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4 来源于:澎湃新闻】
近日,小张在网上发帖,自己是2024届毕业生,今年7月,入职了北京某公司,岗位是管培生。由于工作特点,经常加班到晚上9点,且经常冒着大雨、高温外出工作。“本以为最热的天都扛过来了,没想到后来发生意外。”小张介绍,8月31日,经过连续加班12天后的一个周五,他收到通知,周六早上7点,参加公司组织的10公里晨跑。
据《正在新闻》,小张介绍,这次晨跑前,公司也组织过一次晨跑,他当时参加了,但这次因为身体疲惫没有去。到过完周末的第二周,公司又通知他去跑步,他还是没有去。9月3日,他被公司领导约谈劝退,随后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没有参加晨跑,为何就会被辞退呢?公司领导向小张表示,组织跑步是增强大家战斗力凝聚力的一种方式,让大家自主地去报名公司的跑步活动,背后(目的)也是一种筛选,筛选出一些主动性比较强的员工。这个事件反映出来的是小张缺乏主动思考,没有管理的潜力,不符合公司对管培的要求。
9月12日,小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目前正在庭前调解阶段。9月20日,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开除小张是由公司决定的,与公司的用人标准有关,他本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目前公司与小张处在一个劳动纠纷的过程中,相关的情况以后续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为准。
单位依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未满足录用标准”这一理由决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要确保这一解除行为的正当性,需满足一系列复杂且严谨的条件。首要条件在于,为特定岗位确立清晰、明确的录用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及客观性。这意味着,所设定的录用条件不仅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框架,符合社会普遍认知与职业道德要求,避免设定过高或不合理的要求,还需具备具体性、可衡量性,确保标准既客观又易于评估,以免因标准模糊而陷入难以举证的困境。其次,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动者充分知晓并认可这些录用条件。这要求单位采取多样化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入职培训、面谈解释等,确保每位劳动者都能清晰理解并同意这些条件,从而保障双方权益的透明度与公正性。最后,为了验证劳动者是否真正符合录用标准,单位必须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考核体系与程序。应确保考核过程的公平性与透明度,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劳动者,并妥善保存所有考核相关的材料与证据。此举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单位自我保护、避免未来潜在法律纠纷的重要措施。
本案中,单位在处理与小张的劳动关系时,显然忽视了录用标准设定的重要性与合理性。具体而言,单位未能为小张所担任的管培生岗位设定清晰、明确的录用标准,转而将是否参与10公里晨跑这一活动,作为评估其是否具备管理潜力的依据。这一做法不仅远远超出了社会普遍对于管培生岗位职责及能力要求的认知范畴,而且两者之间也缺乏必要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使得该条件的设立显得极为不合理且缺乏逻辑基础。单位以此为依据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无疑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可能构成违法解雇。另一方面,公司组织十公里跑这一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关注,但其实际操作却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首先,该活动占用了员工的周末休息时间,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在高强度工作之后,员工确实需要充足的休息与恢复,而强制要求参加高强度的运动,不仅可能对员工身体造成损害,也违背了人性化管理的原则。因此,公司虽然可以倡导员工进行适量、合理的运动,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与选择,避免采取强制性的手段。
本期责任编辑:潘家琪、杨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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