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颜夏含,贵州省现代山地经济发展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从事民族文化研究;
徐晓光,博士,江苏师范大学特聘教授,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省核心专家,从事中国法制史、民族民间法研究;
夏杨,贵州民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上海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摘要
Abstract
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由于林业开发,与内地经济往来不断加深,内地汉族商人进入该流域各县,将汉族文化带入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清政府对清水江流域民族地区教化的推行及文化的普及在其间有着深刻的影响,从语言文字开始,逐渐形成经济成果共享、社会制度共享、教育发展共享和文化共享的各民族文化互嵌格局。作为该地文化发展标志的“清水江文书”是清初到民国林业商品经济的体现,也是苗侗人民汲取先进汉文化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三交”;清水江流域;各民族;文化共享
目次
Contents
一、语言文字共享
二、经济成果共享
三、教育共享
四、制度共享
五、文化共享
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清水江流域水道交错、大小河川密布、码头众多,形成一个以林业为核心的经济网络,木材采伐后经过溪流,通过莽莽林区,进入瑶光河、小江、亮江等支流,后进入清水江,转运至长江沿岸城镇销售。茅坪、卦治、王寨等三个苗族、侗族村寨作为重要的木材交易码头,每年来此地从事木材交易的外省木商与当地少数民族木商众多。清水江两岸苗族、侗族、汉族70%以上与木材生产、运输、贸易有关,他们在林业商品经济中获利,以维持家庭生活。黔东南各民族杂居共处,相互信任,求同存异,打破了边界壁垒,共有、共享区域文化,成为多元和谐的民族区域共同体,成为历史上民族文化交融典型的地域个案。提炼总结各民族文化共有共享格局下的清水江经验和模式,探讨历史上“文化共享”原因、路径与形式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的“范例”意义。本文从清水江流域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出发,基于民族交往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交往实践,深入理解民族交往与文化共享的内在关系,分析民族文化互融共享模式的形成、发展过程与实践经验。国内外关于“文化共享”的理论很多,本文无力涉及,仅从语言文字共享、经济成果共享、社会制度共享、教育发展共享和文化共享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语言文字共享
经过长期的演变,汉文化对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的影响逐渐加深。在明朝之前,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之间政治关系与经济交往均不紧密,文化互动处于慢车道,汉文化影响不大。明代在贵州建立行省后,尤其是随着屯田制度的施行,迁入了部分汉族军民,中央与地方的政治联系得到加强,加速了汉族与苗、侗民族的文化交流。可是,由于黔东南大山阻隔,水道不畅,直到清朝前期清水江流域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极其落后的自然经济状态。自然经济环境下农副产品处于自给自足状态,社会共享的比例比较低。自清朝“改土归流”后的一段时间,清水江流域下游河道畅通,以河运为主的木材经济逐渐繁荣起来,黔东南锦屏地区成为众多汉族商人的聚集地,汉语汉字的逐渐普及使得商业交易基本上都以汉语为主。