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省市发生交通事故,该按照哪里的标准赔偿?欢迎讨论!

2024-10-23 08:57   广东  
文章通过举三个例子展开,供参考学习使用。
举例1#,在2024年五一假期期间,广东广州的梁某(30岁)去湖南张家界旅游,不幸遇到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家属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死亡赔偿金,被告及保险公司认为应对按照湖南省的相关标准计算,但梁某家属认为梁某是广州户口且经常居住也是广州,应当按照广东省的相关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计算如下:
按照湖南省的标准,梁某死亡赔偿金=20 X 49,243元=984860元(根据湖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43元)
按照广东省的标准,梁某死亡赔偿金=20 X 59307元= 1186140元(数据来源广东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2023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9307元)
两者相差201280元!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死亡赔偿金相差如此之大,那么该按照湖南省还是广东省的标准计算?
发生此差异的背景或原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侵权类型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所以如果选择在事故发生地起诉,那么将适用事故发生地的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如果选择在被告住所地起诉,则适用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涉及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标准存在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故总结如下结论: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低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受害人应举证并主张适用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2、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高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就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案例1#结论:应按照广东省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举例2#2024年五一假期期间,广东广州的梁某(30岁)去上海旅游,不幸遇到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家属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发布数据,2023年上海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9477元,远高于2023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9307元,梁某家属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上海市(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举例3#2024年五一假期期间,来自广东广州的梁某(30岁)和来自上海的张某(30岁)相约一起到张家界旅游,二人在张家界同乘本地的出租车,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两位被害人家属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梁某和张某分别主张按照居住地广州/上海的标准进行赔偿,在广州和上海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如统一采用广州的或者高低折中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就存在对张某不公平的现象;如统一采用上海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就存在对被告不公平的现象;如分别采用广州/上海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就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该如何适用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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