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4名大学生兼职做主播 提解约被索赔30万
【2024.10.16 来源于:澎湃新闻】
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演艺合同纠纷案件,为在外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带去重要提示。
2023年,小王等4名在校大学生与某文化创意工作室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约定合作期为半年。合作期内,该工作室全权代理小王等人一切有关摄影、直播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合同还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甲方承担30万元违约金。然而,合同仅履行半个月,小王等人就因直播风格不适合,家长不同意等原因,向某文化创意工作室提出解约,并退返签约金。该工作室认可《独家经纪合约》已解除,但对违约事由及责任存在争议,认为其为新入职主播,拍摄了大量宣传视频,并提供直播场景、服装、住宿等,还投入了精力进行账号运营,但他们单方面解除合约,侵害了工作室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便以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并单方面解除合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王等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小王等人在签约后,因自身原因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小王等人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但是他们作为在校大学生欠缺社会经验,不具有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某文化创意工作室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独家经纪合约》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且约定违约金金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其次,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签订后仅拍摄少许照片、短视频等,合约履行时间较短,该工作室并未投入高额成本。综合考量该工作室的实际培养成本及小王等人的违约程度,法院最终酌情在3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说:对于求职者来说,尤其是刚成年的大学生群体,要理性衡量自己的时间精力是否能够满足公司要求及合同约定,必要时要征求身边师长和亲友的意见,避免因“明星梦”而一时冲动,影响自己的学业与未来。如果决定与演艺公司签订合同,应当先了解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状态、薪酬结构、培训激励机制及劳动合同范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还应特别注意赏罚条款、减薪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有疑问应及时询问,发现合同漏洞应追问,必须保留证据,不应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或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二 重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三):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4.10.21 来源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A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在BOSS直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职位为二奢带货主播,月薪8000元至13000元,地址为重庆某区。
2022年7月10日,A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直播带货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限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如需续约,双方须于合同届满前30天内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乙方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6天,时长不低于156个小时。新人试播3天,3天内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试播结束按约定比例进行甲乙收益分配;乙方报酬的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每月直播结果确定,按照乙方直播带货量收入流水的0.5%-1%提取,甲方扣除相关渠道费、手续费等其他成本费用后按比例于下月26日向乙方支付。
2022年8月26日,A公司向李某转账4196.62元;9月28日,转账8000元;10月26日,转账7994.10元;11月26日,转账7910元;12月26日,转账2167.22元;2023年1月19日,转账3542.60元;3月25日,转账8000元;4月26日,转账8000元。上述转账的业务摘要均为“工资”。A公司于每月26日左右向李某发放上月工资。
2022年8月至12月,A公司为李某申报了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
李某使用A公司的账号在抖音平台直播售卖公司的二手奢侈品,A公司为申请人李某安排直播时间,直播只能在A公司的场所;A公司向李某教授直播话术、直播复盘,告知违禁词。2023年3月29日,申请人李某因被申请人A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事由,被迫向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工作交接。
二、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特点。当前,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从人格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组织体系,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是否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本案中,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账号在抖音平台直播售卖被申请人的二手奢侈品,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安排直播时间,直播只能在被申请人的场所,而不能自主选择直播场所,亦不能在自己家中直播,即对直播的内容、场地没有自主选择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教授直播话术、直播复盘,告知违禁词,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以工资薪金为申请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事实、银行转账摘要、工资条载明薪资明细为底薪加提成的模式,体现了明显的经济从属性;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账号在抖音平台直播售卖被申请人的二手奢侈品,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业务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故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主播与平台公司之间究竟是经纪关系还是构成劳动关系,成为了频发的法律争议焦点。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安排;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故,通常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有“合意性”(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或意愿)、“适格性”(双方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但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及新就业形态的兴起,经纪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认定似乎越来越困难,因两种法律关系下均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及劳动管理,两者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
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可以对我们在界定直播行业的法律关系性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案例一中,小王等人作为在校大学生,一般不认定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通常不会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当然,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临近毕业且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大学生,若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其他要素,仅以主体资格否认劳动关系会有一定的风险。案例二则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实践的发展以及对于直播行业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考量因素。在该案例中,仲裁委对主播与公司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实质审查,紧扣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劳动管理”,并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详细展开论证,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彰显了当地裁审口径的积极变化,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期责任编辑:潘家琪、张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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