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做法事是不是构成诈骗罪

文摘   2024-09-23 22:39   天津  

      

      这几天一个因为做法事超度被起诉指控诈骗的案子在网络上热络起来,很多人也参加了讨论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目前网络评价认为做法事不成立诈骗,甚至网友还说,如果做法事能构成诈骗,天下的道观和寺庙就不用开门了,对于这件事,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个人认为,首先,做法事是不是构成诈骗罪,要看刑法上的对于诈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一切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上述规定,抛开金额不谈,就刑法规定的要件,要具备以下内容:一、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到财物。


       其次,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对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问题,如果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获取他人财物,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为违法经营行为,但是却是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以能够确定并非合法营利活动,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问题,实际上是网上认为不属于诈骗最主要的争论理由。支持不构成诈骗的理由是,做法事本来就是家属明知的,从正常普通人理解来讲,应该认识到做法事不能起到虚无缥缈的非科学结论,或者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判断标准,家属花钱做法事就是为了心理安慰,委托法师进行的仪式,所以不构成诈骗。


       曾经我第一眼看到这个问题时候,也是同意这个观点的。为什么呢?因为可以直观的知道法师做了什么,这个仪式多少钱,既然不属于强制收费标准的服务,那么和祈福活动又有什么区别呢?除非是告诉人家家属,要做什么活动,多少钱,但是又不做完或者根本不做,那么这样可能涉及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但是在我多次思量以后,发现这里可能有一个漏洞,也就是说家属的认知能力问题,家属交出财物或者说自愿付费的认识基础是否已经相信了法师的描述。因为每个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都不一样,尤其是有些中老年人或者受封建思想影响严重的人,那么财物交出的认识度才是是不是构成诈骗犯罪的要点。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不乏看到很多人执迷不悟的去银行汇款,家人都劝不住,直到公安机关来了,也很多人都没有清醒过来认识到自己是被骗了。所以,如果完全认为做法事不构成诈骗,那么可能又会显得很偏颇。


        根据上面说的内容,我的看法是,要看家属付钱的心理状态是希望达到法师说的效果,还是只是为了自己心安,或者还是被法师说的不利影响压迫到自己的承受能力。对于办案机关来讲,既要考虑双方供述的过程和内容,又要考虑受害人的文化程度,认知能力和客观行为表现的正常性,尤其是要重视在特定环境下和特殊精神状态下作出行为的精神合理性,在个案把握上严格执行刑法上的构成要件责任。


        最后,我想说的是,有句老话说,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大多数人为趋利避害,能够正确看待问题,并且符合正常心理状态和行为的,可以不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危言耸听或者本来心理状态、文化程度等等客观条件下,此类语言能够产生不良影响,应当认为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后果宣传属于诈骗行为,严重的不利后果宣扬和恐吓,则属于敲诈勒索罪。


       一家之言,不知道你们怎么看


天生犯罪人张三
人性本恶,但道德让我们成为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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