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取回报不担风险的投资,有这种好事儿?【孟律嘚吧嘚 第52期】
文摘
2024-07-12 16:49
天津
近年来,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是越来越低、基金大多不稳健、A股市场也是让人胆战心惊。手里有闲钱却不知如何钱生钱,您一定听说过“我这个项目好,高收益率,您只管来投,收益咱们共享,赔钱了您不用承担”类似的项目推荐(忽悠),推荐人还不乏您的亲朋、熟人。那么,投资方只取回报不担风险的好事儿,靠谱么?为什么不落到我头上?听到这种话术后如果果断报警,有极大地可能抓到些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样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正应了那句玩笑话“牟取暴利的事儿,明明白白写在刑法上”。今天咱不谈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假设您的亲朋确实是想搞项目,苦于缺少资金,想拉您入伙,法律上如何认定这种行为,当项目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运营最终失败,您真的可以“只拿回报,不担风险”么?投资合作的特征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是在“只拿回报,不担风险”的模式下,进行投资的当事人一般不参与共同经营,同时会约定无论项目或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是否亏损,投资人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司法实践中,会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1、“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外在形式往往是以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入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为名;2、协议中存在保底性条款。即无论被投资一方是否亏损或盈利,投资一方均可按约定标准获得投资收益;3、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协议中一般约定出资人仅出资,不参与被投资一方的经营和管理,只获得固定收益却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所以,天上不会掉馅饼,稳定可观的投资收益大多是一场骗局、一场镜花水月。哪怕这个项目不是骗局,双方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后,面对项目失败的亲朋,想追回借款(投资款)也是很不容易的事。当事人要明晰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果在投资协议中有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约定,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双方确系投资协议,至少应满足投资的基本特征,比如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而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应直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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