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6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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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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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其目的在于帮助各级裁审机关正确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明确法律条文的适用,解决民法典实施后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相关争议问题。涉及到劳动用工管理领域,本次司法解释在第十五至十七条规定了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下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值得用广大人单位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解释》明确规定的三个问题皆是围绕本条文而展开的。
首先,对于职务侵权中的责任承担,是否构成职务侵权我们认为一般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及侵权行为与履行职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综合进行判断。而单位在赔付后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进行追偿,则是要考察劳动者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情况来决定追偿是否成立以及追偿的范围。
其次,对于劳务派遣的责任分配,《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之下被派遣员工因工作发生侵权行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理由在于派遣的实质在于用人单位“选人”,用工单位“用人”,因此考察用人单位在“选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其承担责任的大小,这更符合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实质。
最后,对于劳动者刑事责任下的单位民事责任,《解释》明确了劳动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并明确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刑事案件中追缴、退赔的关系。刑事判决追缴、退赔被害人损失不妨碍民事判决对于赔偿范围的认定,如果犯罪所得已在刑事案件中返还了被害人,可以在实际执行时予以扣减。
本期责任编辑:潘家琪、杨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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