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公司风控总监定性集资诈骗罪,吸收资金138万,损失金额134万从犯判五年

文摘   2024-11-12 07:1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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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司风控总监视其实际的工作内容,有可能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无论定非吸还是集资诈骗,都应当尽力争取从犯。本期文章颜建峰律师就来讲解一起风控总监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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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金融公司风控总监涉嫌集资诈骗案概述


2015年3月,吴某、蒋某与刘某商量,虚报注册资金3000万,注册登记“富某金融公司”用于网上集资,并找来陈某、王某及当事人娄某参与筹建。


吴某是老板,负责全面工作;刘某负责人事招聘、文案策划以及招待投资者;陈某负责财务及推广;王某负责推广拉业务;娄某担任风控总监并负责在平台上发标;蒋某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及公司内务。



公司注册后,吴某租用P2P服务器,创建“富某金融”投资平台,聘请肖某为客服人员培训,由客服人员通过网上及现场派发传单的方式推广平台。


吴某等人又伪造民生银行资金托管证明并发到平台上,谎称资金由民生银行托管,有保障。


吴某私下伪造“XX养殖公司”和“XX商会”印章,冒用XX养殖公司法人及XX商会会长的名义,伪造融资担保协议,交娄某在平台上发出投资招标,请推手制造交易假象,蒙骗投资人进行投标。


娄某与陈某、王某等人通过QQ添加客户,设法让他人在平台进行投标。


被害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投资款汇入陈某开立的银行账户后,吴某分批转出,部分用于支付投标人本息、公司日常开销和员工工资,部分用于个人购车消费和归还个人债务。


2015年底,娄某与吴某、陈某、刘某、王某、蒋某无法偿还投资款,关闭公司并逃匿。


至结案时止,涉案34名被害人被骗投标款1388170元,未收回本金1342686元。


2016年6月,民警将娄某抓获。法院审理认为,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娄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减轻处罚。法院判处娄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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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金融公司风控总监涉嫌集资诈骗案的分析解读



01


相较非吸来说,集资诈骗是重罪。娄某明知项目是虚假的是本案认定集资诈骗的主要原因


本案娄某被定性为集资诈骗,因此最后的量刑还是比较重的,倘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应当会轻很多。


本案娄某之所以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主要的原因是娄某作为公司的风控总监,对公司发标的项目有审核的义务,娄某应当明知发标的这些项目是虚假的但还是把项目发标到平台上。



02


从犯是本案中娄某没有被判十年以上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吴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然也是本案的主犯。娄某辅助吴某工作,最后被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娄某涉案金额达到134万,按照旧法的法定量刑应当在十年以上,但娄某最终判了五年。法院给予了减轻处罚。


纵观全案,只有这个从犯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由此可见,从犯的认定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来说,是重中之重。



03


坦白是娄某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因此,娄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04


没有退赔是娄某被重判的重要原因


本案当中,娄某并没有退赔,不能从根本上反映娄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因此,法院最终给娄某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刑期还是较重的。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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