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徵燠,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新中国首位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1928年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29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本书为倪老对往昔百年的回忆,书名取自哈佛友人所作赠诗中的一句,藉以表达其对于法治主权和法治理念的坚守。四位政府要员、顶尖学者为本书挥毫作序,原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等赫然在列,足见本书的特殊与价值。
01
本书特色
本书文字朴实,通俗流畅,言简意深。全书标题皆为规律性的四字标题,足见倪老的考究与用心。个人以为,此种自传或者回忆录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其一,洞悉倪老生前事迹,了解倪老人格品性,一生一世的法治理念与动极思静的人生哲学为吾等习法之人提供镜鉴。其二,于倪老纵阔的人生图景中领略法治理念变迁的轨迹,从作者亲历的审判实践中感悟法治主权确立的不易。其三,倪老的人生图景横跨一个世纪,其所经历的许多事件恰恰是中国社会变迁的缩影。这不仅包括国内社会剧变的亲历与见证,也包括国际关系的微妙变化,从中亦可管窥美国对外的帝国主义策略。
正如倪老在本书结尾所说,“我的一生从未离开一个法字。”本书内容亦基本围绕“法”展开,他在童年时喜欢看昆剧,尤其是以古代冤案审判为主题的,晚年的倪老更是如此,对昆剧的喜爱不减分毫,甚至在昆剧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情不自禁地潸然泪下。从读者的视角来看,此处或许存在双关之喻,倪老从童年到终老对昆剧的喜爱从未改变,对法治理念和法治主权的坚守亦复如是,倪老幼年时喜欢看以古代冤案为主题的昆剧足以彰显此种志求。
倪老的人生哲学亦然,他在晚年特别强调“极动思静“,昆剧恰好成为他的业余爱好,为生活平添乐趣,生活不只有工作,亦需有诗意。
02
东吴轶事
东吴法学院第二任教务长来自美国密歇根大学,在他的安排之下,凡持有东吴法学院毕业证书的学生可前往密歇根大学,修读一年课程,完成一篇毕业论文,即可获得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来这个升学方法同样适用于西北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等知名学府。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倪老仅用一年时间就获得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只可惜现在没有这样的项目(偷笑)。
书中曾提及倪老与吴经熊的师承关系,并引用吴经熊在东吴大学讲授法理学和法律哲学时引述古书上的一件趣事。古时有一县丞,善于听讼。一天,两个老农互扭上庭。甲说乙偷了他一只鹅,乙说这只鹅本就是他的。二人争执不休。县丞问甲用什么喂鹅,甲答是豆;再问乙,答称是米。县丞命人剖开鹅腹,看看里面是豆还是米。大家一看,里面是豆。于是县丞即命打乙五十下屁股。众人皆服。吴经熊评论:用现在的法律看,甲乙二人争鹅,本是民事诉讼,为何罚打屁股?况且两方相争的“诉讼标的”是活鹅,现在变成死鹅,这一损失,由谁负责?这就是古今之别。吴又说,如果外国人知道这件事,还要说甲可向县丞诉求损害赔偿呢?这就是中外之别。这件趣事放在当今初学者的课堂,也不失为精辟的教学案例,足以说明法律的古今中外之别。
倪老的博士论文选题,鲜明地体现了其拳拳报国之心。倪老并未拘泥于个别法律的研究,而是从法律演化的角度观察中西方法律生成和发展的差异。他借鉴吴经熊的法律进化论旨在证明,由于历史原因,中西方法律差异在所难免。倪老更深层次的用意在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以中国法制落后为借口不肯放弃领事裁判权,这是站不住脚的。倪老最终将博士论文同华盛顿会议关于中国要求法权完整问题联系起来,就是奉劝西方国家不要总用自己的标准来衡量一切。
03
美国访华
