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2024-11-02 11:08   广东  
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汽车的方式越来越多。本人探讨关于融资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观点归纳以下几点:
一、使用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编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二、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融资租赁的一方不是车辆实际的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掌控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形时不承担责任。
三、承担责任的赔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了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责任,那么在没有证据显示融资租赁公司一方对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提供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并且对借用人有初步的审查判断义务,如未妥善保管钥匙或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醉酒的人等,导致发生事故,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作为车辆管理人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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