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刊于1986年,2007年以来一直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
振兴中华 繁荣戏曲
中 国 戏 曲 学 会
山西师范大学戏曲文物研究所
金代“散乐人”碑刻考*
Duan Feixiang Lu Yanqiu
段飞翔 逯砚秋
段飞翔(1987—),男,山西晋城人。艺术学博士,现为山西师范大学戏剧与影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戏曲文物、戏曲史。近年来主要从事戏曲碑刻的相关研究,主持国家社科青年项目“新见戏曲碑刻史料的整理与研究”1项,省级项目2项。在《中华戏曲》《戏曲研究》《戏剧》《戏曲艺术》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2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逯砚秋(1990—),女,山西临汾人。硕士研究生。现为山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在《世界地理研究》《民间文化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
[摘要]散乐是中国古代技艺领域中的重要术语,因其内容所指的宽泛性,决定了其与传统音乐、古代戏剧之间存有密切的联系。通过对“散乐人”碑刻信息的梳理与分析,发现金代“散乐人”以家庭或家族模式,搭班组成以四、五人制为基础的班底,符合当时的脚色体制,利于当时戏剧的完整呈现;成员间的亲属关系, 不仅利于戏班的管理和技艺的传承,同时也可以保证戏班的长期发展与稳定。而“散乐人”乐户的身份也助力了宋金以来祭祀典礼仪式中戏剧的发生。因此,从“散乐人” 之间密切的亲属关系、复杂的社会地位、多栖的生存方式以及乐籍制度下的群体心态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对中国古代戏剧史、优伶史、婚姻史、社会史等相关研究均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散乐人 散乐 乐户 露台 戏班
在我国戏曲发展史上,“散乐”很多时候被用作戏班和杂剧演出的 代名词。散乐内涵的变化一直是学界持续关注的重点。本文结合两通新发现的金代“散乐人”碑刻提供的信息,从宋金元民间散乐演出场所、 班社组成、艺人身份、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探讨, 以期对我国宋金元戏剧史研究有所补益。
一、金代“散乐人”碑刻遗存
山西临汾霍州市陶唐峪乡观堆村宣贶庙现存一通金大定二年 (1162)碑刻,这是目前发现的唯一一通同时载有“路台”(露台)[1] 和 “散乐人”信息的神庙碑刻。其年代之久远、内容之稀见,更显珍贵。 现将碑文整理移录于下:
本县纠首乐人李义,窃见宣贶庙前,四方艺乐无终,古镜烟熏何显?匠者重磨,登台乃精明远视。特发诚心,谨砌路台一座,呈百艺而八方海鉴。晓白上祝:皇帝万岁,重臣千秋,顺其风雨,四海晏清。唯愿灾随雾散,庆逐云生,乞保佑家眷。
大定二年岁次壬午七月十九日壁记
维那散乐人 李义
鱼头 [2] 新妇 吉忠明
女 兰奴
般㙛人 李三
外甥 曹赛愿
母亲 丑愿儿 [3]
碑文虽然仅以百余字的篇幅简述了散乐人李义及其家眷在宣贶庙修 造“露台”一事,但其中却有许多隐性的问题值得深挖。首先,李义的家属为何种特殊身份?从事何种职业?其次,为何选择以家族独资的形式在宣贶庙修造露台?这与其群体身份、从事职业是否有紧密关系?与之相关的问题都值得引起重视。
由碑文所载“本县纠首乐人”的信息,基本可以确定李义是供职于官府的在籍乐人。而从户籍属性划分,李义属于乐户这一特殊群体。据其头衔分析可知,李义是州县衙署中管理乐籍或乐户召集人应当确证无疑,当然也是为衙门做事乐户中身份略高者。至于碑文中提到的吉忠明、兰奴、曹赛愿、丑愿儿,据其称谓可以确定与李义为密切的亲属关系。在封建社会乐籍制度存在的情况下,由于乐户身份的特殊性,他们只能被迫与地缘相近的其他异性乐户通婚,所以在特定区域内乐户之间彼此多有亲属关系。而这一制度的存在,也客观上导致了乐户血统的纯正性。因此,由李义的身份推知其亲属亦属乐户,且该区域还有吉、曹 两姓乐户家族存在。唯一不确定的是李三的身份,只从其称谓上是不能判定其与李义等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的。但通过姓氏,以及与李义家人参与露台修建,并将姓名同列于碑刻的客观事实,基本也可以推测出李三是与他们关系亲密的同族之人,身份应当同样也是乐户。
