比对微信聊天记录/一条一条去听语音?你在Kidding吧,数字检察/科技强检在哪里?应当通过检察官办公室实质化运作,借力公安内网中的合成作战平台(多部门协同办案/加强警务任务协作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信息作战的科技含量,说白了技术人员提供指引/办案人员抓人做笔录),办案民警与技术民警互动办案、各警种能够在一个平台上实现业务的协同与线索的传递,形成防范打击合力。只要检察官侦查思路清晰,通过内网完全可以实现检察官自行侦查与补充侦查的要求。如依托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等平台,实现与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实时共享,通过全流程监控系统,实现对侦查活动全流程同步配合制约,真正发挥检察官办公室的“前沿阵地“作用;依托2.0系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立“一站式“受案、分案、办案、监督等集约化工作模式,解决派驻人员、精力、时间不足的问题,增强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效能;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线索,通过检察官办公室及时进行实地查验、调查核实予以答复,真正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更快获益,减少讼累。当然,该检察官自己跑腿的也要勤快,该“数字先行“的要充分利用、该自己找人的自己去。通过内网,最起码通过数据平台查询轨迹/碰撞分析通话记录的事情(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分析,将2组以上同类型的数据集进行梳理,通过关联查询以筛选数据集取交集),基本可以一键完成。有人会问,民警为何会将数据库给你使用?3个理由:1.领导沟通对接;2.实现ON CALL 24小时常驻式办公,民警加班我也加班,同时放弃一部分监督数据,让民警“安心”。部分地区检察官拿到数据后立即制发纠正违法,一个礼拜后啥数据都没了。不是“双赢多赢共赢“的行为就是“短视“行为,不可取。长久之计是利用监督数据“隔山打牛“去监督其他部门,然后再通过数据交换放弃一部分监督数据再去监督其他部门,最终实现不靠监督数据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不用考核体现监督能效的帕累托最优;3.操作数据信息的人不一定是检察官本人(比如户籍信息调取当然可以检察官本人操作/部分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早已开通内网部分权限),你可以把意见提交给法制民警/办案民警后联系合成作战平台(图侦实战平台、车辆缉查平台、案件研判平台)去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