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孟律嘚吧嘚 第75期】

文摘   2024-08-15 16:59   天津  

曾经有客户咨询离职证明相关问题,该客户此前承担了较为繁重的工作,辞职后和对各部门的同事进行工作交接,并且交接进行的较为缓慢,目前他正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但原单位迟迟不给开具离职证明,理由是还没有完成工作交接。那么,单位以劳动者尚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又将如何维权?

答案当然是违法的,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劳动者还要向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可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法定义务。

关于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如果仅仅是因为工作繁琐,对接人员较多,则属于正常交接的范畴。如果是劳动者不配合进行交接,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


劳动者维权途径

1、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理解开具离职证明,如造成损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理解开具离职证明,如造成损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损失问题

如有损失,主要是劳动者无法向新单位提供离职证明导致的无法被新单位录用造成的损失,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由于原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了相关损失,证据主要包括新单位的录用通知、新单位索要离职证明的相关证据、因缺少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未能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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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喜欢码字儿、炒菜和旅游的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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