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即企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履行股权或股份出资义务;名义出资人作为公司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代持股权,代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鉴于上述安排能在特定情形下满足实际出资人开展投资活动的商业需求,在企业经营发展中已愈发普遍。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外,现有法律法规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会对股权代持关系予以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代持行为打破了实际出资人与股东的对应关系,无形中会加剧公司治理中的商业、法律风险,在企业申报IPO时,证监会对于股权代持事项是持否定态度的。对此,汉鼎咨询在本篇中结合案例整合梳理了股权代持情形出现的原因、上市监管规定、IPO审核关注要点等内容。
出现股权代持情形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企业采取股权代持措施主要是出于以下原因。
一
股东人数限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此,在实际投资人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为满足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规定,会选择由其中部分投资人代持。相关案例:
HYKJ:
赣州诚友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于2017年4月设立,设立之初系为满足发行人子公司海阳锦纶尼龙切片生产线的建设资金需求,由赣州诚友对海阳锦纶进行增资并成为海阳锦纶的股东。2019年10月,赣州诚友以其持有海阳锦纶的股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后成为发行人的直接股东。
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超过50人的规定,赣州诚友设立时,部分认购赣州诚友财产份额的人员选择以代持方式持有精州诚友的财产份额。
ZGRL:
2007年12月,南昌院以其主要业务为基础,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以下属企业中国华昌为主体改制设立瑞林有限。
具体方案为:江西省国资委、管理技术骨干、战略投资者出资组建股权多元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本为6,800万元,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将原南昌院从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承包和监理等业务全部转入该公司(即瑞林有限)。其中,江西省国资委相关国有股以现金、无形资产等出资,占总股本的28%;战略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占总股本的23%;南昌院管理技术骨干以现金出资,占总股本的49%。依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的规定,管理技术骨干采取信托或个人委托持股方式集中持股。
二
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部分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可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股条件,如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2019年之前境内自然人不得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此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部分产业外资股比进行了限制等。相关案例:
SYHB:
公司设立时,朱煜煊在国有企业任职且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仅作为出资人,因此委托林申、甘朝志代其持有股权,朱煜煊从国有企业辞任后逐步开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决策工作,由甘朝志、林申继续代持股份存在诸多不便之处;同时,考虑到其曾在国企担任领导职务,不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因此朱煜煊指示甘朝志、林中分别将代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亲属连晓旻和蔡中华,由二人代朱煜煊持有前述股份。
FNKJ:
为满足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外资股比的要求,美国孚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孚能实业委托自然人王新代持设立内资企业兰亭实业,并通过兰亭实业于2016年9月持有孚能有限51%股权,实现股权结构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0%之目的。
三
其它原因
除上述两类常见原因外,隔离债务风险、规避竞业限制等因素也可能致使企业选择采用股权代持方式。相关案例如:
CYGF:
昌亚塑料制品于2014年9月签署《最高额担保合同》对恒佳纸业进行担保,而昌亚有限系实际控制人确定的未来主要发展主体,由于2015 年初其了解到江浙地区的民间借货开始出现不能偿债风险,为确保工厂能够稳定运营,隔离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决定由与昌亚制品无直接关联的亲戚或朋友代持境外主体的股权,并通过多层架构间接控制昌亚有限,由此让昌亚制品和昌亚有限在形式上成为相互完全独立的主体。
ZTKJ:
王宇晖取得星耀蓝图控制权时,其尚在柯菜特任职不便作为星耀蓝图显名股东,因此委托张礼三、林星、郑崧分别代持股权。
股权代持相关上市监管规定
根据相关文件,若IPO企业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将直接违背监管对“股权清晰”的明确规定。因此,公司上市前必须清理股权代持问题,否则可能会对上市进程造成实质性障碍。涉及实际控制人的代持还原,主板、创业板分别在清理之后36个月、24个月才能申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定,“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号》规定,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应当在申报前解除还原,并在相关申报文件中披露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关注代持关系是否全部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人员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IPO审核关注要点及企业应对措施
结合过往审核问询案例来看,监管对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企业,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代持的形成原因及演变;代持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尚未识别、披露的股权代持;已披露的股权代持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且彻底清理;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还原行为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未还原的股份代持处理是否得当等问题。
其中,针对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IPO企业在进行论证解释时,通常会从以下角度出发:
1. 代持方与被代持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等交易文件;
2. 提供银行账户流水及资金流向凭证(如收据)等资料,论证代持方取得相应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被代持方;
