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索引
《历史地理研究》2023年第3期,第42—52页
邹立波
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四川成都 650065
摘
要
《明史》首次在官修刊行的正史中专设土司列传,却选择性地仅将明代部分“西番”土官归为“土司”。原因是万斯同、王鸿绪等清初纂修者修订稿本时深受明中叶以降史书对“西番”疆土隶属关系记载的影响。“西番”被析分三大板块是明初在“西番”建政立制过程中因袭、调整元代政区旧制的直观体现,“羁縻”土官被清初纂修者排除“土司”行列。由于明初地方政治实践的差异,陕西、四川都司卫所辖治的“西番”土官被纳入不同的军政管理体系,成为清初官修正史界定“西番”土司的深层次原因。到明代后期,“西番”疆土分治局面逐步打破,时人认知观念中“土司”地理空间分布发生变动。概念运用的考察需注重历史文献语境,以及不同区域的地方政治实践;土司概念认知的生成过程或成为与制度史研究互补的一个面向。
作者简介
邹立波,男,1980年生,山东淄博人,博士,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藏族史、中国西南民族研究。
土司制度作为我国边地一种长期的政治实践,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各有特色,明代是其推行和实施的重要阶段。“土司”一词主要指管理边地事务的非流官机构和职官,产生于明代后期,到清初逐步普及,大量出现在官修典册、方志笔记中,入正史列传。这是近代以来土司研究的基础,而“土司”与“土官”、“文职”与“武职”的概念、性质和分类等则构成该领域的重要议题。[1]“西番”是土司制度实践的一个典型,在明代史书中有过不少记载,接续了元代旧制的同时又有创设和发展。“西番”一词可理解为对宋元至民国时期以今藏地为主的区域及聚居于此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统称。
关于明代“土司”与“土官”的探讨,学术界虽然从其名称由来到史料中的词频统计、内涵演变、史传分析等[2]都有涉及,但是对概念运用的历史文献语境与边地政治实践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所忽略。通过分析“西番”土官系统的分类界定及其疆土隶属关系,尤其是各类明史文献的文本继承致使《明史》只将部分“西番”土官归入“土司列传”等问题,本文拟在前贤研究基础上更近一步,以期为理解明代“土司”概念和疆土管理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观点。
《明史》“西番”土司相关内容及其依据
“西番”之称始于南宋,为元明时期沿用,大致包含地理、族群两层内涵。明初实录提及“西番”或“西蕃”“土蕃”等多见于明廷经略西北河州、洮州、岷州等地的史事中。到明代中后期,各类著述对“西番”的方位、族源表述已较为固定。晚明成书的《潜确居类书》集众家之说称:“西番,即唐吐番,一名乌思藏,在陕西之西南,四川之正西,云南之西北。其先本羌属,凡百余种,散处河湟江岷间。”[3]作为地理名称,明代西番以乌思藏、朵甘等地为主,大体与今青藏高原空间范围重合,因而其疆土隶属与陕、川、滇等较为密切,尤其前两者。本文讨论的“西番”也侧重隶属或毗邻陕、川的区域。
今人研究常有以后世认知观念叙述界定前代史事的倾向。明代的“土官”与“土司”与今人通常理解的不同[4],明代典籍普遍以“土官”统称土职,“土司”一词则晚至嘉靖年间才出现[5]。今人约定俗成地以“土司”泛指明清时期管理边地事务的独特机构或职官,但明代、清代对“土司”的解释却不可等同。诠释“土司”的内涵需考虑历史文献的时代语境。
