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儿没办成,花出去的钱咋办?【孟律嘚吧嘚 第83期】
文摘
2024-10-28 16:06
天津
前段时间,有朋友介绍的客户A先生来所里找我,希望我帮忙起草一份合同,听了A先生对合同背景有关情况的描述后,我回答:“抱歉,这个合同我没法为您起草。”我为什么拒绝了送上门的业务?今儿和大家聊一聊相关话题【请托办事】(本文仅讨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行为)。A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某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F女士,F女士提出可以为A先生托关系谋得某国有企业的高薪岗位,中介费及打点关系费用共计50万元。因A先生与F女士并不相识,也不了解该职业介绍机构,害怕事儿办不成钱也退不回来。于是想找一位律师为其起草一份合同,并约定如果工作事宜未能办成,中介方需全额退还50万费用。了解了事情的背景后,我回答A先生,因为您请托办事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即便为您草拟了合同,按照《民法典》规定,这份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出于职业道德,我没法儿为您起草一份无效合同。同时我建议您对请托问题慎重处理。花钱请托办事,法律里称之为“悖俗请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的一种情形。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当事人基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所产生的给付行为。常见的情形包括三类:出借赌资类;悖俗请托类;男女之间基于不正当关系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托人办事儿嘛,事儿办成了皆大欢喜,事儿办不成了该退钱退钱,只不过是结合中间人或者办事人的努力程度和花销退多退少的问题。但是遇到不愿意退钱的中间人和办事人,请托人只能诉诸法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司法实践中,请托办事儿没办成要求退钱,法院一般是怎么判的呢?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请托办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该请托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均有过错,一般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因为有些花钱请托的相对方涉嫌诈骗,双方就请托事项进行的活动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请托人要等待刑事被告退赃退赔。写在最后:这个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生活在属于法治的时代,希望每一个人遵纪守法,切莫走捷径,捷径本身就意味着更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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