以制度形式确立下来的乐户身份,确切来说出现在北魏迁邺以后的东魏时期 [4] ,而后隋唐宋辽金元以下,再到雍正时期乐籍制度废除,乐户作为特殊的群体,也并未因此而消失,他们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于各地的城乡之中,并且有组织地参与着官方与民间的各种祭祀活动。这从现存的历代碑刻、题记等相关文献中发现的散乐人信息中,均可以得到证明。
虽然乐户是专门从事与“乐”相关职业的群体,但因时代的不同,所从事具体“乐”的样式也各有侧重。关于宋金以来乐户所从事 “乐”的样式,项阳先生认为宋金时期“乐户们在迎神赛社中的主要任务之一,还是搬演队戏——乐户戏”[5] 。宋金时期,乐户在神庙迎神赛社时,多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其中“本县纠首乐人”的职能应与“科头”相同,负责管理和组织乐户。在神庙中的露台、舞楼、献殿等场所内,通过向神灵敬献由乐户们承担的乐户戏,以及香酒美馔的方式,来祈求神灵庇佑。
碑文中提到的李义是组织修造宣贶庙“露台”的重要参与者,其 “维那散乐人”的身份确实值得重视。在北宋天禧四年(1020)《河中府 万泉县新建后土圣母庙记》碑阴中,有关于都维那头李廷训、杨延嗣、 杜文明等人修舞亭的记载。而“舞亭”“露台”等又都是宋金神庙祭祀 献艺的重要场所。对于信息中提到的“舞亭”“都维那头”,冯俊杰先生 曾作过相关的论述 [6] ,此处不再赘述。“舞亭”其实是神庙戏台的早期形态。修造者“都维那头”的身份,其实就是修建工程的负责人、总负责人,也称作维那、都维那,“这不仅反映出佛教徒对戏剧活动的支持与参与,还可为宋金神庙戏台诞生于佛教建筑增添旁证”[7]。结合丁淑梅所论 “散乐至宋,不单指乐舞百戏,在戏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宋杂剧,越来越成为散乐的重头戏”[8] 的观点,笔者判断,由“维那散乐人李义” 全家修造的“露台”,在当时宣贶庙所进行的迎神赛社活动中,很可能已经开始承担戏剧演出了。
众所周知,在宋金元时期神庙中,献殿、舞亭(厅、庭)、露台这些建筑都是神庙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彰显着其礼制与功能的双重属性。在神庙中专门性戏台成熟以前,都曾阶段性承担过迎神赛社活动中的祭祀演剧。结合碑文提到维那散乐人李义一家全资砌“路台”一事,亦可说明作为社会地位较低的“露台子弟”,他们在经济实力允许的前提下,必然会积极参与神庙建修的相关工作,以期通过此类活动为自己,或这一群体争取到一定的社会地位。当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李义一家传统的宗教信仰和虔诚的态度。
无独有偶,陵川县金大定八年(1168)《昊天玉帝行宫之碑》(图 1) 中记载有“散乐人,樊嘉庆、(男)樊事新、樊事安、樊山远”[9] 的信息。据此可知,散乐人樊嘉庆与樊事新、樊事安、樊山远四人,在此次玉帝行宫的修缮中也都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依据散乐人中的“男” 字,可以确定樊姓乐人之间的父子关系,而樊事新、樊事安名字中所含 “事”字,可以说明他们同为家族中“事”字辈兄弟;而樊山远的辈分则相对比较模糊,难以确定。但通过身份、姓氏、称谓限制,大致能判定他们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同姓族人,并且都是乐户。
图 1金大定八年(1168)
《昊天玉帝行宫之碑》碑阴局部
文中虽没有具体交代樊氏四人在此次修缮工程中具体承担的任务, 但结合《昊天玉帝行宫之碑》所载“落成之日,众欲作乐以享帝”的 信息,可以推测出他们很可能参与了此次庙宇重修之后的祭祀演出。 而这种以从事神圣祭祀仪式的乐户,其所享有的社会地位却与他们的 身份严重背离,不免令人唏嘘。换个角度分析,根据散乐人信息出现 在碑阴,以及内容书写格式来看,四人名字单列成行,并刊在碑阴的 末尾处,亦可说明宋金时期,生活在府县以下的在籍乐人社会地位极 低。因其从事的职业、归属的户籍、民众的偏见等诸多原因,还往往遭受社会的鄙视。