《明史》在正史中首次为土司专设列传,内容涉及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行省,其中“四川土司诸境,多有去蜀远去滇、黔近者”[6]。四川与云南、贵州、湖广交界的诸土司辖地联为一片,构成明代西南边地土司的主体。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董卜韩胡宣慰司等为明清武职土司,未列在“四川土司传”内,而与明代封授的三大法王、五大教王等一同列入“西域三”篇。这与《清史稿》称“四川边境寥廓,历代多设土司以相控制”[7],并将天全六番招讨司、穆坪董卜韩胡宣慰使司(即董卜韩胡宣慰司)、明正宣慰使司(即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等土司内容并入四川土司传的做法不同。
《明史》地理志、兵志所列西南四川都司辖治土官的构成,与土司列传记载的土司相符。类似情形也见于西北河、洮、岷等区域。《明史》无陕西土司列传,地理志、兵志未列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卫所辖治土官,又将“西番诸卫”列“西域二”中。《清史稿》纂修者对此疑惑不解:“甘肃,明时属于陕西。西番诸卫、河州、洮州、岷州番族土官,《明史》归西域传,不入土司传。实则指挥同知、宣慰司、土千户、土百户,皆予世袭,均土司也。”[8]故将其一并列入甘肃土司列传。
今人不察,或以为明清两代土司分布大致吻合,隶属或毗邻陕、川的“西番”区域。[9]但从文献语境看,《明史》有关西番土司内容仅见于四川土司传松潘卫、建昌卫、茂州卫等篇章,又专列天全六番招讨司等。纂修者笔下的西番土司有明显区域性。
官修正史内容多出自前朝旧章史册。清人纂修《明史》始于顺治二年(1645),终稿刊印于乾隆四年(1739),先后形成万斯同《明史》、王鸿绪《明史稿》和张廷玉《明史》等文本[10],后出文本大多因袭前修。清代官修《明史》专设土司列传是在康熙十八年(1679)重开明史馆后,初时万斯同以《蛮司合志》为底本;但刊行本则大致基于雍正元年(1723)定稿的《明史稿》,其中土司列传、西域传体例内容基本沿袭王鸿绪的《明史稿》。
自康熙十八年起供职史馆的翰林院检讨朱彝尊曾在议定纂修体例时指出:“土司之承袭,顺者有勤王之举,反侧者兴征讨之师,入之地志则不能详其事,入之官制则不能著其人,宜何以书。”[11]其遂有“劝立土司传,以补前史所未有”的倡议,又推荐嘉靖中叶辑录的《土官底簿》作为参考史料,声称“毛检讨大可是予言,撰《蛮司合志》”[12]。“毛检讨大可”即负责撰写土司传的翰林院检讨毛奇龄。《蛮司合志》被《四库提要》称为“修史之本”,体例以“布政司所辖为纲,体类方志,颇乖纪事之范”[13],分述湖广、贵州、四川、云南、两广等地土司史事。《蛮司合志》载录土司所属布政司一级政区与《土官底簿》完全一致,当是受后者影响。万斯同《明史·土司传》体例、内容对比《蛮司合志》只是略有删改,将湖广、贵州合成了一卷。同一时期翰林院检讨尤侗撰写《外国传·西番》是清代官修明史过程中首次为“西番”立传。万斯同《明史》所列《外蕃传三·西番》除补录若干史事外,与尤侗《西番》内容并无二致。[14]
王鸿绪《明史稿》与万斯同《明史》在西番、土司列传体例和内容上却存在很大差异。《明史稿》专列《西宁河州洮州岷州诸卫番族》(张廷玉《明史》更名为“西番诸卫传”),又为三大法王、五大教王、朵甘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董卜韩胡宣慰司等单独立传,统一列于“西域三”中。有学者认为,官修《明史》关于“西番”书写转变与清初西藏重要性凸显、时人对藏族地区认知提高有关,反映出明清之际“西番”概念的变动。[15]