这让当地少数民族意识到汉语汉字的重要性,于是争相接触外界并积极学习汉语,书写汉字。在经济交往中最先掌握汉语、苗语的少数人群占了先机。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将交往行为视为主体间的互动、沟通行为语境、协调彼此行为计划,达成共识,突出语言的特殊地位与重要性。这在清水江经济活动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嘉庆六年(1801)十二月二十七日,兵部巡检贵州等处的地方提督案务的判词大概说道:
贵州省黎平府位于大山深处,盛产树木,生活在附近的黑苗从此处采伐树木到茅坪、王寨、卦治这三个地方进行木材贸易。这三个村寨的苗族群众,和黑苗、木商三家进行协商,交易成功后,黑苗回到原来的地方,木商委托三寨的苗族运输木材。三寨的苗族和黑苗本是一脉,语言风俗都是相近的,木商在三寨住宿等,一般都会支付一两四分银,不敢欺诈当地苗民。
清水江林业的自然分工和民族布局是这样的:从卦治村以上的清水江林区,从事木材经营的商人全都是本地侗族、苗族,他们都是从山上把木材放到山下,再运至三江销售,这类商人被称为“山客”,他们生活在清水江上游,负责组织木材从山地林场到木材交易地的采伐和运输,即是当时人们口中的“黑苗”或“黑苗同类”。三寨里在木材交易中有权联络“木商”与“山客”之大姓房族和家庭被称为“主家”,他们因习惯相近使用语言相仿,所以逐渐成为木材贸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联结者。由于地处“中心市场”和语言优势,三寨苗人“邀同黑苗、客商三面议价,估着银色”,取得了木材经纪人的有力地位,获利较多。对这种来之不易的成果,他们非常珍惜,故“三寨穷苗借以养膳,故不敢稍有欺诈,自绝生理”,该地民风古朴,重视诚信,这是做生意的根本。
“清水江文书”从时间跨度来讲,从明朝末年开始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初。清代开始,在当地大量的民间诉讼文书中,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群众使用汉字的普遍状况得以体现。也表明汉文化在当地群众中的普及程度较高,并有一个庞大的文书代书专业群体。为避免因契文有歧义而引发产权纠纷,当地民间有专门的契约文书制作教育,官府也颁布施行了统一的契约文书格式,这使契约文书的内地文化特征在清水江流域得到进一步强化。
清水江流域山高、林密、石多,历史上苗、侗民族以石头为载体保存永久记忆,在没有文字的时代,为记录重要的事件,开始使用“埋岩”(无字的石头)作为订立规矩的形式。汉字传入后便像内地汉族一样勒石立碑,清水江流域碑碣密度极高,如繁星点点遍布于民族村寨、集市及江河岸边,多的村寨有几十块,少的也曾有一二块。在清水江—沅江沿岸形成了一条“碑碣群带”,碑碣中很大部分是“官府禁示碑”“乡规民约碑”“榔规款碑”“契约碑”“抗粮抗捐碑”和“公益碑”等,这些碑刻不同程度地反映各民族习惯法的内容,记录了西南地区社会体制变化、乡村治理和法制发展的历史,是少数民族法律史和民族法研究的重要地方资料。
在清代地方官府发布的“禁碑”中,不乏对苗侗人民减役减粮的规定,清水江流域有很多官府的“减粮碑”“减役碑”和民间的“抗粮碑”“抗捐碑”。在碑刻中有的有“发给”字样,应该是官府应团民之请求誊抄下发各村寨的纸质告示或批复,各村寨接到后自行组织刻碑竖立的。民间所立碑刻字迹大多不太工整,普遍存在错字、别字、漏字现象,这类现象也反证出石碑为村寨民间自发所立。值得反思的是,当时的村寨为什么都倾向于自己出资将官府的法令刻碑竖立呢?因为,官府这些明令免除额外苛派,轻徭薄赋的法令是保护当地苗族、侗族群众利益的,所以人们才乐意竖立它,说明苗族、侗族人民学会了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经济成果共享
