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理解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文摘   其他   2023-03-28 16:24   山东  

作者:熊峰,烟台大学法学法硕(民商法方向)研二在读,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

(一)问题索引

早在侵权法时代,对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债权便存在争议。尽管此前《侵权责任法》第2条未规定债权,但法工委在释义书中明确:“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本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大多数意见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本条第二款列举了部分民事权益,最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可以涵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当然,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1]

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法》第2条被删除,《民法典》第1164条仅笼统地规定了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这便又留下了争议,即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适用侵权责任?若可适用,如何理解其构成要件?

(二)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1164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2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三)笔者分析

笔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适用侵权责任,但是为了避免过度妨害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应对其构成要件进行限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文义解释,《民法典》第1164条所称的“侵害民事权益”应当包括所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自然包括债权;

第二,根据历史解释和主观目的解释,《民法典》第1164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继受。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开放式列举,《民法典》仅仅做了概括性规定,这样实际上扩大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因为之前法官可能以债权未被明确列举为侵权法保护客体而判决驳回。既然之前立法者已然承认了债权可为侵权法客体,现在自然更不应排斥;

第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是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2]当下有争议的仅仅在于如何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但是,应当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因为一方面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倘若和侵害绝对权一样宽松容易过分限制行为自由;另一方面也会模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范围。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一般侵权,故适用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的四要件说应无争议,其前提是存在有效债权也无疑义,当下的争议主要在于是否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

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观要件应当限定为故意。[3]新近以来,部分学者认为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仅存在过失亦可构成侵权,笔者赞同此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亦可公示。当债权通过私人方式公示时,第三人重大过失亦可构成侵害债权,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29日发布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第七条规定,“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4]当债权通过公权方式公示时,第三人一般过失亦可构成侵害债权,例如《证券法》(2019年修正)第80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

第二,上述情形不会模糊侵权法和合同法的界限,这是由于上文所称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适用范围比较狭窄。

(四)典型案例

1.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1997年至2001年,华星公司为四家公司在工行吉林分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至2011年,该笔债权经多重转让给了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2009年1月15日,经国资委多重审批华星公司将持有的华微公司20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2011年1月4日,债权人起诉主张保证债务,于2014年12月27日获得胜诉生效判决。期间因案件未审结,故所涉债权未被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

2011年3月2015年1月29日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先后经历了一审不予受理、二审裁定受理与撤诉,后另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债权保护主要通过合同法等法律制度救济,如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从严把握。①华星公司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情形下无偿划转案涉股权给他人,具有逃废债务的主观故意。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股权财产支付了合理对价。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配合华星公司逃废债务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主观过错。

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继受取得的担保债权无法依据合同之债途径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无偿接收财产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主张权利。据此,适用侵权责任法作为保护财产权益的补充手段,是必要的;否则,享有合法财产权益的债权人,难以通过法定路径予以救济,有违公平正义。

③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提起本案财产侵权诉讼,系因权利救济途径已经基本穷尽[6],其并非怠于主张合同权利或规避破产程序以追求个别清偿或者优先受偿。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

2.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拒不协助保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导致最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害的,该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2004年5月20日,因普鑫公司申请,一中院裁定冻结唯美特公司原在中银国际开立的151个股东账号项下的证券、资金。次日,一中院执行法官到中银国际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要求查询、冻结,但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告知需到总部办理手续。当月24日上午,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未经唯美特公司同意,擅自陆续将涉案146个股东账户中的股份转移到其他四处营业部

同月26日上午,一中院执行法官又去办理手续,被告知到其他四处营业部办理,一中院要求进行备案。同日,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将涉案143股东账户中的股份转回,并马上协助二中院办理了中银国际诉唯美特公司等的冻结手续。2004年6月3日普鑫公司案调解成功,一中院于8月16日发函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要求纠正错误行为,中银国际于次日回函不存在错误。

2005年4月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败诉。同年10月28日,兰州铁路公安局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后诉争股票被转至兰州铁路运输中院予以了处理。现普鑫公司起诉中银国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①债权并非被完全排除在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债权,而恶意加以侵害的,使行为人对其积极追求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始能实现侵权法平衡法益的制度功能,保护合法权益、吓阻违法行为。

②中银国际在收到一中院的保全通知和相关民事裁定书之后,对于普鑫公司对唯美特公司可能享有的债权即已处于明知状态,但其非仅拒不协助办理保全手续,反而未经唯美特公司同意,将证券从上海广元西路营业部转移至全国四地,又要求执行法官自行前往各该地办理保全手续,明显存在转移财产、妨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故意。再结合中银国际在二中院起诉唯美特公司的案件,中银国际在二中院依其申请准许保全之后,立即将绝大部分证券又从上述四地转回上海欧阳路营业部,并于当日即与二中院办妥保全手续,足以认定中银国际明显系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恶意阻挠普鑫公司申请在先的保全,以此非法手段争夺财产保全的次序,其侵害普鑫公司合法权益的恶意至为明显。综合上述分析,中银国际存在恶意侵害普鑫公司债权的行为,普鑫公司有权就其债权受损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保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

(五)拓展阅读

1.施鸿鹏:《债权的侵权法保护及其法理构成》,载《法学家》2022年第1期;

2.杨立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对〈民法典〉第1164条含义理解的进一步厘清》,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3.杨立新、李怡雯:《债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知悉规则与过错要件——(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释评》,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

4.李宝军、隋卫东:《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5.余尘:《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载《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3期。

注释:

[1]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2]理论界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 上卷》(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2-113页;杨立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对〈民法典〉第1164条含义理解的进一步厘清》,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4、7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版,第5页;程啸:《侵权责任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79页。

实务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2014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7-18页。

[3]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 上卷》(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2-113页;程啸:《侵权责任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79-180页;余尘:《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载《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3期,第99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

[5]参见杨立新、李怡雯:《债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知悉规则与过错要件——(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释评》,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72-74页;施鸿鹏:《债权的侵权法保护及其法理构成》,载《法学家》2022年第1期,第54-55页。

[6]笔者认为,即便此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由于债务人已陷入破产境地,亦难以获得足额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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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熊峰

编辑:任丹

审核:兰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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