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介绍常见的鉴定项目类型,详细见此链接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常见的鉴定项目有哪些?鉴定的结论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本文介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这里的三日和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的三日是一样的,不包括当日,也不包括节假日。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申请重新鉴定需要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当事人一定要认真研究鉴定意见,判断检验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鉴定规范等,重新鉴定申请做到有理有据,才能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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