抗战即将胜利之际,美国国务院派美国前驻华法院法官来华访问。政府官员与倪老一致认为,美国在华取消领事裁判权已逾一年,此次派熟悉中国私法的法官访华,肯定要来看看在放弃领事裁判权之后中国法院处理涉外诉讼的情况。这个估计部分正确,事实上美国访华的目的不止于此。原来,美国的工商业巨头已经在为抗战胜利之后的贸易铺路,他们担心中国的立法和司法不利于美国贸易的开展。这从侧面透露出两个非常重要的信息。第一,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确代表工商阶层的利益。第二,美国对中国的援助不只是为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需要,更是有其特殊利益嵌入其中,如果将其置于宏大视野之中,这就是基于帝国优越性扩张所奠定的铺路石。
04
湖广洋债
1979年11月,美国阿巴拉契亚州的九位公民代表数百名公民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清政府所举共计一亿多美元的债务。诉状送至外交部,诉状接收人为时任外交部部长。倪老举出1941年美国政府向瑞士政府讨要外债的事例,当时瑞士政府义正言辞地拒绝了美国政府的无理要求,嗣后美国政府专门致以歉意,最终不了了之。更何况《联合国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国家豁免原则,美国地方法院竟冒天下之大不韪以修正之后的国内法律为据支持本国公民的诉求,置国际公约于不顾,真是咄咄怪事(倪老书中语)。
虽湖广洋债案最终以美国公民撤诉为结局,但我方据理力争的过程却曲折婉转,其中所涉及的微妙的国际关系、美国对外策略的实质和对于国际条例的阐释,值得吾侪学习。
倪老当时在国务院条法司工作,经常处理涉外诉讼的他自然在该案件中首当其冲。经与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决定,他们一致认为我方绝不能前往美国应诉,而应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若不前往美国应诉,势必会招致美国标榜以法律的舆论和口舌之争,于是倪老仔细梳理了国家豁免原则的确立过程以及美国立法对国家豁免原则的转变态度。倪老指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通过时,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曾致函司法部长,美国国务院对于在法院诉讼涉及美国重大利益的外交关系问题时,可以“法院之友”的身份干预。因此,通过外交途径斡旋,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仍有回旋空间。
倪老又考证了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美国的确立与转变,原来美国在1812年就已经确立了该原则,后来不断被法院和学者援引,已经成为涉外诉讼和国际法学中的共识。此后美国对外政策不断转变,1952年美国国务院代理法律顾问致函司法部,主张今后的涉外诉讼应限制国家豁免,亦即后世所谓的相对豁免原则。促使实行国营贸易的国家更加坚持绝对豁免的原因,正是美国改变其政策最有力的理由。及至1976年,美国对该问题正式立法,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明确规定采取限制豁免原则。美国从绝对豁免到相对豁免的转变,变相地体现了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实行国营经济的发展中国家的歧视,这从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的致函中亦可得到清晰彰显。
美国阿巴拉契亚州地方法院随后宣布对中国政府的缺席判决,起诉方律师要求强制执行中国政府在美国的财产。这不仅关涉几千万美元的偿付,背后更牵涉国家主权原则,兹事体大。美方知道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这份缺席判决的愤懑情绪非同小可,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经过多次交涉,美方有所松动。先是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中方可以根据法庭之友程序介入,由美国国务院致函地方法院,详述此案背后的重大利益关系(主要指中美两国的外交和政治关系),但同时提出,必须由中方委派律师出庭。
