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法官助理任用管道多元化增设税务审查官并增设检察官助理

文摘   2024-10-02 23:58   山东  

小明哥哥
 

2024年9月26日,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会衔通过“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注:此前,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于2024年8月8日通过其“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及第七十三条附表修正草案),除推动法官助理任用管道多元化,同时增订各地方检察署进用检察官助理相关规范,有助于减轻第一线检察官日益繁重的工作负荷。

“法院组织法”自1932年10月28日制定公布,于1935年7月1日施行后,在台湾地区施行其间历经多次修正,最近的一次系于2022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一、修正各级法院遴选进用法官助理的规定(修正条文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台湾地区本次对其“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正,主要是为了使法官助理进用管道多元化,运用保有适当弹性,减轻法官工作负担,修正关于各级法院遴选进用法官助理的规定。为使法官助理进用管道多元化,其“法院组织法”草案第12条、第34条、第51条修正各级法院遴选进用法官助理规定,未来法院于必要时,可以置法官助理,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承法官之命,办理案件程序的审查、法律问题的分析、资料的搜集等事务,以减轻法官工作负担。

第 12 条
地方法院置法官、试署法官或候补法官。
地方法院于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之;承法官之命,办理案件程序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数据之搜集等事务。
具律师执业资格者,依前项规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
法官助理之遴用、训练、业务、管理及考核等相关事项,由“司法院”定之。


第 34 条
高等法院置法官、试署法官。

司法院因应高等法院业务需要,得调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补法官至高等法院办事,承法官之命,办理诉讼案件程序及实体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裁判书之草拟等事务。
高等法院于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之;承法官之命,办理案件程序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等事务。
候补法官调高等法院办事期间,计入其候补法官年资。

具律师执业资格者,依第三项规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
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于高等法院准用之。


第 51 条
“最高法院”置法官;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数视事务之繁简定之;各庭置庭长一人,除由院长兼任者外,余由法官兼任,监督各该庭事务。
“司法院”得调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办事,承法官之命,办理诉讼案件程序及实体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裁判书之草拟等事务。
“最高法院”于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之;承法官之命,办理案件程序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等事务。
法官调“最高法院”办事期间,计入其法官年资。

具律师执业资格者依第三项规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
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于“最高法院”准用之。


二、规定地方检察署置检察官助理及其业务范围、资格,另检察官助理的工作与律师所执行的业务,均属司法实务工作,故规定具律师执业资格者充任检察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修正条文第六十六条之五)。

台湾地区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负责办理侦查犯罪、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提起上诉等工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对判决的监督,并减轻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的工作负荷,有设助理的必要,因此草案第66条之5第1项规定地方检察署置检察官助理及其业务范围、资格,往后将可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负责办理案件程序审查、法律问题分析、资料搜集等事务。

检察官助理有别于得视为司法警察官的检察事务官之侦查辅助人力,有关内部性事务的襄助。配合修正,地方检察署人员编制员额也有调整修正。(修正第七十三条附表,即地方检察署或其检察分署的员额表)。由于检察官助理的工作与律师所执行的业务,均属司法实务工作,因此草案第66条之5第2项规定具律师执业资格者充任检察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以吸引人才。

第 66-5 条

地方检察署得置检察官助理,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之;承检察官之命,办理案件程序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等事务。

具律师执业资格者,依前项规定充任检察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

检察官助理之遴用、训练、业务、管理及考核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法务部定之。


第 73 条

地方检察署或其检察分署之类别及员额,依附表之规定。

各地方检察署或其检察分署应适用之类别及其变更,由“行政院”定之。

配套:司法主管部门通过其“行政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设税务审查官

行政法院组织法”自1932年11月17日公布,在台湾地区施行以来历经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

为了使法官助理进用管道多元化,运用保有适当弹性,草案第10条、第15条修正“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遴选进用法官助理规定,未来法院于必要时,可以设置法官助理,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专业人员,或调派各级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员或借调其他机关适当人员充任,协助办理诉讼案件程序的进行、程序重点的分析以及资料的搜集分析等事项。

