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典
2.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专门的开票公司,但其为降低成本从他人处以不含票价格购进货物,即在进货过程中未向国家交纳增值税款,仅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从与其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获取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其实际销售货物所交纳的销项税。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交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虽有实际经营,但在让他人开票环节并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也没有交纳进项增值税,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
2.对于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视情直接组织开展。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涉案企业,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进行合规整改的,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开展。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制天平公众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