清朝初期为朝廷购木的“皇商”、大量民商以及外省破产农民相继涌入清水江流域木材出产地区,经营杉木贸易或从事杉木种植,到清朝中晚期木材贸易达到顶峰。伴随林业商品经济浪潮涌入的中原文化带动下,清水江流域成为上等木材贸易中心。在此间,以徽商为首的皇商和各处汇集而来的商人群体,给清水江流域带来了资本、劳动力和生产技术,也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开发和文明进程。徽商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极大地促进了清水江流域的经济、文化教育和政治等各项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因林业种植雇工群体的存在,该地的人口成分日趋复杂,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其中包括外来汉族、当地苗族和侗族民众。尤其是随着大量汉族人口涌入,经济贸易活动逐渐以汉族交易习惯开展,使得清水江流域从以前半封闭、半自治的民族社会完成了嬗变,成为汉文化与其他文化形态的“互嵌”式社会,在这个“复合型社会”中汉族文化占有很大的比重。多民族文化共存于此小区域之内并相互交融,共同进步。清水江流域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地带,从所处地域讲,锦屏县是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区,清代是属于未开化的地区。但清水江又具有上接都匀、贵阳等黔中腹地,下连江淮各省的地理优势,并在明清王朝将贵州纳入朝廷管辖的过程中,由于很早就受到汉文化的影响,官府早已将其视为“开化”之地。
乾隆《开泰县志·风俗》中记载:“在清水江流域的锦屏县(清朝为开泰县),五方杂处,人性朴茂,尚礼重信,不乐粉华”。从锦屏县现今的民族的分布看,侗族占45.16%,苗族占33%,汉族占21.4%多,其余极少量的为其他民族,历史上民族的分布大体相同。在锦屏、天柱,当时以清水江为界,西北住的是侗族,东南部居住的是苗族,中间夹杂着汉族,民族文化的融合一刻也没有停止过。这个分界只是大致的分布格局,实际上苗(当时通常是广义的“苗”,侗族也均称为“苗”)变汉、汉变苗的情况比比皆是,很多在林业贸易中获利的汉人,长期定居于此逐渐认定自己是“苗人”,所以这一带的苗族是汉化程度比较高的,有些也就是祖辈迁移此地的汉族。清代黔东南宽松的政治环境,高度的民族自治,风卷而来的林木贸易,“五方杂处”的人口格局,我们已经无法分清在清水江从事经济活动的哪些是侗族、哪些是苗族、哪些是汉族,当时人们习惯中认定的族群和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识别认定的民族肯定是有区别的。但有一点是清楚的,清代清水江很多富商,如“姚百万、李三千”等就是祖辈迁移此地的汉族。但清朝政府却把这一带统称为“苗疆”,细分一点也无非“熟苗”“生苗”而已。
在林业商品经济发展时期一部分人成为“山客”,特定条件下的一部分人在“水客”与“山客”之间起到了中介的作用,这就是“行户”。嘉庆十一年(1806)三月,“争江”案件的布告中就有明确的表述:
“……照得黎平府属之茅坪、王寨、卦治三寨,……赴三寨购买。该三寨苗人与主议价成交,……商人给钱四分,……茅坪三寨等山多田少,穷苗赖以养膳……”。
嘉庆六年(1801年)由卦治人镌刻于石碑上的一则官府公告记载卦治、茅坪、王寨“值年当江”这样一个重要规则。这一当江规则是以“公约”形式议定,就是在山贩和其他商人似乎都没有(很可能也无权)参与的情况下,由地位特殊的大商人与有当江特权的卦治主家商议制定的一则江规。从现在看当时“三寨苗人”到底是哪个民族已经无法考证,但肯定是一批熟苗。当时在苗疆有一种人群叫“洞苗”,“其山居者曰山苗,曰高坡苗,近河者曰洞苗”,“中有土司者,为熟苗,无管者为生苗”。这些苗都有共同的语言和习俗,清朝时期能与黑苗进行联系,首先必须熟悉黑苗语黑苗情,只有熟苗才有这种可能。康熙初年,在清水江流域设粮长、洞长,催办丁银秋粮赴县上纳,充当此职的,须熟悉苗语苗情,故为“熟苗”。爱必达在《黔南识略》卷十三清江厅、卷十七镇远及石阡府、卷21黎平府、卷22古州厅等处,则将“峒(洞)人”归为“苗”称“峒(洞)苗”。
