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借条可以成为债权人?你想多了!

文摘   2024-09-15 21:04   山东  
【摘要】
盗窃他人借条,可能影响他人债权的实现,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但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没有利用意识、不可能以债权的准占有人自居。分清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

【案情】
A盗窃B的借条(纸张),借条内容:B出借给C现金人民币3万且已经现实交付(证明借款合同已成立、B是债权人+C是债务人)。

【三步法分析】
首先,民法上A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B对C的3万元借款债权、暂不考虑利息),是民事违法。
其次,刑法上,A可能构成盗窃罪(对象是B对C的借条——债权)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象是B对C的借条——债权)。分类讨论:
一、C对B的借条不是唯一的债权凭证——A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B需要交付现金3万元给C,借款合同才会成立;同时符合三要素(主体适格、内容无违法背俗、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合同立即生效。
(一)A的行为不会对B的债权造成实害且未创设或提升法不允许的风险
借条、欠条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有限保护是指不是所有财产犯罪都保护,只有4个罪名保护: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例如,一辆价值300元的自行车、一张银行卡、存折、欠条、一张身份证等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借条只是证明债权的一种证据(记名有价凭证)不等于债权本身(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记载3万元债权的借条不等于价值 3万元的现金,债权更不会因为借条被盗或者毁损而消灭。
因此用普通盗窃方式盗窃一张借条或诈骗一张借条,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但抢劫借条或携带凶器盗窃借条,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数额并非3万元,根据情节量刑)。
A的盗窃行为客观上不会窃得B的债权(侵入债权人B的权利领域打破B对权利的准占有,之后A自己或第三人对涉案债权建立新的准占有)。
(二)A无盗窃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盗窃故意是平和转移他人的准占有,并建立起新的准占有。A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盗窃故意与利用意思(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用途),因为A不可能因窃得借条而成为涉案债权的事实上、实际上的“债权人”。因为该“债权”无法被转让(债即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非经法定条件或双方合意不会权利让与),无法市场化进入流通领域。该债权的“稳定性”丝毫不会因为A的行为而受影响。
所以A不构成盗窃罪(此处是不能犯,无罪,因为行为与结果都没有创设或提升法不允许的风险)。但是A具有毁坏B对C债权的故意(债权当然不会消灭,但“使权利现实的难以实现”也可以理解为毁坏),且行为可能导致B对C债权的难以行使(没了借条自然B请求C履约还本会成本更高,但还是可以实现债权的,毕竟借条不是唯一债权凭证,其他证据材料照样可以保证债权请求权的实现。该模式符合交易惯例的认知),认定A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最后,无实质出罪事由。
二、C对B的借条是唯一的债权凭证——A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一)不构成盗窃罪
从利用意思角度看,即使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用途(某猥琐男基于怪癖盗窃女士内衣,也是利用,定盗窃罪),也不能认定A的行为有利用意思(A是拿不到B对C的债权的、A不可能成为涉案债权的准占有人)——即基于债的相对性,A“拿不到债权”。
“拿到债权”的意思是自主的现实的直接准占有债权(类似于直接占有有体物),可以无权处分该涉案债权,使善意且无一般过失的第三人表现受领涉案债权(类比善意取得股权——物权可善意取得而债权不能,因为债权无法公示:没有外在表征使得受让人有可能“善意”地相信转让人拥有该债权,所以不能“表现受领”)。
表现受领债权的构成要件:1.受领人须为债权之准占有人。债权准占有人虽非债权人,然以自己之名义,事实上行使债权,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有足以使他人认为其为真实债权人之权利外观;2.债务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类比表见代理的要求);3.债务人已清偿。
但从交易惯例看,A不可能成为涉案债权的无权的现实的自主准占有人(双务合同不涉他事)。所以A无法取得债权(基于重大无知误认了自然界的因果流程)不可能具有利用意思(即使有这个意思也是个“异想天开”“天方夜谭”的意思,俗称自嗨)。A因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涉案借条是唯一的债权凭证,A盗窃借条会导致B现实的无法民事诉讼实现债权(很可能败诉),此时由于A的行为属于自然因果流程上是没有误认的(从交易惯例上看,拿走唯一借条当然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故意毁坏财物罪包括物理化学(即对物的实物形态进行处分,如物在生产、生活中被消耗、毁灭或主观上无使用价值)+效用的毁坏,均围绕犯罪对象的处分权能去阻碍行使。但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 (通过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出卖、赠与、设定其他物权等),因为此时有利用意思,不构成毁损类犯罪。
最后,无实质出罪事由。

【知识拓展】
关于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
一、日本刑法学中,不能犯是实行行为客观上欠缺危险性(上帝视角判断)+行为人必须出于重大无知而误认可能既遂(行为人第一人称视角判断)的情况,无罪。“重大无知”是行为人误认了自然因果流程法则(因为行为人支配控制了犯罪中的因果流程,而该涉案因果流程对比物理化学生物学知识与生活经验、交易惯例——根本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而非单纯错认了事实情状而已。如喝菊花茶不可能堕胎,这是恒常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无效手段(因为结合生物学知识即可判断),行为人出于对此自然法则的误认而实施危害行为,是出于重大无知的不能犯无罪。反之,如误以为枪已上膛而对人开枪,行为人对于枪弹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完全有所认识(结合物理学判断),仅因偶然错认了事实情状而未杀死他人,是未遂;类似偶然事实误认还包括向屋内开枪但被害人早已离开、侵入住宅欲大搜刮但屋内早已空无一物(结合生活经验判断)、以分量不足的镇静剂欲杀人(结合化学生物学判断)。

天生犯罪人张三
人性本恶,但道德让我们成为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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