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钱饮食案
(一)A在餐馆就餐,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店家让买单时,A不想付费,从后门偷偷溜走。A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盗窃财产性利益。对此存在观点展示。多数说认为,A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有:第一,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A并没有将店家享有的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第二,这种逃单行为数量众多,如果定罪,过于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刑法在此应保持谦抑性;少数说认为,A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是针对有形财物而言的,不适用于无形的财产性利益。第二,A的行为导致店家丧失了当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这对店家而言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1.刑法人认为
A盗窃财产性利益,因为一方有损失、一方有收益。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实质出罪了。
2.刑民交叉人认为
先不考虑立案标准。餐馆服务合同是即时性合同(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合同目的)与诺成合同,这是交易惯例决定的。一旦点单结束,餐馆老板(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就对A享有价款请求权。
1.店铺确实不知道A的身份信息,无法民事诉讼;2.店铺经营者无法当场实现债权(请求A给付餐费的债权);3.当店铺有点单纸等债权凭证前提下,即使A没有侵害店铺的债权凭证也无法侵害债权,但由于店铺经营者无法当场实现债权,债权客观上、现实的是被侵犯到了的。
A吃完才想直接溜了,是否构成盗窃罪,有2种观点:
(1)第1种观点认为盗窃债权的既遂标准是转移准占有,但涉案债权没有被转移准占有。所有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2)第2种观点认为只要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就被现实的侵害了,盗窃罪即可既遂。实践中为什么不做犯罪处理?主要是一个客观处罚条件限缩打击面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都做犯罪处理,则入罪的范围覆盖面太大。
(二)A就餐前有付费意思,就餐后临时起意逃单。A对餐馆老板谎称忘了带钱,第二天再来买单,老板同意。
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使餐馆老板基于错误认识而放弃当场请求实现债权。
二、ETC逃杆案
(一)蹭前车逃杆
A驾车到了ETC收费站,不想付过路费0.3万,迅速跟着前车逃出收费站,或者冲撞栏杆,逃出收费站(部分损失0.8万)。A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或者抢夺财产性利益。对此有多数说(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和少数说(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
蹭着别人的车向前逃杆,逃避ETC人工或者机器识别的是否构成盗窃罪?这又要去理解债权能不能被盗窃。
1.刑法人认为
盗窃或抢夺财产刑利益,因为盗窃财产性利益的既遂标准是一方有损失(ETC所在交通公司当场难以实现债权),一方有获益(行为人不需要支付费用),以这个角度来讲,那确实构成盗窃罪既遂。这也就是为什么实践中那么多人喜欢用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原因。因为用债权入罪非常难!详见为何刑法人如此迷恋“财产性利益”?至于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关键在于是否承认公开盗窃。
2.刑民交叉人认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逃票被发现后需要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ETC确实对A享有债权。A与交通公司存在服务合同(交通公司提供高速路的通行服务、车主A支付服务费如通行费与ETC服务费)。
(1)第1种观点认为,A逃杆纵然使交通公司无法当场实现债权(计入ETC系统),但债权没有转移准占有,因为此时连数字化的债权凭证都不存在,所以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该观点认为盗窃债权的既遂标准是转移(准)占有,除了使用技术手段、催眠术等特殊方法外,债权一般情况下很难被盗窃,所以从盗窃债权这个角度来讲,不构成犯罪。
(2)第2种观点认为,A的行为使交通公司无法当场实现债权,且在不知道A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只要使债权人客观上、现实的无法实现债权,即可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
此外,如果是蹭着前车逃避人工收费检查则构成盗窃罪。因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当场无法向行为人请求实现债权(这种的无法实现债权是一种主动的感觉,是一种能而不欲,而不是那种被动的,什么都不知道就直接有财产损失)。换言之,此时收费站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处分意思,不构成诈骗罪。
(二)基于错误认识而免除费用
A驾车到了ETC收费站,不想付过路费0.8万,将车辆伪装成无需支付过路费的军用车辆,收费站工作人员放行。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驾车到了ETC收费站,不想付过路费0.8万,将车辆伪装成无需支付过路费的军用车辆,ETC识别系统将A的车辆识别为军用车辆自动抬杆放行。那么根据机器能否被骗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认可机器被骗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则构成盗窃罪。
综上,涉债权的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3种理解,详见为何刑法人如此迷恋“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