清水江沿岸的木材交易中心从明末的托口(属湖南),到清初转移到天柱的远口。《黔阳县志》中记载有相关的内容,大致是说明朝的时候从托口运输木材到天柱进行木材贸易,木商都会在此处聚集,与苗人进行协商。在康熙朝前期,王寨、卦治、茅坪的商埠也随之慢慢兴起,木材产量的多寡决定着用于木材交易的码头的兴衰,木材交易的需要是其根本因素。明朝末期苗人的田地买卖,是没有册籍可以用来参考的,买的人是不知道田地的来源的,卖的人也不知道田卖到哪儿去”。从《苗族社会历史调查》可以看出,在当时黔东南地区租田手续是很便捷的,即:双方口头约定,是十分简单的。不需要押金也不请中人。“在百年前无人识字,对田地的买卖,全凭中人之口舌证明……仅讲忠实信用而已。”此处以锦屏县文斗苗寨为典型例子进行阐述:在明英宗以后,文斗附近的中仰、羊告苗族群众慢慢迁入文斗,开始加入到木材的贸易之中,形成了“开坎砌田,挖山栽杉”的农业模式。据嘉庆《百苗图》载:清水江苗族“……广种树木与汉人同商往来,称曰‘同年’。”
“南北木植皆于黔省,采买其利甚薄,两州(辰州、沅州)行过。又黔州溪水长通估客舟。‘莫道苗蛮无地利。朝朝木筏满江流’。”清代民国繁荣的木材贸易给清水江各族人民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据《贵州经济》记载:“黔省东南,素以人工杉木著称……杉木最密”。由此可见,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林业生产采用滚动发展模式,林木葱郁即代表着经济富庶,木材经济的繁荣促进了民众致富,既推动了经济发展又保护了生态环境,受益的还有清水江支流,“巴拉河……久为著名产木之区”。
“清水江文书”是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汉族地区的民间文书,各民族共同创造了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色的契约文化。从性质上说,“清水江文书”是体现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民间文书。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契约广泛存在于全国范围之内,其基础都是自由买卖,各地契约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有差别的,各具特色,但却有着显著的共性特征。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契约是从经济较为发达的汉族地区引进而来的,在当地的山林买卖、租佃等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脱离不了土地契约之原型,这也是共性和文化融合性的彰显。在形式上,清水江文书主要是山林买卖、租佃等活动双方的当事人依传统习俗进行订立的私人契约文书,同时也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凭证,承载的社会职能是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因此,各时期官府对各类契约的认可度极高,认为这些文书具有不同等次的证据效力。
三、教育共享
贵州巡抚赵廷臣于顺治十六年(1654)向朝廷上奏:认为应趁贵州刚刚开化,首先应该进行教化,端正态度。同时提出,当地土官如果承袭爵位十三年以上,应和汉人一样从儒学开始学习礼教,送子弟入学的允许补为贡生,也与汉人一样接受教化,参与科举取仕。顺治十七年(1655)清廷议准:贵州各府、州、县设义学........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送学,各府、州、县复设训导躬亲教谕”。随着官府的推动和普及,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文化教育从此开展开来,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这一地区文化发展。康熙十三年(1704),时任贵州巡抚的于准主张将少数民族教育开放程度惠及全体苗民子弟,并向朝廷奏请《苗民久入版图请开上进之途》给朝廷,在“奏疏”中强调:“苗民久入版图,苗族宜沾圣化,请开上进之途,以宏文教,以变苗俗”。