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转化为公式表达: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无上限)
2、无固定收入,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 X 误工期天数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 X 误工期天数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可见,没有对误工费的最高标准进行限制,在实践中,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误工费举证:
1、举证误工时间通常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3、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4、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如果无法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费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特殊人群的误工费:
退休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员以及六十周岁以上的农民有劳动能力且仍从事农业生产或有其他固定收入的,可以支持误工费。七十周岁以上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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