官修《明史》分类专责纂修且历时长久,编纂者史观有别,甚至相互龃龉,拈派后分别撰写,往往会前后抵牾、重复漏脱等。康熙二十三年(1684)新任《明史》馆监修徐元文延聘万斯同参与修史。以布衣身份入馆的万斯同将纂修过程描述为:“官修之史,仓卒而成于众人,不暇择其材之宜与事之习,是犹招市人而与谋室中之事耳。”[16]尽管如此,万斯同审订、统合史稿,只能以各编纂者所撰史稿为底本,在康熙二十九年(1690)左右仓猝完成初稿,成416卷《明史》,但“其书缺而不全,涣而不一,稿虽就而未敢以进”[17]。康熙三十三年(1694),王鸿绪受任《明史》馆总裁,修订万斯同主持编成的《明史》稿本。万斯同受王鸿绪延请参与审定列传初稿,赓续未竟事业,在纂修《明史稿》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传目由万斯同拟定,“建纲领,制条例,斟酌去取,讥正得失,悉付斯同典掌”[18]。他一直主张史料依据以实录为主的纂修原则,立传则“各从其类”,以“类叙”为主。这些均得到王鸿绪等的认可与遵循,并载入修史条例。[19]因而《明史稿》定稿中土司、“西番”的内容主要依据《明实录》等重新撰写而成,与毛奇龄、尤侗主要取材于方志、笔记、典章等有所不同。
万、王等或注意到毛奇龄的《蛮司合志》纪事杂乱、分类不清,且与尤侗《外国传·西番》存在分述或重复四川西番的内容。两者都涉及松潘卫、建昌卫、茂州卫、天全六番招讨司等,但各有侧重或详略有别。为使其“各从其类”,《明史稿》对“西番”的分类大幅调整,大致划入“西域二·西宁河州洮州岷州诸卫番族”“西域三”和“四川土司传”等列传中。
通过万斯同《明史·外蕃传·西番》和尤侗《明史·外国传·西番》对明代在“西番”所设军政机构的概述,可见新旧版本对土司的分类差别有所反映。
按西番都指挥司二:曰乌思藏、曰朵甘;指挥司一:曰陇答;宣慰司三:曰朵甘、曰董卜韩何、曰长河西鱼通宁远;招讨司六……千户所十七……并洪武初置。其后增设招讨司有曰直管,安抚司有曰别思寨、曰杂谷、曰长宁;长官司有曰杂道、曰达思蛮;又有加渴瓦寺、金川寺、韩何碉怯列寺……自洮、岷、阶、文、西固,南达松茂,族种甚繁……而松茂间东西阻河,列寨四十八有八,殆不胜纪焉……[20]
尤侗提及纂修《明史·外国传》时“考《会典》《一统志》所载,暨《西域记》《象胥录》《星槎》《瀛涯胜览》诸书”[21]。《会典》《一统志》《象胥录》分别指《大明会典》《大明一统志》和《皇明象胥录》。上述引文应是直接抄录明末成书的《皇明象胥录》[22],其余官私著述也应都在万斯同《明史》参考之列。
明代史书对西番疆土管理及其隶属关系的记载较为翔实、清晰,万历十五年(1587)重修《大明会典》引《弘治间凡例》便明确指出:
土官衙门,属吏部者,列于府州县之次;属兵部者,列于卫所之次。
《兵部七·都司卫所》载:
四川都司……土官:天全六番招讨使司,属都司……麻儿匝安抚司、芒儿者安抚司,以上俱属松潘卫。……四川行都司……马剌长官司,属盐井卫……
《兵部八·城隍二》称:
属番:西番即古土番种类。洪武初,遣人招谕。又今各族举旧有官职者至京,授以国师及都指挥、宣慰使、元帅、招讨等官,俾因俗以治。自是番僧有封灌顶国师及赞善、阐化等王,大乘、大宝法王者,俱给以印诰,传以为信。其所设有都指挥使司、指挥司等处,今具录于后:
都指挥使司二:乌思藏都指挥使司、朵甘卫都指挥使司。
指挥使司一:陇答卫指挥使司。
宣慰使司三:朵甘宣慰使司、董卜韩胡宣慰使司、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使司……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十七……[23]
万历《大明会典》与正德六年(1511)颁行的《大明会典》记载大同小异。其中西番军政机构开列次序、名目等基本被万斯同《明史·外蕃传·西番》沿用,亦见于张廷玉《明史·兵二·卫所》;隶属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的土官在张廷玉《明史》中则悉数归入四川土司传中;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未列辖治土官,这又与兵志相同。
