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饮食、ETC逃杆构成何罪?财产性利益or债权?

文摘   2024-11-24 20:59   山东  

一、无钱饮食案

(一)A在餐馆就餐,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店家让买单时,A不想付费,从后门偷偷溜走。A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盗窃财产性利益。对此存在观点展示。多数说认为,A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有:第一,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A并没有将店家享有的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第二,这种逃单行为数量众多,如果定罪,过于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刑法在此应保持谦抑性;少数说认为,A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是针对有形财物而言的,不适用于无形的财产性利益。第二,A的行为导致店家丧失了当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这对店家而言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1.刑法人认为

A盗窃财产性利益,因为一方有损失、一方有收益。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实质出罪了。

2.刑民交叉人认为

先不考虑立案标准。餐馆服务合同是即时性合同(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合同目的)与诺成合同,这是交易惯例决定的。一旦点单结束,餐馆老板(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就对A享有价款请求权。

1.店铺确实不知道A的身份信息,无法民事诉讼;2.店铺经营者无法当场实现债权(请求A给付餐费的债权);3.当店铺有点单纸等债权凭证前提下,即使A没有侵害店铺的债权凭证也无法侵害债权,但由于店铺经营者无法当场实现债权,债权客观上、现实的是被侵犯到了的。

A吃完才想直接溜了是否构成盗窃罪2种观点:

11种观点认为盗窃债权的既遂标准是转移准占有,但涉案债权没有被转移准占有。所有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22种观点认为只要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就被现实的侵害了,盗窃罪即可既遂。实践中为什么不做犯罪处理?主要是一个客观处罚条件限缩打击面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都做犯罪处理,则入罪的范围覆盖面太大。

(二)A就餐前有付费意思,就餐后临时起意逃单。A对餐馆老板谎称忘了带钱,第天再来买单,老板同意。

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使餐馆老板基于错误认识而放弃当场请求实现债权。

二、ETC逃杆案

(一)蹭前车逃杆

A驾车到了ETC收费站,不想付过路费0.3万,迅速跟着前车逃出收费站,或者冲撞栏杆,逃出收费站(部分损失0.8万)。A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或者抢夺财产性利益。对此有多数说(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和少数说(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

蹭着别人的车向前逃杆,逃避ETC人工或者机器识别的是否构成盗窃罪?这又要去理解债权能不能被盗窃。

1.刑法人认为

盗窃或抢夺财产刑利益,因为盗窃财产性利益的既遂标准是一方有损失(ETC所在交通公司当场难以实现债权),一方有获益(行为人不需要支付费用),以这个角度来讲,那确实构成盗窃罪既遂。这也就是为什么实践中那么多人喜欢用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原因。因为用债权入罪非常难!详见为何刑法人如此迷恋“财产性利益”?至于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关键在于是否承认公开盗窃。

2.刑民交叉人认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逃票被发现后需要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ETC确实对A享有债权。A与交通公司存在服务合同(交通公司提供高速路的通行服务、车主A支付服务费如通行费与ETC服务费)。

11种观点认为,A逃杆纵然使交通公司无法当场实现债权(计入ETC系统),但债权没有转移准占有因为此时连数字化的债权凭证都不存在,所以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该观点认为盗窃债权的既遂标准是转移(准)占有,除了使用技术手段、催眠术等特殊方法外,债权一般情况下很难被盗窃,所以从盗窃债权这个角度来讲,不构成犯罪

22种观点认为,A的行为使交通公司无法当场实现债权,且在不知道A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只要使债权人客观上、现实的无法实现债权,即可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

此外,如果是着前车逃避人工收费检查则构成盗窃罪。因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当场无法向行为人请求实现债权这种的无法实现债权是一种主动的感觉,是一种能而不欲,而不是那种被动的,什么都不知道就直接有财产损失换言之,此时收费站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处分意思,不构成诈骗罪。

(二)基于错误认识而免除费用

A驾车到了ETC收费站,不想付过路费0.8万,将车辆伪装成无需支付过路费的军用车辆,收费站工作人员放行。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驾车到了ETC收费站,不想付过路费0.8万,将车辆伪装成无需支付过路费的军用车辆,ETC识别系统将A的车辆识别为军用车辆自动抬杆放行。那么根据机器能否被骗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认可机器被骗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机器不被骗则构成盗窃罪。

综上,涉债权的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3种理解,详见为何刑法人如此迷恋“财产性利益”?

天生犯罪人张三
人性本恶,但道德让我们成为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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