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带走了老东家的客户资源...啊这【孟律嘚吧嘚 第59期】
文摘
2024-07-23 16:46
山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断互相选择,劳动者的流动性越来越高,频繁的在企业间流动,就有一些员工(主要是销售人员、业务人员)带着老东家的客户资源去新东家那儿纳“投名状”去了,老东家可以主张赔偿么?今儿我们聊聊员工“带资进组”那些事儿。一、客户信息的类型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区分员工带走的客户信息的类型,即一般信息与深度信息。明确反映客户对产品品牌要求、参数要求、价格偏好等客户交易习惯的信息属于客户的深度信息,系企业付出大量人力、财力才获得的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应按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秘密)予以保护。员工离职后带走了深度客户信息,并且该客户最终选择与员工新东家合作,员工和新东家都可能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员工如果在老东家签署过《保密承诺》、《竞业限制协议》,也将承担相关责任。
二、客户在自由竞争、货比三家的前提下进行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如果客户公司,在熟悉市场行情的前提下,“货比三家”进行择优选择,最终因为员工新东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品质而自愿选择了与新东家交易,这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员工级新东家不承担责任。三、对于离职员工的建议
员工离职后应注意对老东家客户信息的保密,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在涉及老东家的问题上还是要注意避嫌。合作可以谈,但是分走别人一杯羹的事儿,相信没有人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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