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4-10-15 13:22   广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对外主张只承担自己内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中,有哪些情形要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简要罗列,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二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数车撞击、碾压被害人,各个加害行为都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为原因力聚合,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交通事故由二人以上实施导致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教唆他人非法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是拼装的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出借机动车号牌、明知他人套牌而不制止,原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形: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交通事故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共有人共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十二、非法转运导致旅客人身/托运财产损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合伙关系运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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