通过对比两通金代“散乐人”碑刻,就会发现它们均刊于大定初年,时间前后相近,且都记载了家族群体参与神庙修缮等相关工作。单从家族姓氏来看,他们之间可能没有直接关系,但成员中有散乐人的身份又将两个家族群体关系拉近了。从文化地理的角度看,两地都位于山西南部,属于中原文化区,并且还处在当时政治文化中心汴梁的有效辐射区域。多种因素之间的牵扯,不免会引人追问,像这类人群在当时山西是否有着庞大的基数,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心态如何?其家族群体是否为一个固定的班社?生存与传承方式如何进行?对音乐、戏曲艺术的发展起到过怎样的作用?这一系列的疑问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二、金代“散乐人”社会职能
从地缘关系来看,金代泽州、平阳地区,向南与北宋政治文化中心汴梁相去不远;向北可连通金之南京,处在宋之汴梁与金之南京的中间地带。其特殊的区位因素使其一定程度上成了宋金之间政治、文化、艺术等交流的融合地。当然,伴随着宋金战争中对各种资源的掠夺,更是人为加速了两个民族的文化艺术在此处的融合。
宋代是社会文化变革的重要时期,“既有秩序被冲击,社会结构调整重组,平民化、世俗化、人文化趋势明显”[10] ,“乐”文化也逐渐由宫廷走向大众。由于封建社会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所以很多前代的制度也得以被继承。隶属音乐机构的乐人,依然大量地存在于各地,为官方与民间社会事务服务。《宋史 · 乐志》“教坊”条记载:“宋初循旧制,置教坊,凡四部。其后平荆南,得乐工三十二人;平西川,得一百三十九人;平江南,得十六人;平太原,得十九人……四方执艺之 精者皆在籍中。”[11] 此材料提供的信息值得注意:其一,宋代乐制承自前代,而且乐工身份比较清晰,明显指乐籍中人;其二,战争的发生,带来乐人群体的流动;其三,作为地方州县的山西太原确实存有一定数量的在籍乐人。
《宋史》在记载太宗雍熙元年(984)十二月,与民众同乐的文字中写道:“又集开封府诸县及诸军乐人列于御街,音乐杂发,观者溢道, 纵士庶游观,迁市肆百货于道之左右。”[12] 由此可知,宋代的乐籍人员, 除宫廷乐人外,地方州县、军旅中皆有之。
宋金政权在一段时间内呈现着南北对峙的局面,文化、艺术、制度存在交流与融合。关于金代承继中原乐籍制度的情况,在《金史》中都有记载。据项阳先生考证“大量教坊艺人被掠夺至金之南京,这些工技 艺人在金人的押解下,从巩县渡黄河后在山西境内绕道云中(今大同) 转燕山,沿途多逃亡病死者……真正到达金都的只不过十之二三”[13],综观其整个行程范围、环境,笔者推测逃散在山西境内的乐人应该不在少数,加上山西各州县原有乐人,可知金代山西境内乐人群体数量应该十分可观。为了生存的稳定,很多可能就此归附于州县衙门,为其执事、应差服务。
由两通金代“散乐人”碑刻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县一级别乐人群体确实有依附官府的现象。其中部分技艺精湛者还担任一定职务,承担管理乐人的工作。如金大定二年(1162)碑刻中提到的李义,就是县一级的纠首乐人,负责管理和组织本县乐人工作。当然,依附官府带来的直接好处就是生活可以基本得到保障,但势必要承担官府的支差任务。宋金之前,乐户们主要担纲的是官方祭祀仪式,而到宋金时期他们承担的主要任务,正逐渐向世俗性的迎神赛社转化。
宋金时期,山西的迎神赛社活动多在寺庙中进行。相关的祭祀仪式及其祀神戏剧则要求在舞亭、露台等专门性场所举行。众所周知,这一时期由诸宫调发展兴起的北杂剧得到了重要发展,已经十分流行。结合山西南部地区乐户有演队戏的传统,很自然地在迎神赛社活动中,乐人 们将会在舞亭、露台上演戏敬神。山西高平西李门二仙庙现存露台基座上线刻队戏图就是很好的证明。除此之外,新见金代“散乐人”碑刻提 到创修“露台”的事实,也可作为重要的辅证。一般规律性的迎神赛社多发生在神诞祭祀、春祈秋报时;而不定时的迎神赛社常发生在庙宇重修、重要建筑落成,甚至是还愿之时。当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迎神赛社,乐人都是重要的参与者。而这些情况在两通金代碑刻中均有体现。
