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4 来源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正确就业观,推动全社会形成更加包容平等的就业环境,帮助广大青年群体在择业时有更多选择、尽早实现就业,9月29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工作党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放宽了高校毕业生报考和应聘本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岗位的条件要求,明确:本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同时,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此外,《通知》规定,报考本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2024〕309号
各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各在沪央企,各高等学校:
经研究,现就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本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
二、本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一并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
三、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若在沪央企由其总部统一招考的,从其规定。
四、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结)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不含跨年结转毕)。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是在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持续增大的背景下,上海市为促进青年就业、优化人才配置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通知》中的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对招考(聘)条件的放宽与灵活化。一方面,上海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毕业证书落款年度在近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放报考和应聘,且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这一举措打破了以往对工作经验和社保缴纳的限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就业平台。另一方面,《通知》还规定,地方国有企业和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也应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放,这进一步拓宽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此外,《通知》还鼓励报考上海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为毕业生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就业选择。
《通知》的发布,不仅是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积极回应,更是上海市在推动人才发展、优化就业环境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同时,由于招考(聘)条件的放宽,也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上海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而提升企业的人才队伍素质和整体竞争力。
本期责任编辑:潘家琪、张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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