明朝虽设置布政司和按察司设立贵州行省,但军事卫所多而行政府县少,武官难以承担教化之职而只会对苗民耍威风,“故迄数百年,习俗犹未变化”。及至清朝,广设府县和学校推行教化,海内均沾德化,只有苗民没有普及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政策:应该选拔苗族有文采学识之人参加科举考试,汉族人因为有了苗族人的竞争而更加刻苦努力,苗族人民加入科举考试之后,会慢慢转变为汉族,苗族的风俗习惯就可以接近汉族,得到改善。他还指出:如果当地的文人都参加乡试,会有助于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人员。普及文化推行礼教,改变苗族旧俗,使苗族与汉族趋同的同化原则在这份奏疏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清政府为在该地推行教育普及文化,采取了不同他处的保障措施。比如,光绪元年贵州巡抚曾碧光为明示严禁事宜而定的“免夫碑记”规定,黎平府知府根据这个规定,订立了类似的规定:除了主考官、学院路过府境内,和往常一样需要派人迎送外,不论任何的差事,都不允许征派苗族民众去服役,以前的一切陋习都应该革除,如果存在类似的情况,可以检举揭发,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可有其他言语。”对从事教育的官吏十分照顾。
到清朝中期,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汉化的程度已经相当深,这从考取功名人数、书院设置、文书的书写水平等方面可见一斑。此时这一带与苗疆腹地以及“新辟苗疆六厅”苗族侗族不同,是汉化程度比较高的。从北部侗族看,古往今来清水江流域各县中教育发达程度最高的均为天柱县。社学是在城镇和乡村专为民间子弟接受教育开设的地方官学。天柱县自明朝嘉靖年间就设立了聚溪社学、兴文社学等社学。天柱县近代教育的开端是清代光绪三十年(1904)设立的“劝学所”。历史上天柱民间一直有着捐资办学传统,民国初年,“外三江”资助三千两白银,又将坌处木捐辟为天柱高等小学教育经费。此外,除扣除杨公庙(木商会馆)香灯各项费用外,其余全部作为天柱县中学教育经费,由此,天柱县捐资办学的良好风气在周围得到广泛的传播,至今在贵州省县份中天柱县教育质量一直很好,这得益于历史以来该县打下的良好教育基础。
在苗族地区,清顺治年间苗族姜春黎自铜鼓迁居文斗后,非常重视教育,以至于文斗出了很多文人雅士。《姜氏家谱》中有乾隆十二年(1747)姜文撰写的“序”、嘉庆年间姜文的第四代孙撰写的“记”,均为姜春黎后裔所作。从内容和文笔来看,这些文章文笔流畅,叙事简明扼要,写作水平较高。同一时期,另一处重要木材生产基地瑶光寨,大地主商人姜志远的两个儿子吉兆吉瑞考中了举人,共有20多个秀才出自该寨,民间捐建了8所学校,这些在现存碑文中都有体现。在清水江流域,民间成批量地发现了许多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这与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密不可分,也体现了当地的惜纸习惯、对资料保存的重视。
四、制度共享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清初时官方推行的主流意识形态在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村寨开始普及。从《姜氏家谱·记》就对此有所体现:在康熙三十二年(1693),姜凤台邀约各寨向官府纳粮入籍,当时因文斗下寨与上寨之间有矛盾,而另行向天柱县投诚入籍。后来,苗馁(现韶霭村)在龙玉卿的主导下全寨向官府纳粮入籍。文斗寨在林木逐渐成为与外界交换的商品之后,“输粮入籍”,归化朝廷。锦屏县偶里乡平鳌寨也是重要的木材来源地,该寨留存下来的文书最多,现存村里的黎平知府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三月十五日立的“安民告示碑”写道:“尔等既归版图.......礼法稍知矣。今尔等愿归府辖,凡一切斗殴、婚姻、田地事件,俱令亲身赴府控告.......各宜遵府示”。从碑文可知,当时的清水江流域走上了从传统的简单民族社会快速迈向民族融合型社会的进程,从国家要求法制统一的角度来说,该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刑、民事案件,由官府适用国家律法处理逐渐取代以往村寨依习惯法处理成为趋势。清朝初期,以“礼法并用”之模式对新“归化”之平鳌寨进行治理,即是朝廷在该区域行使行政及司法管辖权力的明证。这些说明,县级由官府来管辖的情况慢慢取代了过去由习惯法调整完全可以解决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习惯法也失去往日的强大功能。
