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了名字,我就是保证人了?【孟律嘚吧嘚 第76期】

文摘   2024-08-16 16:51   天津  

民间借贷中,见证人和保证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保证人意味着要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条上签名,可要慎重啊,今儿一起看一个案子,讲讲见证人和保证人的区别。

因买房需要,老王想找好哥们儿老李借15万元,同时找到双方共同的好友老赵做说客。在老赵的游说下,老李同意借款,但要求老王打一张借条,并要老赵在借条上也签字。后来老王没有按照约定还款,老李多次催要无果,一气之下把老王告上法院,同时要求老赵承担保证责任。
法庭上,老王无话可说,确实是欠钱不还,老赵说自己冤枉得很,只是做个见证签了个字,根本不是什么保证人啊!
老李认为自己是基于对老赵的信任,才愿意将钱借给老王,要求老赵在借条上签字就是为了让老赵为老刘做一个担保。

法官认为:
保证人是指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当事人,见证人是证明双方确实有签订合同的第三人。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上:保证是为主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要以自己的财产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见证人则是受当事人或利益关联人的请求,到现场对事项或活动进行见证,起到第三方证明力的作用,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本案中老赵在借条上只签字,没有表明身份是“见证人”或“保证人”,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是保证人的情况下,则一般会认定老赵仅是见证人。

所以,作为朋友在借条中签字一定要审慎为之,如果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定写上“见证人”,避免责任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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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喜欢码字儿、炒菜和旅游的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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