为建构更具专业及符合国际趋势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并增强行政法院审理效能及保障纳税者权利,配合“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草案第25条设置税务审查官,草案第20条之1规定各级行政法院得置税务审查官,而税务审查官于业务需要时,可以依聘用人员相关法令聘用或借调具有财税专业人员充任。此外,草案第20条之2也明订税务审查官的职权范围,使税务审查官有效协助行政法院审理税务行政事件。

由于税务审查官的职务内容,在于协助行政法院法官审理税务行政事件,除须具备拟任职务任用资格外,草案第20条之3就具备从事税务工作的相当经验,并依是否具相关系所硕士以上学位,分别规定资格条件,以供行政法院选才与能。

第 5 条

各级行政法院之员额,依本法附表一、附表二之规定。

为应业务需要,在附表一庭长、法官、司法事务官、税务审查官、书记官、通译、执达员、录事、庭务员及法警总额额度内,司法院得订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员额配置表,为适度之人力调度。

第 10 条

高等行政法院置法官、试署法官、候补法官,分别依其任用或遴选之庭别,办理高等行政诉讼庭或地方行政诉讼庭事件之审判相关事务。

司法院为因应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业务之需要,得调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试署法官或候补法官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办事,每庭一人至三人,协助法官办理诉讼案件程序、实体重点之分析、资料之搜集分析、裁判书之草拟等事项。

高等行政法院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专业人员,或调派各级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员或借调其他机关适当人员充任之,协助该庭办理诉讼案件程序之进行、程序重点之分析、资料之搜集分析等事项。

法官、试署法官或候补法官调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为办事法官期间,计入其法官、试署法官或候补法官年资。

具专业证照执业资格者,依第三项规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间,计入其专业执业年资。

法官助理之遴用办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15 条 

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

司法院为因应最高行政法院业务需要,得调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试署法官或候补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办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协助法官办理诉讼案件程序、实体重点之分析、资料之搜集分析、裁判书之草拟等事项。

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专业人员,或调派各级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员或借调其他机关适当人员充任之,协助该庭办理诉讼案件程序之进行、程序重点之分析、资料之搜集分析等事项。

法官、试署法官或候补法官调最高行政法院为办事法官期间,计入其法官、试署法官或候补法官年资。

具专业证照执业资格者,依第三项规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间,计入其专业执业年资。

法官助理之遴用办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四 章之一 司法事务官及税务审查官之配置

第 20-1 条

各级行政法院设司法事务官室,置司法事务官或税务审查官,均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合计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务官一人,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

前项司法事务官以具有财经、税务或会计专业者为限。

具律师执业资格者,担任司法事务官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

第一项税务审查官,于业务需要时,得依聘用人员相关法令聘用或借调具有财税专业人员充任,其遴聘及借调办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20-2 条

司法事务官办理下列事务:

一、办理行政诉讼事件之资料搜集、分析及提供税务、财经、金融、会计专业意见。

二、汇整起诉及答辩要旨、分析卷证资料、整理事实及法律疑义,并制作报告书。

三、依法参与诉讼及调解程序。

四、其他法律所定或法官交办之事务。

税务审查官办理下列事务:

一、审查、核对帐簿凭证、会计纪录、财务报表、业务文书或其他资料。

二、协助法院就课税基础数额为推计。

三、为厘清税务或会计之事实上或法律上事项,基于专业知识对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为说明或发问。

四、其他法律所定或法官交办之事务。

司法事务官办理第一项各款事件之范围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第 20-3 条

税务审查官,应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有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任用之:

一、现于或曾于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及地方税稽征机关(以下合称税捐稽征机关),从事税务工作合计十年以上,成绩优良并具证明者。

二、经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研究所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外国大学、独立学院研究所毕业,具税务、财经、金融、会计相关系所硕士以上学位,现于或曾于税捐稽征机关,从事税务工作合计八年以上,成绩优良并具证明者。

前项各款所称成绩优良,系指于最近三年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惩戒或平时考核记过以上处分,并经其服务机关出具证明者。


天生犯罪人张三
人性本恶,但道德让我们成为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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