天顺《大明一统志》有关西番的记载抄自景泰《寰宇通志》。《寰宇通志》是明代较早专门为西番立传的典籍,并列述其军政机构。与《大明会典》、万斯同《明史》相似,《大明一统志》记载四川都司领有天全六番招讨司等土官,将董卜韩胡宣慰使司、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使司等放到《外夷·西蕃》篇章。[24]此类会典、志书关于西番军政机构的记述应摘自《明实录》,是明初在“西番”建政立制的总结性写照。[25]自明代中期以来,对“西番”的记载广见于《皇舆考》《皇明四夷考》《名山藏》《吾学编》《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广皇舆考》等官私著述,内容亦大致相仿。
由此,《明史稿》传目依据的明代史书脉络逐渐清晰。明中叶以后的史书大致将“西番”疆土及其政治格局析分为三大板块:西北河洮岷等地、四川都司或行都司辖治边地,以及乌思藏、朵甘等羁縻之地。
《图书编》记载:
按吐蕃自肃州外西宁而南,至云南西北之境皆其地。洪武初立为乌思藏都司,卫所、宣慰、宣抚司凡三百三十,以羁縻之,岁通朝贡,有警遣西僧谕之即已。其岷州、洮州、河州,在陕西境者,旧亦吐蕃地,今久内属。惟差南近四川松蕃者地险,尚数生梗。[26]
“羁縻”与“内属”应是《明史稿》传目重要分类依据之一。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董卜韩胡宣慰司等土官归入了外蕃或西域列传,而非土司列传。换言之,《明史稿》据明代史书所载西番疆土分治关系,认为“羁縻”土官不应被视为土司。
明代史书对西番疆土隶属记载的变化反映了明初朝廷在青藏高原策略性施政的演进。元明更迭,蒙古势力退居关外,明朝势力在洪武二年(1369)进入西北,介入并着手接管西番地区,多次遣使宣谕中原易主并招抚各政教势力。为完成西番疆政平稳过渡,明初直接接收和改编了元代的旧有政教建制。元代封授的西番各级职官、举凡进贡者皆赐予职衔,得到明廷正式认可和封授。到洪武八年(1375),明朝已基本完成西番建政立制。[27]
明初继承元代在西番施政旧制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因袭政区划分。洪武七年(1374)七月,明朝设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于河州(今甘肃临夏),总辖河州、朵甘、乌思藏三卫,之后又升朵甘、乌思藏二卫为行都指挥使司。西安、朵甘、乌思藏三个行都指挥使司大致对应元代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朵思麻)、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朵甘思),以及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乌思藏)等吐蕃三道宣慰司。不过,明廷对元代吐蕃三道宣慰司的职权隶属、管辖区域有两点重要调整。
一是洪武二十六年(1393)由西安行都指挥使司改设的陕西行都指挥使司迁至甘州后,朵甘、乌思藏二行都指挥使司改归明廷直接管辖,不再是五军都督府下的羁縻都司。[28]明代治边者以唐代吐蕃边患为鉴,秉持“守中治边”“守在四夷”原则,如多次强调“岷山,全蜀巨屏,实天设险,以限华夷者也”[29],倾向依凭“山川天险”、固守“边徼藩篱”的羁縻治边策略。《元史·百官三》对吐蕃两路宣慰司的记载可以清晰看出各宣慰司统辖区域及职衔品阶的高低;《明史·兵二》对朵甘、乌思藏等处的记述则以职衔为单位,将两处职官衙署混在一起,无法看出辖治范围和隶属关系,《明史·西域三·朵甘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更是将两者史实杂糅。实为朵甘、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地位下降,名义上辖治各政教势力但并无实权。
