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孩童骑行被碾压,是谁之过?
文摘
2024-09-26 22:18
天津
首先,为了让更多的网友能够通读本文,更好的理解本文,我们通过具有常识性的用语或者举例阐释这个问题。比如,政府规定,小区路段禁止车辆通行,好多看孩子的爷爷奶奶便把孩子带来此处,有几个爷爷奶奶在马路牙子上下棋,疏于了对孩子的看管。此时,突然出现一辆汽车,一个小孩突然跑到马路对面,被车辆碾压。对司机而言,这显然属于意外事件,因为小孩的反应大家根本无法反应,即使再优秀的司机也无法做出准确的反应。那么责任是否就应当由看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承担呢?我想在座各位都不会认为应当由爷爷奶奶来承担责任。8月11日,“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引发社会关注。据了解,彼时,涉事小车司机和小孩家属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交警也未出具责任认定书。9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小车司机亲属处了解到,小车司机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捕。笔者认为,司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当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具体理由如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应当是疏忽大意型过失犯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说,如果是发生在普通路面上,小孩被他人剐蹭而失去控制,被剐蹭到对面反向路面,那么显然,这不能归责于司机。因为再好的司机也不可能对这种紧急事项做出反应,否则法律就是强人所难,也就是提出了高于普通人的反应标准。既然如此,那就只能是意外事件,我相信,网络上已经有很多人在举这方面的例子了,这在司法判断上并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在于,本案被告人也存在重大过错,也就是在非正式交付通行路面驾驶汽车造成的后果。既然男孩本身不符合应当骑行上路的年龄,并且也是被他人剐蹭所致,那么造成后果的关键(刑事、民事)原因就至少有3个,一是道路应当封闭而不应当通行,村民能够上路通行表明阻止上路的措施不够完善,因此,修路公司有一定的责任。其次,法律之所以假定12岁以上的孩子才能上路骑行,是考虑到12岁以下的孩子由于身高、年龄、智力等因素,往往难以控制骑行,容易引发事故,但由于其是未成年,所以,这条规范设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虽然有些11岁的小孩就能骑行拿到世界冠军,但法律不可能针对个人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责任在于其父母。三是汽车司机。明知不可为而为,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也恰恰是这种侥幸心理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从新闻的相关信息可以得知,路段尚属于封闭路段,在路段正式交付之前,严格上禁止车辆通行。如果是所有车辆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小孩虽然被剐蹭,但也只是皮外伤,不至于被碾压。所以,以上三个因素中除了第一个修路公司的责任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以外,其他两个因素也就是小孩父母、汽车司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如何去筛选这里面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原因呢?是谁在质的或者量的角度对结果的实现创设了更大的原因力呢?小孩的父母基于对政府发布公告的信任,选择了封闭路段骑行,纵使让不满法定年龄的小孩骑行,但由于是封闭的路段,因此也就不属于法律规范制定该条之目的所欲防止之行为。因此,其骑行行为处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但实质来看,这个11岁的小孩长期骑行,远比某些12岁小孩刚学会骑行自行车水平更高,危机处理能力更强。骑过自行车的人都知道,同步骑行,一旦出现剐蹭,极大概率都会出现车把失控现象,极有可能冲出原本车道而冲向对面车道。所以,从实质来看,无论是小孩还是成人,一旦碰上车把剐蹭,是很容易出现事故,在偶然情况下甚至可能冲出车道被对向车辆所碾压。现在网友们扒出来的网络新闻已经证明了这一常识性的论断。或许有人说,小孩父亲可不是只在这条路上骑行,社交媒体显示,小孩父亲经常带小孩骑行,哪怕是车流拥挤的马路都是如此。