在我国北方大多数地区,春祈秋报祭祀活动一般安排在农历的二、 八月,但根据地域气温差异的特殊性,有的地方也会选择在农历的三、七月。从霍州观堆村宣贶庙金大定二年(1162)“散乐人”碑刻刊立的具体时间“七月十九日”来看,可以判断此次祭祀活动是在“露台”建 成后的秋报之时。春祈秋报以酬神、保佑一方风调雨顺和平安为主旨, 是民众的良好愿望。作为州县官员,一般都会参加相关仪式和祀典。他们主持,社首担纲,而仪式的参与和表演者主要是乐人。而从“散乐人”李义“特发诚心,谨砌路台一座,呈百艺而八方海鉴”的祝词记载中,更多反映出民众祈求神灵庇佑的心理。
至于金大定八年(1168)“散乐人”碑刻中,樊姓四人则是庙宇大修之后,进行迎神赛社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应该是承担了祭祀仪式及其献戏演出任务。同时,也可能在庙宇重修过程中捐资较多,所以他们的名字才有机会被记录进碑阴部分。遗憾的是碑刻并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记录。相较而言,金大定二年(1162)“散乐人”碑刻虽然也未对乐人群体捐资数额进行载录,但散乐人李义以全家之力修建露台一事, 却可以反映出他们优于普通人的经济情况。
结合两通金代碑刻,可以看出“散乐人”以家族群体参与迎神赛社、庙宇修缮的活动在该地区并非个例。此现象的呈现,是否就能确定他们是固定的班社团体?这种固定的组合、搭档是否仅局限于演出的需要?当然,这也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宋耐得翁《都城纪胜》中记载:“杂剧中,末泥为长,每四人或五人为一场。”[14] 宋周南《山房集》 卷四“刘先生传”中,关于路岐杂剧戏班有这样的记载:“市南有不逞者三人、女伴二人,莫知其为兄弟妻娰也,以谑丐钱。市人曰:是杂剧 者。”[15] 从此文献可知,该杂剧戏班为五人制组合。
除此之外,从已发现的宋金戏曲文物图像资料中 [16],也可以了解到当时杂剧班社中,脚色由四人或五人构成的模式十分普遍。金院本演出团 体的脚色、排场与宋杂剧一脉相承,每场亦四五人。在金代墓葬砖雕、 壁画等 17 处文物资料中[17],以四、五人制组合模式的金代杂剧班社占到 80% 以上。由此可见,宋代杂剧、金代院本戏班四、五人制的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两通金代“散乐人”碑刻记载的内容就是力证。其中大定二年(1162)碑刻所载“散乐人”成员中,女性成员居多的情况也值得重视。此外,由碑刻中“散乐人”李义的头衔推知,此五人制的散乐班社成员中,李义应该是技艺最精湛者,所以其还兼任散乐班社的管理者和组织者。观其职能,这与宋代杂剧班社中末泥色相近,都充当着班社组织和杂剧演出的主要负责人。由此,笔者推断金代散乐班社与宋杂剧、院本班社组成,以及脚色职能方面确实存有密切的关系。
金代散乐班社以四、五人制为基础,配合辅演人员的结构模式,对元代散乐班社应该有着重要影响。“大行散乐忠都秀在此作场”壁画中, 艺人共计十人,主要演员就是前排的五人。从活动区域分析,这些散乐人都曾活跃于山西南部地区,其中金大定二年(1162)碑刻记载的 “散乐人”,其活动区域与元代“忠都秀”散乐班社活动区域距离更近, 这种地缘关系,对后代散乐班社的影响应该更直接。综合考虑,可以初步判定元代散乐班社,在其组织机制上亦多承袭金代散乐班社的主要特征。
金大定年“散乐人”碑刻的发现,为中国戏班史的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资料,所载散乐班社的规模、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参与庙宇 “露台”修建等重要信息,又为学界进一步探讨金代散乐班社的组织机制、生存模式等方面提供了可能。
三、金代“散乐人”身份辨析
历代史书乐志中多有关于“散乐”的记载。“散乐”也特指“散乐 人”。“散乐人”是对某类技艺表演者的一种简便称谓,当然,也特指贱 民身份的乐籍人员,有时直呼为乐户、乐工、伶人、乐籍等。“散乐人” 从属性上归属于乐户,这是不争的事实。乐户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独特 的社会群体,却是中国“乐”文化的重要承载者。从北魏迁邺以后的东魏时期开始,到清代雍正年间被禁除,前后经历了一千多年,是一种有着非常复杂背景的,与政治、制度、社会组织、经济、文化、民俗等多方面相关的,封建社会制度下独特的“乐”文化现象。这一群体长期活跃在宫廷、王府、军旅、地方官府、寺庙和民间, 以“贱民”的身份世代、祖辈从事着以“乐”作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行当。因时代的不同,“乐”的形态也呈现出具体的时代特征。