3. 就股权代持的事实进行访谈及确认;
4. 通过工商底档或其他资料,证明被代持人行使了股东权利或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针对股权代持还原的路径,最直接的方式为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被代持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代持人,并由双方就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方式类似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履行有限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但在被代持人不配合进行代持还原时,则需通过提存公证、集中托管、诉讼仲裁、定向增资等方式进行还原。
审核问询案例一: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直接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间接股东层面历史上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请发行人披露员工持股平台股份代持及清理相关情况。说明股份代持的原因,股份代持及解除的具体过程,是否有股份代持协议和解除代持协议、转账凭证、资金流水证明等证据,是否存在利用代持还原规避税收缴纳的情形,股份代持是否已清理完成,股份代持和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答复:
2022年8月,发行人员工刘坤作为激励对象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通过认购员工持股平台无锡弘创盈合伙份额的方式成为公司间接股东。刘坤认购的无锡弘创盈合伙份额部分出资来源于员工持股平台泰州亿晟有限合伙人卞洪,刘坤系接受卞洪委托代为向无锡弘创盈出资并持有对应的合伙份额。
为解决股权代持,经刘坤与卞洪协商一致,决定以归还出资款的方式将代持份额进行还原。2022年11月,刘坤以自筹资金偿还卞洪5万元出资款,前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刘坤与卞洪之间的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上述股权变动行为均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代持委托人卞洪与受托人刘坤通过退回原始出资额的方式解除代持关系,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审核问询案例二:
根据申报材料,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3月发行人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实际控制人朱全海委托外资股东澳门新华海代其持有公司18%股权。澳门新华海出资的18万美元系由朱全海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转账至澳门新华海实际控制人邢增毅境内个人账户,邢增毅通过境外资金对公司出资,澳门新华海未实际出资。2020年8月,为解除代持,澳门新华海根据朱全海指示将公司3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5万美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全海。邢增毅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但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其旗下控制江门市银辉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江门银辉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江门银辉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1)朱全海与澳门新华海及其相关方就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签署协议,代持涉及的资金支付凭证,代持是否真实解除,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2)邢增毅从业背景,与朱全海的关系,报告期内担任董事但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原因,邢增毅代持长达十七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3)邢增毅控制的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经营业绩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通过解除“代持”规避同业竞争相关监管要求。
发行人答复:
海达有限2003年设立时,注册资本60万美元,其中朱全海委托澳门新华海代其持有30%股权(对应18万美元出资额)。朱全海与澳门新华海及其相关方未就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签署协议,但根据中介机构对朱全海、澳门新华海实际控制人邢增毅的访谈以及朱全海、澳门新华海出具的《确认函》,朱全海与澳门新华海及其相关方已就发行人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作出书面确认,双方代持关系已真实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澳门新华海持续代朱全海持有海达有限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代持期间,朱全海对海达有限一直拥有完全的经营决策权,海达有限在朱全海的管理下稳定经营,代持情况的存在对朱全海及海达有限的经营决策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海达有限于代持期间也未有融资引进新股东、调整内部股权结构或变更公司性质的需要,海达有限的股东及各自的持股比例在代持期间从未发生变化;因此,朱全海及海达有限不存在必须解除代持的需求。
(2)代持期间,澳门新华海及邢增毅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仅按朱全海要求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且代持期间需要澳门新华海及邢增毅配合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形也较少,代持情形的存在并未对澳门新华海和邢增毅带来负担和不利影响,因此,澳门新华海和邢增毅也从未主动提出解除代持的要求。
(3)2020年,朱全海因决定推动海达有限的上市计划,为符合上市要求,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因此决定解除与澳门新华海之间的关于海达有限30%股权的委托代持关系,并由实际控制人朱全海配偶向澳门新华海的境内关联企业支付了200万的代持管理费。2020年7月2日,澳门新华海与朱全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澳门新华海将其持有海达有限的3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67,693元,以1元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朱全海。2020年8月24日,海达有限就本次代持还原的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代持解除并清理完毕。
