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求职一般是先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单位会向劳动者发放offer(即录用通知)。Offer一般会包括具体职位、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到岗时间等重要信息。但是,很多劳动者找工作期间都是在不停地面试,在已经接受一个offer的情况下有可能又收到了更加心意企业的offer,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放弃与上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需要承担责任么?今天我们一文说清。
因为劳动者与企业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者或者企业应向法院起诉。
司法实践中,因签署《录用通知书》(即offer)发生的纠纷,属于普通合同纠纷(一般认定为预约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
劳动者签字确认offer以后,即同意和用人单位在未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符合预约合同的本质。预约合同其价值主要在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offer中约定劳动者未能入职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合法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用人单位拟招录岗位的情况、岗位数量、薪资标准、重新招录的难易程度、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约定内容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损失,如确对公司造成了影响及损失,法院可能会判决劳动者承担责任。用人单位offer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如过高,法院会予以调整,赔偿数额一般是不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