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八一建军节,是纪念人民解放军成立的伟大节日,我们的军队从南昌的枪声中走来、从太行山抗日的烽火中走来、从孟良崮的喊杀声中走来、从长津湖的冰雪中走来,在硝烟战火中,铸造一支强大的、听党指挥、为人民服务的钢铁之师。
为了做今天的建军节特刊,我研究了不少保障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觉得离现实生活比较近的,还是与“军婚”相关的话题,那么我们就聊聊军婚。
一
军婚相关法律规定
军人在我国有着崇高的地位,很多朋友可能都听说过我国法律对于军婚的保护,重要的法律条文是一民一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刑法破坏军婚罪还好理解,但是对于《民法典》第1081条,一些朋友又会问,我们国家不是倡导婚姻自由么,这样的法律难道不是与“婚姻自由”唱反调?事物的存在就是因为其具有合理性,我们先聊聊保护军婚的历史沿革。
二
军婚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源于革命战争年代,根本原因在于很多红军将士在婚后长期在外打仗,与配偶聚少离多、很多时候生死未卜,军人婚姻的稳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优有极大促进作用。
军婚保护制度创建于土地革命时期
以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的刑事保护制度自抗日战争时期开始
上述革命年代的法律是建国后相关法律“保护军婚”制度的基础。
三
军婚保护制度主要内容【省流版】
1、现役军人的婚姻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均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
2、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按照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3、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
(1)经了解,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
(2)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5、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重大过错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6、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的行为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即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
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即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四
军婚保护制度在当代存在的问题
1、军婚离婚难:双方过不下去了,军人无重大过错,又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离婚非常困难。
2、军人结婚难:由于军婚离婚难,尤其在信息传播发达的当代社会,一些负面的军婚离婚案件带来了不好的后果甚至较为恶劣的影响,因此一些通过相亲找对象的未婚青年不太愿意考虑现役军人,导致军队里大龄单身青年人数增多,也会导致军心不稳。
五
关于军婚我想说的话
我父亲是一位有着三十多年军龄的职业军人,我小时候因为父亲的工作原因,和母亲常年在艰苦地区生活,而且父母有多年两地分居的经历,这都没有影响到父母的感情。作为军嫂的母亲和父亲一样做出了牺牲、也承担了更多责任。
年轻人即渴望一身戎装、保家卫国的英勇军人做另一半,又想要一个每天守护在你身边当安徒生童话里“坚定的锡兵”的暖男兵哥哥。这个世界很多东西是无法兼得的,军婚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两地分居,网上那句“狗都不谈异地恋”我们无法评判,但是无论是谁,谈恋爱、步入婚姻的殿堂都需要互相理解和包容。一个军嫂确实是要付出比普通女孩子更多的努力、去承担更多照顾老幼的责任,但是当你足够爱一个人,可以理解他的荣誉与使命,还有什么不能牺牲呢?
最后,感谢所有保家卫国的军人。感谢所有奉献自己青春、承担更多责任的军属,军人的荣誉和军功章有你的一半。祝福军婚的眷侣们,爱情更美满、家庭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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