但是,刑法有一个关键的原则那就是不惩罚内心,他内心怎么想的并不是刑法所关注的,刑法更多关注的是作为一般人的客观行为以及符合社会一般人的通常做法。也就是以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被告人的行为。小孩父母选择在未通行路段让小孩骑行,并没有超出一般人的理解,甚至可以理解为父亲为避免孩子遇到意外事件而规避了车流拥挤的路段,而选择了政府公告的未通行路段。所以,应当说父亲已经极力避免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司机违反了政府禁止通行的规定,进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对于司机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司机违反了政府禁止通行的规定。政府禁行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在公路基础设施未验收之前发生意外事故。当然了,从客观上来讲,政府宣布禁行后,给普通民众带来的是民众信任政府做出的决定,并合理的安排自己的行为。比如我们文章开头所举的例子就是,当政府将某地方作为禁止车辆通行区域后,民众有理由相信此处是安全的,因此便放松了警惕。这种放松警惕的行为源于政府的公信力,即使发生了意外的后果也不能归责于对政府之命令产生信赖的人。否则政府之信誉便不存在了。就好像,在本案中,民众相信政府发布未通行之命令,以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但最终发生了意外的后果,该后果应归责于打破政府之禁令,并直接导致后果发生的人身上。其次,司机冤不冤呢?司机还真不冤,不能因为某人打破了政府的禁令,获取了不法的利益就有理由认为,其他人都可以获得不法的利益,否则长此以往,就容易形成破窗效应,社会秩序便将不复存在。所以,哪怕这条路别人也曾经再走,却侥幸没有发生事故,但是你却偶然的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并不是你倒霉,这是你违反法律禁令的恶果。这好比是,别人都去盗窃,没被抓,你去盗窃,赶巧正好被抓,或许你心里想,我怎么这么倒霉呢,其他人咋就没被抓呢?但客观来讲,你被抓并不是你倒霉,而是你触犯了法律,违背了法律规范之禁令。另外,哪怕司机以侥幸之心理在路上行驶,那么他的注意义务也应当远高于在通行路段上的司机的标准。最后,网络舆论为什么一窝蜂的支持司机呢?无非几点原因:1.网络民众往往基于常识做出判断。常识就像一把双刃剑,合理运用可以矫正司法机械判断,不合理运用便侵蚀司法专业判断。举个例子,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司法机关就像做题一样判断防卫时机的选择、防卫程度是否过当等问题,导致忽视了普通民众法感,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普通民众的常识来矫正,让司法判断结合常识判断,得出的结论更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思维。但问题在于,如果将常识绝对化,要求所有案件都符合民众朴素的情感,那么司法机关是否还有必要存在,司法判断是否还需要专业人员从事,这就成为问题了。我想年龄稍微大一点的政法干警都经历过上世纪50-80年代,司法人员普遍不具有法律素养,仅仅凭常识判断,漏洞百出的日子。因此,我们要重新审视常识是否在此类案件中发挥正确的作用。2.常识倾向于情感判断,具有一定的非理性、片面性。网友获知的信息一般较为简单,特别是有视频记载的案件,更具有直观性。网友普遍直接通过视频断案,忽略了视频背后对案发原因的整体判断。另外,很多网友善于用常识为基础来举例,这种举例方式往往忽略了逻辑因素,也就是以大前提直接得出结论,忽视了对小前提的分析。导致这种举例虽然能够从直觉上说的通,但却经不起推敲。比如,网友普遍是从视频中看到小孩因为剐蹭车把而冲向对向车道,而司机根本无法反应,特别是小孩未满12周岁,违法上路。根据这三个关键性信息,那么网友很容易就产生以下常识性推理,即孩子上路本身违法,是造成结果的直接原因,因为你如果遵守法律的话,根本不可能上路,也就不会产生后续的倍碾压的结果。而司机是无辜的,他只是侥幸上路,遇到这种倒霉的事情。结论就是,在对结果的原因力对比上,显然是孩子父亲责任更大,司机基本没有责任。但问题在于,常识型判断极易片面性,也就是忽视了政府原本禁止车辆在该路段通行,小孩父亲也是基于此禁令而选择在此路段让小孩骑行,如果不是司机的侥幸心理,小孩最多也就是磕伤。况且,网友举例子也只是举了一个与案发视频内容有关的案例,即在车辆通行路段,司机对电动车剐蹭而冲出车道的电动车骑行人员根本没有任何反应,因而是意外事件。这个案子的关键恰恰不在于到底司机能不能对孩子突出冲出来做出反应。因为众所周知,法是不强人所难的,司法机关也不会制定高于一般人反应的标准的。那么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到底是司机违法禁令过错大还是小孩违反禁令骑行过错大。相信我们通过上文的论述,大家应该就能做出判断,那就是司法机对结果的发生显然产生了刑法实质意义上的作用力。由于是未通行路段,因此,本案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