二是明初将元代划归吐蕃等处宣慰使都元帅府的部分西番区域重新划归内地行省管辖,统属于都司卫所。元至元二十年(1283),河、洮、岷等地向南经松茂至黎、雅一线的狭长地域脱离内地行省辖治,统归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30]明初为控驭西番,又将此南北一线地区作为缓冲依远近划入川、陕。改隶区域在短期内或设卫所隶属都司,或设州县属布政司,后划归川、陕都司卫所统辖,如天全六番招讨司设于洪武六年(1373)直隶四川布政司,洪武二十一年(1388)改隶四川都司[31]。洪武后期又在南北缓冲区两端各设陕西行都指挥使司、四川行都指挥使司作为补充,完成内地行省与西番羁縻区域过渡地带卫所体系构建等军政部署。明永乐以降西番疆土分治的局面基本被保留沿用,与“多封众建”“隔断羌戎”治藏政策相辅,逐渐影响和塑造了明人对其隶属关系的基本认知。
明代“西番”边地政治实践过程中的土官与土司
明代经略西番沿袭元代旧制的同时创设革新,因循职官旧称并赋予新的政治内涵。“土官”是元代施政过程中采用“参用土人”政策而零星出现的职官泛称。元代土官并无土流或文武之别,只是一种对职官的补充;明人因袭和泛化了“土官”的概念,作为与内地流官相对的职官称谓。[32]明代土官则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官泛指“四夷”如交趾、朝鲜等地的职官,与明廷直接任命的“中原”流官相对。但土官并非完全世袭,例外有交趾土官等;也有过汉人当职,如西宁卫土官陈子明等。狭义的土官则指《土官底簿》载录的文职土官。[33]《大明会典》“土官承袭”条称:“土官承袭,原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34]《土官底簿》恰反映了明代土官归隶吏部、兵部的文职、武职的分类标准,这也引发了学术界关于是否以文职、武职划定土官、土司的争议。
制度设计与政治实践常常存在偏差,《大明会典》中的制度规定是否曾真正落实需要具体地方政治实践的判定。其中提到,“四川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宣抚、宣慰、安抚、长官隶布政司者,见此,其不隶者,见兵部”[35],亦即宣慰、宣抚等武职职官在地方可隶属于文官系统的布政司。这一点在《明史·四川土司》中也能充分印证。对于土司文武职官从中央到地方隶属关系的紊乱,《明史·土司传》归因于明代中叶吏治败坏,称:
天顺末,许土官缴呈勘奏,则威柄渐驰。成化中,令纳粟备赈,则规取日陋。孝宗虽发愤厘革,而因循未改。嘉靖九年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36]
但万历时人沈德符曾称,川、滇、黔土司不论文职、武职皆有隶属兵部或户部的,如:“四川宣抚司三,一属户部,二属兵部,长官十六司属户,廿九司又属兵,何也?”“当以守土管军民者与掌兵不同耶?”[37]这表明嘉靖年间规复旧制效果并不理想。对此,黄云眉意识到需要考虑地方政治的运作实态:“沈氏言文武土官所隶无准,与史不同,岂当时以为土官究与中土不同,但求便于事势,隶文隶武,不必以本官为拘,以致沿用既久,名实违舛。”[38]换言之,以文、武职区别土官乃至作为划分土官与土司的依据有一定道理和史料支撑,但并非划一的标准,也不能反映明代土官系统的全貌。
“土官”泛指明代整个西番区域内的土著世袭职官群体。据《明实录》统计,土官主要指称来自陕、川都司卫所辖治或比邻的西番世袭职官;指称乌思藏、朵甘等地世袭职官的史料记载较少,或因永乐以来乌思藏、朵甘等地朝贡者以僧人为主,且明廷同毗邻内地的西番片区的政治互动更为密切。明初承袭元代政区划分,乌思藏、朵甘等地土官,包括清代纳入土司之列的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董卜韩胡宣慰司等一并成为羁縻统治的对象,遂归为“羁縻”土官,与陕、川都司卫所辖治土官有异。