随后美国外交部部长正好访华,与中方亦就该案作进一步商谈,与前述美国法律顾问所提建议相比仍有进一步缓和。他提议,可由中方提出英美国家流行的动议,似乎注意到若中国接受“法庭之友”程序也就接受了美国管辖权的意味,因此在措辞尽量避免使用“法庭之友”的措辞,但要求中方委派律师出庭。值得一提的是,舒尔茨的中国之行并未在湖广债券问题上取得进展,但对我方外交部部长面交的中方备忘录深感不安,再三要求中方切勿公布。美国的态度颇值得玩味。
之后中美双方又进行数次商讨,中方不断向美方施压,声明将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本国利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发出动议,并由中方委派律师到庭。但我方仍声明,中方提出动议绝不影响其所坚持的主权国家享有豁免的原则立场,至于时效问题以及法律程序上的其他瑕疵,中方在动议书中不置可否,以免被误认为我国接受美国管辖权以及否认国家豁免的立场。直到1984年,美国阿巴拉契亚州地方法院才做出判决,撤销其于1982年作出的判决,沸沸扬扬的湖广洋债案总算得以结束。
湖广洋债案的意义绝不限于对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解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条例的适用,更在于透过这一荒唐的案件了解美国法律文化,以及美国对外策略的侵略性,其对我国政府适用的管辖权,不啻为一种隐晦的长臂管辖。该案件亦有助于理解美国政治体制,所谓的三权分立并不是绝缘的,只是可以分离的,三者之间仍然存在复杂的纠葛与流变。
05
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从1946年开始,于1948年结束,全程历时两年又半。对犯下滔天罪行的日本军国主义战犯处以极刑,本该不需要特别理由,日本军国主义战犯对中国的侵略岂不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这场持续两年又半的审判结局虽然符合中国人民的期待,但过程曲折延宕,掩盖不了美国为其帝国主义扩张和建构的实质性利益。倪老参与东京审判的经历为我们提供近距离的观察视角。
之前的纽伦堡审判由德国籍律师担任德国战犯的辩护律师,这似乎是不可撼动的先例。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之后,美苏争霸已经初现端倪,于是东京审判“例外地”由美国籍律师担任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此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明确规定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可不拘泥于法庭技术和证据开示技术,但以美国为主导的东京审判却公然采取英美诉讼程序和证据法则,对中国检察官的法庭调查和起诉横加干涉,中国检察官参与东京审判遭遇不顺。
东京审判对战犯的处理分为三部分:检察官起诉、辩护律师答辩和被告自我辩护。由于中国当局对东京审判的进展估计不足,途中遭遇美国阻碍,中国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已经遭遇不利,剩下的两个阶段无法提交新的证据,只能针对被告的自我辩解进行反驳以及补充先前提交的证据。面对此种不利局面,当局决定加强参与东京审判的力量,选派四位法律人士前往东京,倪老亦在其列。当时东条英机和松井石根毫无疑问要被处以极刑,唯有板垣征四郎和土肥原贤二这两个曾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妄图制造分裂的战犯逍遥法外,实际上这两位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的破坏绝不亚于任何一位战犯,不将他们绳之以法,不要说难以维护国际正义,中国四万万同胞的怒火与悲伤难以得到消解和抚慰。倪老参与的东京审判主要是针对板垣征四郎和土肥原贤二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展开的。
按照英美审判程序和证据法则,中方须提出明确具体而不是空洞无物的证据才能对日本战犯定罪宣判。倪老与其他几位检察官深感重任在身,不敢懈怠,立即安排分工:一组前往东京加强我方力量,倪老所在一组广泛搜集证据。倪老先后于东北、华北各地搜集板垣和土肥原的侵华证据,但谁能料想有朝一日需要提供证据对这些战犯加以审判,因此在国内搜集证据并未取得多少进展。
