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ribution rule,归属原则
你可能听过,也可能第一次知道
这时加拿大税法反避税准则中的条款,GAAR目的为了对那些可以避税的行为给出了各种一系列的打击。
归源法则就属于GAAR里的一项很重要的法规。
ITA税法74.1和74.2说的是我们常见的归源法则
74.1是说
当你把资产transfer或者loan给配偶或者未成年孩子时
收入会归源给你名下报税
比如,你有存款100万,利息每年5万
你本身有其他收入,你的税率是50%,每年利息要交2.5万的税
你配偶无收入,于是你将100万放到她名下,让她去做投资,每年利息收入5万报税,她只需要交1万的税
或者你将100万转给孩子名下,他未成年,5万他报税,交税也不到1万。
这种情况下,5万的利息还是你来报税,还是用你的税率50%交税。
这就叫attribution rule。收入会归源给转移的人身上,就算资产你已经转到接受者那里,只要你没有用市场价卖给你的配偶或孩子,就会产生归源法则。
74.2是说
转移资产到你配偶名下的话,资产卖掉产生的增值还会归源到自己名下报税。但如果到未成年孩子名下的话,不用归源到自己名下,而是孩子名下交税。
案例,
你有套出租房,买的50万,市场价70万,每年租金收入3万。
你过户到配偶名下,默认成本价转移,你不用交税,你配偶接收不用交税。
但之后,房租收入3万,还是由你来报税,74.1税法apply
房子70万卖掉,20万的资本增值,还是由你来报税,74.2税法apply
你过户到未成年孩子名下,视同市场价出售,你要视同70万卖掉,20万增值转移当年,你就要报税交税。
之后,孩子70万相当于买下来
但房租每年3万收入,依然还是你报税交税,74.1税法apply
但孩子涨到80万卖掉,80-70=10万的增值,则由孩子交税,没有74.2的限制。
怎样避免税法74.1和74.2的归源法则,请看文章《家庭成员生前转移资产有什么税务问题?这篇文章就够了》
今天我们来说说税法74.4,Corporate attribution,公司的归源法则。
74.1,74.2以及74.3都是关于家庭成员的资产直接转移,或者通过trust信托来转移。但74.4是说的通过公司来转移,分摊财产收入
当一个人试图用公司来转移资产,实现分摊收入给家庭成员时,同样会有一个视同的收入归源给转移者
这里面有几个条件必须满足:
必须是个人将资产转移到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trust
公司不是SBC(90%以上的资产用于主动生意)
主要的原因在于让配偶,孩子等可以获得资产产生的收入
配偶或孩子必须是公司的股东,用于10%以上的股份
如果满足上面的条件,那么74.4会强制性的给你一个deemed interest视同利息收入
视同会有个利息收入=你获得的非现金资产 x prescribed rate
什么叫你获得非现金资产?
也就是你将资产卖给你的公司,你的公司没有花一块钱支付给你,只是给了你股份,欠条,资产等,这些non-cash consideration就是你的获得资产权利。
prescirbed rate,是一个税局规定的最低利率,目前是6%
举例:
你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成本50万,租金收入5万
你儿子成立一家公司,他是唯一股东
你将房子转移到儿子公司里,指定50万的价格卖进去,Rollover ITA 85
你转进去没有税,售价50万,成本50万,增值0。
公司给你回报,给你新股价值50万,欠条40万,现金10万。
你这个交易是公平的,100万房产换回100万的价值股份,债权,现金。
之后,每年房租收入5万,就是公司的了,公司可以决定发分红给你儿子,你不再收任何收入。
5万的租金收入被分摊了。税交少了。
被税法74.4抓住
因为满足74.4的条件,被认为是转移资产来分摊收入。
所以你会有一个强制的收入实现
你获得的50万股份,40万欠条,10万现金
非现金资产为90万。利率为6%
90万x 6%=5.4万的利息收入,算在你名下交税。
现在利率高了,原来prescribed rate只有1%还好,现在6%,你因为转移出租房,原本5万的收入,现在要申报5.4万的收入。得不偿失
当然这个收入会随着你有收到实际利息或分红,而变少。
比如每年欠条40万的确有付利息2万,股份50万也有分红2万,那么这个deemed interest视同利息就是5.4-2-2=1.4万。
这就是税法74.4 Corporate attribution,公司归源法则,非常多的时候都会用到,稍不注意,会有很严重的后果。
常见的就是在estate freeze的时候,会被CRA审计抓住
比如,X有一家公司,股份价值200万,自己一个持股,做贸易生意的。
X想要把妻子Y和孩子都转到公司里。做estate freeze锁定生意价值,传承给下一代。
于是X将200万普通股,转成优先股
成立家庭信托,将公司新的普通股由信托持有
信托的受益人为妻子Y和孩子
每年X会收到优先股的分红,5万
信托将公司的盈余也用分红的形式发给家庭成员
CRA将会审计X的estate freeze,通过74.4,将X先生的200万优先股自动计算出一个视同利息,200 x 6%=12万,12-5=7万
每年X先生还要硬性出现一个7万的收入,直到这200万优先股完全被赎回。
怎样避免税法74.4?
从条件入手
I. 让公司时刻保持SBC状态,也就是接受你的资产的公司,要有业务,并且公司90%以上资产用与积极的生意
II. 不要个人向公司转资产,尽量用公司向公司转资产
III. 尽可能支付转移者利息,或者发分红,超过应该计算的视同利息。
IV. 在转移资产到公司时,不要分摊收入来节税,比如配偶两个人共同持有,那就共同转到新公司,继续持有同样比例
V. 用stock dividend来做estate freeze剥离资产
其实这个规则很简单,就是虽然rollover可以免税转移资产到公司,但要是利用它做资产收入分摊的话,也会有归源法则的问题
就跟我借给公司一笔钱,这笔钱公司不还我,如果公司只是我自己的倒没问题,但还有我的家庭成员是股东,因为我借给公司后,他们可以获利,那么就会有一个强制利息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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