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7 来源于:中工网】
9月14日,社交平台上流传一张好利来禁止员工在任何场合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的通知截图。该通知显示,近日,好利来一位员工于休息期间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不幸离世,好利来因此发布该通知,并称如果有员工仍私自驾驶或搭乘摩托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9月15日,好利来官方客服向媒体证实该通知的真实性。该客服表示,该通知针对内部员工,主要为了警示员工,公司后期应该会针对反馈进行处理,“具体以公司的安排为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通知不管是程序还是内容,都涉嫌违法,对员工也不产生约束力。从程序角度来讲,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单方决定来设置解除劳动合同规则,如果想要出台有效地解除规则,得制定规章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为合法有效:一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需履行民主程序,三是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合法,以此为依据开除员工自然也就不合法。
“从内容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只能对用工管理过程中和组织生产所必要的事项进行规范。劳动者下班以后,其交通出行方式和个人生活,属于私人自主的范畴,用人单位的手不能伸得太长,超越员工管理的界限,干涉私人生活。”沈建峰说。沈建峰表示:“员工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但不能仅此就干预员工上下班的方式,这个通知也反映出当前个别企业的用工管理手段简单、思路粗暴。”
本则新闻中的案例,与多年前最高院某则“苏州某企业禁止员工打黑摩的”的公报案例颇为相似。企业为了防止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风险,从而制订规章制度或内部规定禁止员工自驾或乘坐摩托车上下班,违反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的初衷能够理解,但对于企业管理权边界及规章制度的合法合理性判断,值得大家进一步思考。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亦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企业制订规章制度,一方面在程序上需要合法,即制订过程要经过民主流程,制订后亦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另一方面,规章制度的内容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在此情形下会认定违法解除。
此则新闻中,用人单位因员工驾乘摩托车发生死亡事故继而发布《通知》全员“禁摩”,违者解除劳动关系,该规定明显超出了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超越了企业管理权边界。选择何种交通工具上下班系劳动者的个人事务,而非涉及到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事项,即使驾乘摩托车可能出现违法情形(如打黑的、无证或无牌驾驶等),也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等进行处罚,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出台此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规避工伤事故的发生,但工伤认定系行政行为,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企业通过规章制度的设置来排除工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亦属无效规定。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应注意管理权边界,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管,不能将管理的手伸入劳动者的私人领域,同时也应体现企业文化和社会形象。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适宜地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本期责任编辑:潘家琪、杨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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