宋代以降,作为俗乐范畴的戏曲不断发展,逐渐成为文化生活中不可或缺者,戏曲作为教坊中的主要部色,更是由乐户来承担,而这一传统也一直延续到了清代。可见,在宋金元时期“散乐人”与戏曲之间确实存有密切关系。在很多文献记载中,“散乐”亦可以用来称呼杂剧艺人。如《宦门子弟错立身》第二出:“前日有东平散乐王金榜,来这里做场。”[18]《梦粱录》“妓乐条”记载:“散乐传学教坊十三部,唯以杂剧 为正色。”[19] 由此可见,宋金散乐撂地为场进行演出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此时“散乐”演出已和杂剧艺人演出相关连。由此推知,此时从事散乐 演出的艺人应该也是专门的戏曲艺人。
辽代散乐的属性与流变,在《辽史 · 乐志》“散乐”条中亦有相应 记载:“今之散乐,俳优、歌舞杂进,往往汉乐府之遗声。晋天福三年, 遣刘昫以伶官来归,辽有散乐,盖由此矣。”[20] 此处所述散乐等,明显排除了幻术和杂技。由此说明辽代散乐内容进一步分化, 已经向戏剧靠近了。关于金代“散乐”信息,《金史 · 乐志》“散乐”条有记载:“禁伶人不得以历代帝王为戏及称万岁者,以不应为事重法科。”[21] 由此“伶人”和扮演的信息可知,散乐人承担戏剧演出应该也是客观事实。高平西李门二仙庙金代露台的石砌基座,留有两幅线刻图,对于其图像展示的表演形态,当地百姓称为“队戏”,亦即由“乐户”们扮演的戏。
入元以来,“散乐”信息被更多的神庙碑刻、壁画和题记所载录, 兹列表如下:
表1 元代碑刻、壁画等载录“散乐”情况
这些元代文献中记载的“散乐”“散乐人”,已经很明显地成为戏班、戏曲艺人或者杂剧演出的代名词。对此现象,学界基本有着一致的看法。其中,康保成先生则指出“元代这种以‘散乐’代称戏剧演员的风气,应当是从金代开始的”[22] ; 钱志熙先生认为“宋金元时期,戏剧被称为‘散乐’,演员也被称为‘散乐’或‘散乐人’”。[23]
综述所论,新发现的两通金代“散乐人”碑刻,对古代戏剧史、音乐史、户籍史、制度史等方面的研究均有着重要价值。深入分析碑刻文献提供的信息,对研究处在过渡形态阶段的金代戏曲而言,同样具有重要价值。进而对解决中国戏剧史链条中的某些关节问题,如金元时期“散乐人”搭班方式、演出规模,及其对后代戏剧的影响等问题也有所助益。而“散乐人”以家庭或家族模式,搭班组成以四、五人制为基础的班底,符合当时的脚色体制,利于戏剧的完整呈现;成员间的亲属关系,不仅利于戏班的管理和技艺的传承,同时也可以保证戏班的长期发展与稳定。“散乐人”乐户的身份是乐籍制度长期存在的体现,其职能属性决定了他们在迎神赛社中的主体地位,助力着宋金以来祭祀典礼仪式中戏剧的发生。因此,从“散乐人”之间密切的亲属关系、复杂的社会地位、多栖的生存方式、乐籍制度下的群体心态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对中国古代戏剧史、优伶史、婚姻史、社会史的相关研究均有着重要意义。
注 释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见戏曲碑刻史料的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21CZW064);2023年度国家文化英才培养工程专项资助项目“山西佛教寺院剧场及其史料搜集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2021QNYC019)。
[1] 与河南登封中岳庙的《大金承安重修中岳庙图碑》中“路台”相类,黄竹三等专家均认为 “路台”当为“露台”之笔误,笔者同意此观点,认为金大定二年(1162)碑刻中“路台” 也属于此类情况。下文均用露台。
[2] 结合成员之间的称谓,可以推测出鱼头应为吉忠明的配偶,即李义的“诨号”;例李鱼头、金兽头等,在金元时期多指对某一艺人的称呼。参见夏庭芝《青楼集》“赛天香”条目亦有类似的记载:“赛天香,李鱼头之妻也。”载中国戏曲研究院编《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二),中国戏剧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32 页。