为什么《明史》将四川都司卫所辖治土官列入土司列传,却没有专列陕西土司列传呢?明代后期史书的确有将四川辖治的西番土官称为土司的记载。《明实录》载万历年间户部给事中李廷谟奏言:“全蜀土司错置森列,若播州、酉阳、天全诸种,号称忠勇。”[39]万历间曾任四川左布政使的程正谊称:“愚观全蜀形胜,西南北三面土司环列,种类繁多。”[40]但是明代文献从未将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卫所辖治的土官称为土司。会典、志书等明代史书也没有以“土官”名目单独列出陕西都司卫所辖治土官的名录,只将之附记于所在都司卫所之后。因而在明人眼中,陕、川都司卫所辖治的土官应存在差异,透露出对明代西北、西南土官的认知。
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质疑将明代西北土官视作土司的观点,认为这是土司研究泛化的表现。[41]陈文俊对于西北土官身份的讨论最为深入,指出明代西北土官绝非土司,而是纳入军卫体制中的卫所武官。西北故元官吏和土著势力明初归附后,接受明朝正式军政编制,进入都司卫所系统,获得军户身份。这与归属宣慰、宣抚系统或府州县系统的西南土官有显著区别。土官身份、来源以及明初控制力度的不同造成西南、西北土官隶属分化。“土司”称谓的出现与嘉靖以降西南土官在内外战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有关。[42]陈氏的研究提供了审视明代土官群体的新视角,尤其是土官与卫所之间的内在关系。明代卫所实行“军皆世籍”“役皆永充”的世袭军户制度。明初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卫所的相当一部分土官军户来源于当地身份驳杂的归附军。[43]乾隆《西宁府新志》载:“按宁郡诸土司计十六家,皆自前明洪武时授以世职,安置于西、碾二属……内惟土司陈子明系南人,元淮南右丞归附。余俱系蒙古暨西域缠头,或以元时旧职投诚,或率领所部归命。”[44]明代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卫所辖治的土官均是指挥使至所镇抚品阶不等的武官世职。西北河、洮、岷等地卫所在毗邻今安多牧区的外缘沿边区域设置。明代前期又在西宁以及河、洮、岷等卫所近边地带选择“其诸豪有力者,或指挥、千户、百户,各授有差”[45],不设流官,设置管束本部落属民的“番簇”土官。如明初西宁卫“虽临番簇,终是所辖,又有土官管属,纳马当差”[46]。“簇”对应藏语“tsho”,即“tsho wa”或“tsho khag”,意为“部落”。番簇土官大多属靠近卫所的牧区各部落首领,文献中多称“某某簇”土官+百户、千户、指挥佥事等卫所职衔,受流官性质的卫指挥使司统辖。番簇土官任职于数量众多的土千户所或土百户所,是明代西北“土流参治”边政管理体制下的基层武职土官。[47]西北归附军迅速建立起新兴王朝与当地旧有政治势力的合作。明初大量接纳西北旧有政治势力既沿用了卫所创设时期以归附军为基础的传统惯例,效仿元代“参用土人”之策,也有以卫所屯军防范西番、切断蒙藏联系的政治考虑。
陕西“于天下为雄藩,临戎控虏”[48],是明初经略西番,控制河西走廊,实现“隔绝羌戎”战略部署的依托之地。洪武三年(1370)进克河州后,明朝以此为基地,倚重归附土官控驭地方、招谕西番部众。河州卫指挥同知何锁南普、河州卫镇抚韩加麻里、西宁卫土官朵尔只失结等在招抚西番各部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洪武五年(1372)岭北之役受挫后,明军被迫转守势与蒙古势力对峙于西北。为断绝西番与蒙古南北沟通,明朝逐步以卫所系统强化对河、洮、岷等地的军事控制力度。随着明初在西番建政立制的完成和稳固,以西宁卫为代表的军镇卫所出现“汉土合流”的趋势。卫所驻军规模扩充,迁入外来武官、军士群体,最终形成土、汉参治的军卫结构。[49]因此,经略河、洮、岷等的西番区域成为明初考虑蒙古因素,构筑北方军事防御体系的重要一环。从东北到西北,都司卫所系统与传统羁縻治边政策相结合成为北方边疆地区的基本管理机制,乃至被引入乌思藏、朵甘等地。明制规定,都司卫所系统“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制”[50]。西北不同族群身份的土官群体,特别是一些地方世袭首领如河州卫何氏土官、洮州卫杨氏土官等,以世职身份在卫所体系中获得安身立命的政治位置。这是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卫所辖治的西番土官形成的特定历史背景。明代都司卫所系统的开放性使得河、洮、岷、西宁等地归附土官转变为具有卫所编制的特定职官群体。