(4)2021年10月12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邢增毅进行了现场访谈,确认了上述代持及解除情况,确认朱全海与澳门新华海及其实际控制人邢增毅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同时,代持双方朱全海及澳门新华海也就此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前述代持及解除情况且各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对邢增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经营业绩等情况分析,邢增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不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不存在通过解除“代持”规避同业竞争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审核问询案例三: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2017 年 4 月经股权转让、增资后,对该部分代持进行了清理还原,部分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部分隐名股东通过转让原有股权并以转让款增资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间接持股。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对出资款项资金来源的核查情况及获取的核查证据,说明股权代持关系形成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依据,股权还原及代持清理的过程是否清晰、完整,目前的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格持股主体,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答复内容:
上述股权代持形成时,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均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以显名股东的名义持有电力有限的股权。
上述 2001年出资和2007年受让股权所涉被代持人的出资金额主要在10万元左右,代持出资金额相对较小,被代持人出于便捷性考虑,均以现金出资。上述两次出资未取得代持双方的转账凭证和资金流水证明,公司提供了隐名股东的出资收据,收据记载了隐名股东支付的出资款金额;中介机构对上述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访谈,该等人员均对代持形成、变动及解除过程予以确认,并确认上述现金出资均为隐名股东自有资金。
根据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书》、出资款或股权受让款的收据,解除代持时双方签署的确权及代持解除协议,中介机构对相关当事人的访谈,认定上述股权代持关系形成的认定依据充分。
审核问询案例四:
根据申报材料,2014年至2019年期间,发行人通过国子学投资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对象通过受让韩承志持有的国子学投资股权的方式间接获得国子软件股份,同时将激励的国子学投资股权委托给韩承志持有,该股权代持行为于2019年3月通过激励对象对国子学投资进行增资的形式对股权代持进行解除还原。
(1)股权代持清理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请发行人说明股权代持原因及背景,被代持人与代持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说明解除代持协议的相关约定,有关代持是否已完整披露并完全解除,包括代持解决方式、解决时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说明是否仍存在其他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
说明2019年3月股权代持清理过程中庞瑞英、韩承志对国子学投资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的原因。
说明股权激励及股份代持涉及的离职员工是否均已转让股份,发行人是否存在尚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将股份支付金额自授予当月开始按照24个月进行摊销。请发行人:结合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协议条款,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行权价格以及其他重要约定,说明持股平台出资份额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合理性,员工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说明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金额和确认依据,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比例较高对行权价格的影响。
答复内容:
2014 年 12 月31日,国子数码制定《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国子[2014]063 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具备持股资格员工名单的通知》(国子[2014]064号),拟对公司在工作满 2 年的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并由自愿参与持股的员工签署了《员工持股管理办法》。本次股权激励以国子学投资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即激励对象通过受让韩承志持有的国子学投资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国子软件股份。为方便工商变更登记,激励对象持有的国子学投资股权由韩承志代为持有,至此,国子学投资股权代持形成。
被代持人均为公司工作满2年的员工,代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承志,被代持人中,袁宏青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殷允贵的配偶,窦安亮系公司员工王琼的配偶。除上述情况外,被代持人与代持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其他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019 年 3 月,为保障全体激励对象的股权利益,国子学投资通过增资形式对股权代持情况进行了还原,本次增资后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持有的国子学投资股权比例与股权代持还原前因股权激励持有国子学投资股权比例保持一致,并根据该原则确定了本次增资的具体对象及数量。本次增资完成后,韩承志代激励对象持有国子学投资股权情形解除。
国子学投资曾经持股及在册股东合计63人中的59人均已就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相关事项签署了《访谈笔录》及确认文件。根据《访谈笔录》及确认文件,访谈对象均确认了上述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的事实,且与公司、国子学投资及其股东等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其他以委托持股、信托或其他方式为他人持有或他人代其持有公司或国子学投资股权的情形。”股权激励及股份代持涉及的离职员工均已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国子学投资股权,国子学投资现有股东均为公司在职员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9年3月,国子学投资激励对象按实际特有的国子学投资股权比例对国子学投资进行增资,从而对股权代持进行了还原,股权代持还原前后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特有的国子学投资股权比例保持一致,本次增资完成后,韩承志代激励对象持有国子学投资股权情形解除。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韩承志,原因系在股权代持形成时,激励对象均已向韩承志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对价,因此,激励对象不再承担本次股权激励代持还原的实际出资。国子学投资通过增资的形式对股权代持进行解除,系因公司对股权激励模式以及解除股权代持操作理解不到位导致。国子学投资通过增资形式对股权代持进行解除,各被代持人因股权激励持有的公司穿透后的权益比例于股权代持形成时至股权代持解除后均未发生任何变动。因此,国子学投资通过增资的形式对股权代持进行解除,实现了被代持人持有的国子学投资股权的还原,且未侵害被代特人权益,具备合理性。
END
关于汉鼎咨询
汉鼎咨询19年专注纯粹的研究型咨询模式,服务客户超1100家。提供IPO/再融资募投可研咨询、IPO细分行业咨询、业务与技术专项报告等业务。
线索投稿、业务咨询、申请加群,获取更多专业服务,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或后台咨询。
发现规律,追寻本质
挖掘价值,值得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