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如何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十个“相应的责任”?

文摘   社会   2023-07-03 15:34   山东  

作者:熊峰,烟台大学法学法硕(民商法方向)研二在读,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


(一)问题索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共有个“相应的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表述(为表述方便下文统一称为“相应的责任”),对此学界存在其是指按份责任、混合责任/单向连带责任还是仅为引致性条款需动态解释的争议。



(二)法律规范

《民法典》

第1169条第2款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118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1条第2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2条第1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3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12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24条第2款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56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侵权纠纷解释》(2020年修正)

第3条第3款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笔者认为

笔者认为,上述十个“相应的责任”并不具有同一含义,需结合学理进行类型区分,对于下文中的前两种类型学界其实争议不大,存在问题的主要是第三种类型。

1.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相应的责任”前有“能够确定责任大小”与之对应,故应为按份责任

2.责任分配

所谓责任分配,既包括单独责任,也包括按份责任。

在《民法典》1192条第1款第3句项下,无论雇员有无过错,只要雇主存在过错便应承担单独责任,区别仅在于责任大小。

对于《民法典》第1224条第2款的医疗机构与患者过失相抵,此时医疗机构承担的亦为单独责任,患者过错仅影响医疗机构责任大小。

唯独《民法典》第1193条有所不同,在承揽人受损且定作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由定作人承担过错责任(单独责任);而在承揽人致害的情形下,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则与承揽人承担按份责任,倘若定作人无过错则由承揽人承担单独责任,而假如承揽人无过错仅定作人有过错则由定作人承担单独责任。[1]有学者认为定作人、承揽人亦可因共同过失成立连带责任,[2]笔者对于共同加害行为支持“共同故意说”(插入超链接),故认为仅在共同故意下定作人、承揽人可成立连带责任。

3.按份责任、混合责任/单向连带责任还是仅为引致性条款需动态解释

关于剩余六种“相应的责任”之理解,理论界素来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其为按份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应按照过错和原因力承担侵权责任。[3]还有观点认为,这实质上规定的是混合责任/单向连带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另一责任人只承担按份责任。[4]另有观点认为,这些条文仅为引致性条款或概括性授权,需结合其他条文进行动态解释。[5]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体系解释,同一法律的相同术语最好保持一致。如前所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有十个“相应的责任”表述,其中一个为按份责任,三个为责任分配,但其实两者差异不大,区别仅在于后者可能仅构成单独责任(0:100%)。因此,倘若可以将“相应的责任”都解释为“按份责任”自然最好。

第二,混合责任/单向连带责任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单向连带责任源于寇孟良教授于在《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发表的《论〈民法通则〉中的连带责任》,但其是一种补充责任,和杨立新教授所倡导的含义有所不同。其次,单向连带所谓的“一人连带,一人按份”并不严谨,实质上是部分范围内连带,另一部分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例如《环境侵权纠纷解释》第3条第3款)。再次,单向连带责任并无比较法经验,且运用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形态已足以解决我国问题。最后,单向连带责任最大的缺陷在于,某些情形下另一责任人的过错可能远远大于所谓的直接责任人,这时候让直接责任人还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例如甲明知汽车存在重大缺陷仍借给不知情的乙驾驶致发生交通事故。[6]

第三,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可以解决法条冲突,不用再将“相应的责任”理解为引致性条款或概括性授权徒增困扰。支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特殊情形下“相应的责任”也包括连带责任,例如甲教唆没有驾驶资格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乙开车撞人。此种情形下,不能运用“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方式认为《民法典》第1209条优先于第1169条第1款适用。因为,《民法典》第1209条的适用前提是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存在共同故意。


[1]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85页。

[2] 参见焦艳红:《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应的责任”之责任形态解读》,载《中州学刊》2022年第6期,第40页。

[3]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93、605页。

[4] 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8、289、305、448、675页。

[5] 参见梁慧星:《读条文 学民法》(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15页;焦艳红:《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应的责任”之责任形态解读》,载《中州学刊》2022年第6期,第40-42页;张龙:《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责任形态——基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究》,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第92页。

[6] 参见孟勤国、张海龙:《质疑 “单向连带责任”》,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3期,第229页。




(四)典型案例

1.判决按份责任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史某甲的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已丧失驾驶机动车资格,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史某甲的侵权行为对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丁造成经济损失,应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上诉人姜某某在车辆出借过程中未检查原审被告人史某甲驾驶资格,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所提“原判判令姜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过低,应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视本案具体情节、过错程度并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判定的责任比例适当,本院应予支持,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参见(2016)辽05刑终22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另见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40号二审判决书]

2.判决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2013年12月4日20时45分,被告孙某某驾驶鲁D×××××号车辆沿石岭路枣春加油站东侧东西路向西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该事故经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系鲁D×××××号事故车的车主,也系被告孙某某的父亲,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被告孙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作为车主对被告孙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五)延伸阅读

1.焦艳红:《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应的责任”之责任形态解读》,载《中州学刊》2022年第6期;

2.张龙:《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责任形态——基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究》,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3.杨立新:《论侵权责任并合》,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

4.孟勤国、张海龙:《质疑 “单向连带责任”》,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3期;

5.李中原:《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6.王竹:《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对〈侵权责任法〉上“相应的”数人侵权责任立法技术的解读》,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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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熊峰

编辑:熊峰

审核:兰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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