“清水江文书”中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四朝的清代契约文书在数量上所占比例是最大的,其主要涉及事项范围有:田土的典当与租佃、山场林地交易、划分林地及股份分配等。康熙时期起大力开展的植树种杉的效果已经显现出来,到乾隆以后锦屏地区数十年间不断种植的树木大量成材,逐渐作为商品入市交易,并形成了“滚动发展”的模式。面对林业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因收益引发的矛盾在村民或村寨间逐渐增加,使得有着厌讼传统意识的苗、侗民众,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经济权利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苗、侗民族村寨也遇到很多以前没有出现过的纠纷类型,有些纠纷已经不能在民间通过“鸣神”的途径解决,更多的或准备或已经诉讼到官,以使自身权利得到更权威保护而希望由官府来裁断。“清白字”“悔过字”等文书均体现了此种不断增强的诉讼意识。清朝道光年之后,“健讼”已成为清水江流域的一种社会风气,村里人只要觉得不公平,就会一纸诉状讨回公道。
清水江流域民族情况和法的适用非常复杂。有流官单独颁发的“禁示”,也有流官和土官共同颁发的布告。而更多的是苗族、侗族社会组织制定的“款规”与“榔约”,是三元法律并存的模式。另外地方官府利用了苗族习惯法,通过议榔(埋岩)组织来治理地方。官府法律不仅依靠民间权威来保证实施,习惯法也要依托国家强制力加强其效力的作用,具有“官示化”的特点。
文斗寨是清代林木生产重地,也是文书保存最多的村寨,在其所存文书中有一则“款约”,题为《准示禁查核施行地方口幸生民幸实为公便》,共八条,最后一条为:“应办之事不论难易,不论款内各寨团首绅乡务要协力同生死相顾。为人即是为己,人安己方得安,若存小见,临时退缩,欲求自保。当此时势岂有一人能自保之理乎?口攻抚众由自取各自谅之大家勉之。”该“款约”的这一条告诉我们两个信息:一是从行文看是报给官府的,议约之后呈请地方官府认可,是获得官府通过的公约,其文后的用语为:“敬呈条约,管窥盖见,是否伏口鸿裁,倘蒙府允。颂口。”二是现在文斗村主要是苗族,但却使用了“合款”的表述,而“合款”为侗族所独有,这表明民族的融合与民族法文化的互相渗透自古至今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款约”的内容说明,当时南部从婆洞和三瓜向北到高坡九寨(侗族地区)这一大片区域内的村寨议约形成了庞大了“款”组织,议定了组织章程并规定了定期开会制度。议约内容涉及范围十分广泛,有军事制度,如对团体的军械采办和团练编选、值更望哨和齐团互保、钱粮筹备和作战及作战奖抚等均规定得非常详细。此外还有社会治安保障制度、发展生产制度、社会建设制度和发展公益事业制度等方面均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在清水江流域,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村寨联合的组织模式被广泛采用,一个区域内没有民族和家族的藩篱而组成共同的社会组织,比如“四十八寨合款”,就是由黔东南和湘西共四十八个苗、侗村寨组成。因此邻近苗族地区的侗族村寨,因受苗族文化影响其也会将自己的社会组织活动称为“议榔”。反之,邻近侗族地区的苗族村寨,因受侗族文化影响也会将自己的社会组织活动称为“合款”。所以,现存各类“侗款”中就有“侗人来立条约,苗人在旁欢喜”的说法是不难理解的,这充分说明民族法文化的交流。
