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如何理解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权?

文摘   社会   2023-04-14 12:13   陕西  

(一)问题索引

广义共同侵权,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民法典》第1168条)、教唆帮助行为(《民法典》第1169条)和共同危险行为(《民法典》第1170条);而狭义共同侵权,则指共同加害行为。

早在《侵权责任法》时代,便存在共同加害行为除共同故意外,是否包括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的结合之争议。由于《民法典》第1168条未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作出任何更改,故此争议仍然存在,有必要结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成果进行相关梳理。

(二)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该条于2020年修正后废止)第3条第1款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笔者分析

关于《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的含义,存在共同故意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与折中说的争议。共同过错说可谓当下理论界的通说,[1]其认为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而折中说当下却又颇受立法者与司法者的青睐,其认为还包括故意与过失的结合,也有部分学者予以支持。[2]尽管当下支持共同故意说的学者并不多见,[3]但笔者仍认为对狭义共同侵权的理解应采共同故意说,理由如下:

第一,倘若认为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过失,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例如,采共同过错说的学者常认为相约飙车撞到人、小孩一起扔石头砸中人的情形下构成共同过失侵权,但实际上均可用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处理。需注意的是,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实益在于,后者可通过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方式免责。

第二,倘若认为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过失,容易与分别侵权混淆。例如,采共同过错说的学者常认为共抬重物登高砸到人、两院医生共同会诊过失的情形下构成共同过失侵权,但实际上均可用分别侵权共同因果关系的理论解决。需注意的是,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分别侵权的实益在于,后者需要分别证明每个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共同故意说利于限制连带责任,符合自己责任的侵权法原则。近代民法以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为三大原则,[4]侵权法奉行自己责任,狭义共同侵权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本旨在于他们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故意)。然而,现有的共同过失概念不仅可以通过共同危险行为、分别侵权制度解决,而且即便承认此概念也难以解释为何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且不能通过证明无因果关系、实际侵权人免责。

第四,理论和实务的通说观点并不绝对正确,有必要结合学说和实践发展予以更正。尽管之前《人损解释》第3条第1款承认了共同过失,但一方面该条已然废止,另一方面现在的通说不认可“故意与过失直接结合的共同加害行为”也证明了该条有待商榷。正如《民法总则》将《合同法》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并为显失公平,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当下司法实践对多数人侵权存在着“基础规范争议导致精准适用困难”的问题,正是由于理论界相关体系的不健全。[5]

(四)

典型案例

1.混淆共同危险行为:相约飙车撞人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法院认为:骆绍锋、楼江义、彭来来相约在城市道路以超过案发路段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且骆绍锋、彭来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或相应驾驶资格,三人对其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应有共同的认识,虽对损坏结果的可能性未及交流,但由行为的性质可以认定三人存在共同过失,且三人相约飙车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原告李为德受伤的后果,故应对三人的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对李为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骆绍锋已死亡,其继承人祝祖坤、骆杏仙、林佳佳、骆晨铭应在继承骆绍锋遗产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楼江义辩称三人的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应由具体侵权人骆绍锋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参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

2.混淆分别侵权共同因果关系:作者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顾某兴、潘某明编撰的《名典》大量抄袭了原告的汇编作品《名录》,在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笔者按:此种情形下抄袭者和出版商一般构成故意和过失的结合,但作者仍可能仅构成过失侵权,例如导师让研究生代写部分内容,如此也会发生共同过失侵权的问题)……故构成侵害原告对《名录》依法享有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按照法律规定,上海某书局应当对准备出版的《名典》的内容进行审查,以避免出版物内容违法或者出版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书籍,但上海某书局未举证与该书出版相关的审查材料等证据,故本院难以认定上海某书局在出版前对《名典》的内容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上海某书局对侵权出版物《名典》的出版、发行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 上卷》(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38-542页;梁慧星:《读条文 学民法》(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13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版,第43页;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6-77页;邹海林、朱广新主编:《民法典评注 侵权责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7-41页(叶名怡执笔);陈现杰:《共同侵权的立法规制与审判实务》,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3期,第18-19页;吴祖祥:《论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条之规定》,载《东岳论丛》2013年第2期,190-191页;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59-65页。

 [2]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51-54页;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3页。

亦有学者虽采共同过错说,但认为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的结合。参见曹险峰:《数人侵权的体系构成——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的解释》,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58-61页;刘道远:《〈民法典〉狭义共同侵权规则中“共同实施”的解释》,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37-19页。

 [3]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84-388页;张龙:《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责任形态——基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究》,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第99页。

 [4]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3页。

 [5]刘延龄、杨娴婷:《〈民法典〉时代多数人侵权案裁判路径重构——以“六步法”防止共同侵权扩大化适用》,载刘贵祥主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2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877-878页。






(五)拓展阅读

1.刘延龄、杨娴婷:《〈民法典〉时代多数人侵权案裁判路径重构——以“六步法”防止共同侵权扩大化适用》,载刘贵祥主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2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2.刘道远:《〈民法典〉狭义共同侵权规则中“共同实施”的解释》,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3.吴祖祥:《论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条之规定》,载《东岳论丛》2013年第2期。

4.曹险峰:《数人侵权的体系构成——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的解释》,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5.陈现杰:《共同侵权的立法规制与审判实务》,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3期。

6.程啸:《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

7.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8.王竹:《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中国侵权法上的确立》,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9.周友军:《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再探讨》,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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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熊峰

编辑:李旭锋

审核:兰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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