但有三件事值得一提:第一,倪老曾于监狱拜访数位日伪时期的大汉奸,希望他们能对日本分裂华北的企图提供证据,但他们态度几经翻转,甚至有一位汉奸将已经写好的控诉日本分裂华北的罪证付之一炬,不禁喟然汉奸的狰狞反动本色!第二,倪老一行亦曾请求溥仪出庭对板垣和土肥原建立“满洲国”以求分裂中国的罪行加以详述,未料想这位末代皇帝只对日军残害亡妻的事实大谈一番,对日军分裂中国的罪行未置可否。这或许和我们从电影等文学作品中所获取的并不一致,但正如倪老所说“溥仪作为被架空的高高在上的傀儡皇帝,很难对这些事情有所了解”。第三,倪老一行曾拜访吴佩孚的遗孀,对土肥原残害吴佩孚以及制造“吴唐自治”的罪行调查取证,吴氏遗孀对调查团的工作详加配合,相关证据在后续的庭审中也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取证一筹莫展之际,倪老一行索性前往东京“就地取材”。由于日文和中文的某些词组颇为相像,再加上倪老一行有两位深谙日语的法律人士,这为在日本本土调查取证降低了难度。即便如此,在卷帙浩繁的帝国机要室里找到足以指控板垣和土肥原罪行的证据谈何容易。倪老等丝毫不敢倦怠,与东京审判的时间赛跑,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找到一些可以相互佐证两个战犯侵华罪行的证据。
到了东京审判最后阶段,倪老出庭对板垣和土肥原作出的个人辩护进行反问,并根据收集到的针对性证据间接佐证两个战犯侵华的罪行。土肥原贤二率先登场,对其侵华罪行拒不承认,并提供两位证人(关东军特务机关课长爱泽诚和日本驻天津领事馆岛本)出庭受讯。值得一提的是,倪老对土肥原和第一位证人的驳斥非常精彩。爱泽诚指出关东军特务机关在沈阳仅从事收集情报活动,并未有其他秘密活动,且土肥原本人忠厚坦白。倪老则指出爱泽诚实作为下属竟然不知土肥原提出“华北自治”等分裂中国的罪行,随即拿出爱泽诚向土肥原呈交的相关新闻报道的电报(东京“就地取材”取得的证据),爱氏本人语塞,难以否认。倪老乘势追击,拿出一份关东军特务机关关报,上面印有土肥原本人的签章,其中一页更是载明“华南人士一闻土肥原和板垣之名,有谈虎色变之慨”的语录。土肥原作为有名的“中国通”在报告中使用中国成语,可谓自作自受,自投罗网。紧接着,倪老指出,证人爱泽诚所谓的“土肥原为人忠厚坦白”之论属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不足为取,“土肥原如猛虎”之谓构成该品格证据的反诘,土肥原本人的语录足以证实其本性。
板垣于土肥原之后出庭作个人辩护,其来势汹汹,提交长达四十八页的个人陈述意见,并提供十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倪老早有应对,对板垣提交的个人陈述和证人提供的意见详加驳斥,最终与板垣本人于法庭对质。倪老在对板垣持续三天的反诘中,始终对板垣同伙土肥原念念不忘。土肥原一直龟缩不肯出庭作个人辩护,对其侵华罪行始终无法作盖棺之定论。倪老一直在思考如何将二人侵华罪行联系起来,以对板垣的反诘使土肥原无处遁形。倪老在做最后的总结发言时突然指着土肥原问板垣;“你在陆相任内后期派往中国拉拢吴唐合作的土肥原,是不是就是当年僭充沈阳市市长、扶植傀儡皇帝溥仪、阴谋华北自治,而今危坐于被告席右端的土肥原?”当时全场肃然。个人辩护阶段于1948年1月结束,全部辩论于1948年3月结束。
1948年11月法庭宣读对二十五名战犯处刑的判决,其中七名战犯被处以极刑,板垣征四郎和土肥原贤二在列。就在对战犯付梓执行之际,土肥原和广田的美国辩护律师竟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诉请释放被告。随后几位被宣判处以极刑的被告纷纷上诉,麦克阿瑟代表盟军宣布对战犯暂缓执行。这不可谓不是一场惊心动魄的风波。面对此举,国际舆论哗然。美国最高法院竟然以四比五的微弱多数决定受理日本战犯的上诉。
这是一次奇葩的受理,这说明美国的长臂管辖绝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这种漠视国际条约的做法服膺于美国对外政策的例外主义和优越至上主义,这足以说明美国作为帝国主义国家不断扩张的实质,这更是对远东各国抗战死难人民的侮辱(当时大公报语)!好在美国当局意识到国际舆论压力,启动法庭之友程序,由司法部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言说受理上诉的严重后果,最终以联邦最高法院撤回受理上诉的决定而告终。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七名甲级战犯在盟国代表的监视下被执行死刑。这场曲折的审判最终也得以结束。
文字:任天鹏
编辑:任天鹏
审核: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