[3] 碑刻高 36cm ,宽 50cm ,厚 16cm 。现存山西省临汾市霍州陶唐峪乡观堆山宣贶庙正殿后墙。2018 年 3 月 5 日,考察时拍照、测量。段飞翔:《戏曲碑刻文化内涵研究》,博士学位论文, 山西师范大学,2018 年,第 100 页;颜伟、姜亚平:《金代民间“散乐人”演艺记载的新发 现》,《中华戏曲》第 58 辑,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48 页。
[4] 参见黎国韬《早期乐户若干问题考》,《戏剧艺术(上海戏剧学院学报)》2014 年第 3 期。
[5] 项阳:《山西乐户研究》,文物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3 页。
[6] 参见冯俊杰等编著《山西戏曲碑刻辑考》,中华书局 2002 年版,第 12、22、23、30、31、32 页。
[7] 康保成:《中国戏剧史研究入门》,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62 页。
[8] 丁淑梅:《宋代散乐杂剧演禁与文人关系探讨》,《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 第 4 期。
[9] 颜伟、姜亚平:《金代民间“散乐人”演艺记载的新发现》,载《中华戏曲》第 58 辑,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48 页。
[10] 邓小南:《宋代历史再认识》,《河北学刊》2006 年第 5 期。
[11] 脱脱等:《宋史》(第 10 册),中华书局 1977 年版,第 3347—3348 页。
[12] 脱脱等:《宋史》(第 8 册),中华书局 1977 年版,第 2699 页。
[13] 项阳:《山西乐户研究》,第 69—81 页。
[14] 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载俞为民、孙蓉蓉主编《历代曲话汇编 ·唐宋元编:新编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黄山书社 2006 年版,第 113 页。
[15] 周南:《山房集》,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1169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47 页。
[16] 偃师酒流沟墓杂剧砖雕(北宋,5 脚色),禹州市白沙墓杂剧砖雕(北宋,4 脚色),温县博物 馆藏杂剧砖雕(北宋,5 脚色),新安北李村宋氏墓杂剧壁画(宋宣和八年,5 脚色)等。参见黄竹三、延保全《中国戏曲文物通论》,山西出版传媒集团 ·山西教育出版社、三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03—205 页。
[17] 黄竹三、延保全:《中国戏曲文物通论》,第 218—220 页。
[18] 钱南扬校注:《永乐大典戏文三种校注》,中华书局 2009 年版,第 221 页。
[19] 吴自牧:《梦粱录》,载俞为民、孙蓉蓉主编《历代曲话汇编 ·唐宋元编:新编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第 125 页。
[20] 脱脱等:《辽史》(第 3 册),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891 页。
[21] 脱脱等:《金史》(第 3 册),中华书局 2020 年版,第 947 页。
[22] 康保成:《中国戏剧史研究入门》,第 46 页。
[23] 钱志熙:《南北朝隋代散乐与戏剧关系札论》,《文学与文化》2010 年第 1 期。
本文原载于《中华戏曲》第70辑,文化艺术出版社2024年版。引用时请以原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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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吕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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