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机坏了,导致婚礼视频没了,闹心不【孟律嘚吧嘚 第64期】

文摘   2024-07-31 11:26   北京  

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婚礼都有美好的期待,每对新人筹办婚礼都会花费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把婚礼办成自己梦中的样子,那该多美好。的确,我还记得我婚礼那天现场热烈的气氛、婚礼大厅美轮美奂的布景、最重要的是和我爱的人从那天开始相约白首、共赴余生。我们婚礼的视频、现场的照片我会时不时拿出来看,那回忆特别美好。

有的新人可能就没那么幸运了,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礼选择由本地最有名气的婚庆公司筹办,他们选了顶级婚庆套餐,包括了主持、婚车、化妆、摄影、录像、鲜花、场地布置等费用,价格不菲。婚礼如期举办,现场氛围热烈,二人非常满意,但是婚礼结束多日二人始终没有收到婚礼录像,经反复催要,婚庆公司表示婚礼录像由于设备故障全部丢失了,公司深表歉意,并愿意全额退还套餐中的录像费用3000元。

一对新人气不打一处来,这么重要的有纪念意义的时刻,居然没有录像,太委屈了,随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婚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婚庆公司因工作失误导致婚礼录像丢失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返还二位新人录像服务费3000元。在婚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主持、化妆、鲜花、婚车等服务的情况下,二位新人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婚礼录像资料具有重大情感价值和一定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婚庆公司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婚礼录像永久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据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一万元。

总结一下这个案件的知识点:

一、一揽子服务中某些服务不符合要求,不影响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

本案中,婚庆公司除录像服务出现问题外,其他服务均依约提供,二位新人未提出服务质量问题,因此二位新人无权要求退还全部费用。部分不影响整体。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发生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害财产权益原则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然而,例如倾注心血的手稿、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或留存的唯一纪念品等,这些物品承载着权利人某种特殊情感记忆,其精神价值可能远超物质价值。

具体到本案中,举办结婚典礼本身是极具纪念意义的事情,婚礼录像是每对新人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一旦损毁灭失将不具有可逆性,如果因为行为人过错对这些特定纪念物品造成不可恢复的损毁,只是责令行为人予以物质损害赔偿,不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应该赔偿精神损失。但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一般不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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