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9 来源于:浙江省卫健委】
《浙江省婚假规定》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9月29日,在浙江省卫健委网站正式发布。
《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职工在休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将照常发放。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登记结婚未满一年的职工可按新规定补足婚假。
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鼓励适龄婚育,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的,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条 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休婚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假期。
此前,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施行,各地取消了晚婚晚育相关奖励假期,但大部分地区通过地方立法又直接延长了婚假天数,从而保障员工的假期利益,而浙江地区一直未通过地方立法增加婚假天数,仅执行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婚假为 1至3天。近年来,延长婚假的呼声日益高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次浙江省单独出台婚假规定,独创了婚假立法的先河。根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将享受到长达13天的婚假,比起此前的3天有了显著提升。另外,《规定》对休假细节进行了明确,极大程度增加了婚假的可操作性。例如,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婚假之中、职工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经协商一致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休假或分段休假,等等。对于在《规定》施行前已经结婚但未休婚假的职工,《规定》给予了一年过渡期,只要在《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的,就可以根据《规定》享受13天婚假,即使已经休过部分婚假,也可以按照《规定》补足剩余天数。为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及法律责任,即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期责任编辑:潘家琪、张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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