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对话张天一、星空、法羽:再谈为什么“做法事”诈骗引发舆论轩然大波(上)
文摘
2024-09-23 22:39
天津
近期,“做法事”涉嫌诈骗一事引起了轩然大波,无论是民情还是理论学者基本异口同声的认为,“做法事”不构成诈骗罪。说实话,我第一反应也是不构成诈骗罪,但是仔细一想,是否应当超出常识的语境,从逻辑的角度再次审视,为什么会产生这个争议?大多数网友会认为“如果做法事能构成诈骗,天下的道观和寺庙就不用开门了。”也确实,做法事往往发生在我们周围日常生活中,甚至我们每个人都曾在老人的熏陶下接受过做法事。所以,对这种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符合常识的封建迷信行为进行处罚,属于有悖民意的司法,实属无法接受。这是普通民众的常识判断。众所周知,经验的抽象判断是一种整体判断,这种判断非常依赖于主观立场,也就是容易形成主观主义的判断。但问题在于,人类绝大多数时候的经验理性都是有限的,人们不可能预测超出经验认识的事务。因此,一旦遇到超过经验的事务,那么就只能凭借自己主观的“经验”去做出判断,此时,得出的结论就无法做到客观中立,甚至是一种由倾向性的结论。那么我们来看看司法判断是如何理解的。司法判断从不纯粹地相信经验,甚至在过去式反经验、反常识的,仿佛经验常识与司法逻辑天生就是对立的。然后,现在我们都知道,纯经验与纯逻辑都是一种彻底化的观点,在逻辑中有经验,在经验中有逻辑才是常态。因此,经验常识作为一种补充开始进入到司法逻辑判断中,用以矫正司法判断的肆意与封闭。司法判断在大多数时候首先是一种具体的判断,张明凯老师所主张的结果无价值论就是一种具体判断的体现。这种观点主张,司法人员遇到的案件事实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不一样但是符合某种类型的,所以在做到类型的构成要件判断之后,接下来就要做不法与有责性的具体判断。所以,我们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普通人所举的例子本身就不符合逻辑。首先,这个世界并不存在绝对的事物,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我想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做法事都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做法事不构成犯罪是一种相关性的观点,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构成诈骗犯罪的。那么问题就进入到,做法事在什么情况下、什么程度下构成犯罪。所以,民众所举的例子即道观、寺庙的做法事的行为的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能够被普通民众所接受,其程度属于类似于普通封建迷信做法事的危害程度,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或者是可控的。然而,有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那就是做法事的行为人明显的实施了虚构事实,诈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一旦突破了这个度,那就是犯罪。这里无关涉及到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但其社会危害性已经突破了“那个具体的人”所能接受的范围。司法裁判讲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验常识讲究感同身受。普通民众难以具体了解到案件情况,往往以题目下定论,这也是网络媒体往往以一个惊人下巴的题目来吸引读者的重要理由。比如,支持不构成诈骗的理由是,做法事本来就是家属明知的,从正常普通人理解来讲,应该认识到做法事不能起到虚无缥缈的非科学结论,或者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判断标准,家属花钱做法事就是为了心理安慰,委托法师进行的仪式,所以不构成诈骗。这个理由显然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属于一个泛泛而谈的观点,不足以涵盖具体实践中的形形色色不同的案件类型。应当说,其观点本身并没有问题,我相信,国家之所以并非将所有做法事的行为一律认定为犯罪,就是因为以上理由的存在。但这在逻辑上犯了一个重大错误,那就是将大前提当成了结论,而忽略了小前提的存在,导致该命题无法周延,得出的结论也缺乏说服力。所以,法羽兄敏锐地意识到了问题的关键,那就是“每个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都不一样,尤其是有些中老年人或者受封建思想影响严重的人,那么财物交出的认识度才是是不是构成诈骗犯罪的要点。”也就是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地认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说,被害人本想求得心安,而寺庙满足了其意愿,那么显然不构成犯罪,无非你情我愿。然而,当法师所说“不利影响压迫到自己的承受能力”,比如,我们从网上找到的案件细节中“不做法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影响子孙”,这显然超过了封建迷信人员所能心理接受的限度,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所以,正如法羽兄所言“要考虑受害人的文化程度,认知能力和客观行为表现的正常性,尤其是要重视在特定环境下和特殊精神状态下作出行为的精神合理性,在个案把握上严格执行刑法上的构成要件责任。”二、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与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是否冲突? 李天一文,大篇幅论述了(类)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并提出,“即使是宗教團體所從事之宗教行為,仍有可能涉及詐欺罪,仍須回歸由詐欺罪之要件加以檢驗。”本文认为,单纯从信仰的角度来看,宗教信仰自由与封建迷信之间本身并无明显的区别,甚至两者之间多有交集。无非宗教形成了更大的团体范围,受众更加集中,甚至上升到官方的认可。而狭义的封建迷信则可能会有地域之分,不同地域之间的封建迷信可能会在细节上有些许的不同。无论是官方宗教还是民间的封建迷信,两者都在描述一种超经验的现象之后,通过满足信众的信仰动机来要求信众给与一定的服务费。那么,既然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那就可能进入到法律规定之经济活动领域,进而可能产生民事或者刑事上的不法行为。此时,无论是宗教行为还是封建迷信行为,两者均可以产生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此为大前提。据笔者所致,官方宗教信仰之团体往往是设置功德箱,由信众自由捐赠,虔诚信众往往捐赠较多,而普通信众则捐赠较少,但鲜有宗教人士以“如若不给与巨额资金,将面临血光之灾”之说,来恐吓信众,让信众额外支付巨额的钱财,以实现其求仙问卜之目的。但这并非是绝对的,实践中也曾发生部分假和尚骗财骗色,甚至组织黑社会团体的新闻。所以,打着宗教幌子接受教众,同时加以封建恐吓骗财骗色的新闻并不罕见,这也再次印证了不排除有人利用封建迷信的幌子去骗人钱财,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然而封建迷信的方式就更多了,普通封建迷信包括算命、做法事驱鬼等等,也具有一定的群众的信仰基础,特别是年龄偏大的人群,对于此等封建迷信更是深信不疑。对于此类封建迷信原则上不应当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但特殊情况例外。众所周知,邪教同样强调信众的信仰,甚至采取编造各种虚伪神话等的方式来蛊惑受众交付财物,已实现安全、避祸、幸福之目的。如果认为,此时邪教之教众同样是基于信仰之力量而交付财物,并未收到欺骗而交付财物,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之建设。电影“周处除三害”为我们展示了邪教给普通人带来的危害,陈桂林枪杀了“新心灵舍”邪教教主“尊者”后,给了所有信徒离开的机会。然而,其中相当数量的信徒却放弃生的机会,自动受死。大众一定会想为什么这些信徒会如此顽固痴迷?所以,一定要谨防有人打着封建迷信的幌子欺骗老百姓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