五、文化共享
清代清水江流域形成了民族经济与民族文化的齐头并进景象。从当地一些民俗现象不难发现,当地的很多习俗是从内地传入或受内地的影响。比如祭祀祖先的“椎牛”习俗,在苗、侗少数民族地区现在还很盛行。但古代汉族地区就很兴盛。如曾子曾说:“与其椎牛而祭墓,不如鸡豚逮亲存”。这些习俗原来在汉族祭祀祖先时是常用的,但现在内地没有了。历史上内地经历的战争、民族融合,文化的变迁很大,特别是近代中国社会的变化更是巨大。而贵州大山阻隔,交通不便,历史上处于较为封闭的状态。黔东南地区由于开发较晚,各民族文化保存得比较完好,很多内地的文化因素在当地已经消失而在黔东南得以保留和传承。正所谓:“礼失则求诸野”。就拿各民族银饰来说,前述清嘉庆年间“项有银圈,大耳环”,说明林业生产中少数民族获利的情况。正是由于此时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兴盛,苗族、侗族人民在木材贸易中获得大量的白银,而村寨中用钱的地方很少,所以才把白银做成银饰,银饰打造技术中也学习了内地的技术。在节日时,当地女子都穿戴银饰盛装。少数民族村寨火灾频繁,其他财物都容易被烧毁,只有金银火烧融化还能保值,经过打造还可以变成银饰,因此苗族银匠的银饰打造技术很高。
历史上文化娱乐活动相对贫乏的苗侗族地区,劳动人民创造了自己的服饰文化、节庆文化和歌唱文化等,同时对广大汉族地区的文化也十分向往,《百苗图》记载:“喜著戏箱锦袍,汉人多买旧袍场卖之,以获倍利”。由于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苗族、侗族参加林业贸易活动的人比较多,生活不断富裕起来,于是在服装银饰上逐渐形成了攀比之风,到雍正以后清水江支流亮江一带进行了主要针对妇女的服装改革,规定了头饰和服装的标准。文化艺术上的交流也是常见的,一些音乐元素被当地民歌、戏曲吸收,为当地音乐艺术打下了良好的文化基础,其中对侗歌、侗戏的影响最大。在嘉庆、道光年间侗族歌师吴文彩,在传统侗族琵琶歌、侗族大歌的基础上参考了桂戏、花灯戏、湘剧的程式和表演方法,综合编制成侗戏。黔湘桂边区各民族文化交流、文化变迁、渗透交融现象值得深入地挖掘和研究。
对于文化相对落后地区,“移风易俗”是官府和当地有识之士的主要任务。苗人姜春黎在清朝顺治年间从铜鼓移居到文斗后,着力推动移风易俗,“大义率人,约众延师,劝人从学,求婚令请媒妁,迎亲令抬乘舆,丧令致哀,必设祭奠,葬须择地,不使抛悬,蒙天深庇,得人顺从。”在“移风易俗”中婚姻改革居于首位,清朝从康熙到光绪的200多年里地方官府和乡村绅士都致力于婚俗的改革。光绪“彦洞、瑶白定俗碑”开宗明义:“盖闻人伦之始,夫妇为先,王道之源,婚姻为重。”婚俗改革的目的是“为挽颓风”“俗兴化美”“益己利人”。婚俗改革主要是针对锦屏“九寨”一带,当地姑舅表婚盛行,姑妈家的女儿首先要嫁给舅舅家的儿子,如果不嫁舅家会索取天价的彩礼。这一风习逐渐影响社会上通过婚姻获利进而相互攀比,在“九寨”侗族地区男女结婚,彩礼越来越高,子女结婚弄得家里一贫如洗,也生出了不少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每到这时款组织或村寨就会制订规约,限制彩礼的数额。主要规定要降低各方面彩礼的标准如在男方聘礼、女方嫁妆、姑舅之间的彩礼、嫁娶迎送之间相赠的礼物等方面。以后,据《开泰县志》载:锦屏、黎平等地“婚礼、问名、纳采、亲迎皆与中土同,其尤近古者,盛时结姻后或男家力歉女家即量力自备衣物,以完儿女之债,两家皆乏,至亲厚友助成之”,婚姻习俗有了很大的改变。清水江流域现存“康熙平江碑”“乾隆四里塘碑”“同治已得碑”属官府告示。相对的,嘉庆年间所立四里塘碑、光绪年间所立启蒙碑等即属民间规约。地方官府出于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需要,在对地方头人要求改革婚俗的请示作出支持批示的同时,也会主动发布禁革之告示,用以彰显自己的政绩。同样地,乡规民约通过官府的认可以提高权威性,民约的官示化、告示的民约化结合倾向十分明显。
来源:《贵州民族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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