四川都司卫所辖治的西番土官大抵分为川西北、黎雅一线和四川行都指挥使司三个板块。由于沿边卫所基本在主干道设置,土官分布亦大致循此规律。松茂道串联起川西北的卫所、土官分布区域,黎雅一带的天全六番招讨司等地处川藏道要冲。其中,川西北是明代四川边防重心所在,也是设立西番土官最为密集的区域。川西北区域北抵洮、岷,南接成都平原,为“全蜀之蔽”,“国初于群番之中,取古松州而城之,置兵设卫……松城内外,地皆熟番,为我服役,故有八郎等四安抚之设,有北定等十七长官之司。其南路至叠溪千户所,又有郁郎等二长官司之属。再南至茂州卫,又有静州等三长官司之隶。其东路至小河千户所,再东至龙州,则近至白马路长官司,而皆受我约束,为我藩篱者也”[51]。明代川西北卫所防务区域分为松潘、威茂、安绵。洪武十年至十五年间(1377—1382)威茂一带故元土酋董贴里、孟道贵、杨者七等先后为乱,明廷遣御史大夫丁玉率军征讨,随后建立起威茂至松潘一线的卫所体系,以卫所辖治沿线土官。元代在川西北控制力度相对薄弱,《寰宇通志》记载松潘“宋元皆为诸羌所据”[52];明初遂在松潘番簇设十七簇长官司,但没有将之纳入卫所系统的职官序列。加之川西北属于典型的高山峡谷地貌,两山夹河,仅通一线之路。卫所据守通衢要地,沿峡谷河道呈蛇形分布,多在不符合西番聚居环境要求的河谷地带。土官寨落大多分布于卫所关堡所在的高半山处或邻近的沟谷之内,“碉寨星列,悉据山巅,每十余里方设关堡一所,皆在其巢穴之下”[53],距交通干道较远。卫所与土官所在区域呈现垂直错落分布状态。为镇服土著势力,明初采取卫所军户与“羌番”隔离分居的策略,如在茂州“尽徙羌民居于城外”[54]。故而明代川西北卫所军户主要来自从征和垛集,基本没有收编当地土著。松州卫以宁州卫指挥高显等率三千军卒,“城其地,请立军卫。至是降印设官,领军镇守”[55]。威茂等地“国初设立茂威叠等卫所,以腹里郡县之民抽充为军”[56]。与陕西有别,明初对于四川辖治的“西番”大多保留了归顺的故元土官势力,将之直接纳入特定的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等武职土官序列。
明代四川统辖的西番土官系统隶属关系大抵分三大类:一是都司直辖,即都司→土官,如天全六番招讨司;二是卫所辖治,即都司/行都司→军民指挥使司/卫→土官,如四川都司治下松潘军民指挥使司辖治的十七簇长官司、四川行都司治下盐井卫辖治的马剌长官司[57],或都司→守御千户所→土官,如叠溪守御千户所管辖的叠溪、郁即二长官[58];三是布政司直属,即布政司→土官,如龙州宣抚司[59]。
四川都司卫所与西番土官的隶属关系也反映在史书上。《明史·四川土司》起首名目将松潘卫、茂州卫、建昌卫等与天全六番招讨司、黎州安抚司等并列。卫所条目下则依时间顺序合叙或分叙土官史事。
陕、川都司卫所与西番土官隶属关系的差异应当说是明代西番疆土分治的集中体现,并投射于明代会典、方志等记载中,潜在影响了《明史》关于西番土司的书写。上述论述表明这种差异性在明初已基本成形,或指《明史》相关内容主要展现的是明初或明前期的认知。到明中后期,特别是正德以降明代西番疆土分治局面逐步被打破。时人认知中的“土司”扩展到“羁縻”土官范围。16世纪初,蒙古势力突破明初所设“隔绝羌戎”的边防体系,南下青海,游走于陕、川交界区域。面对蒙古南下的压力,久已废弛的川西北军防体系开始大规模整饬、调整[60],一项重要举措便是强化军防力量,以弥补卫所军户、轮戍班军等积年弊病造成的军防空缺。除转向兵源多元的募兵制等措施外,土官的军事力量被充分调动。征调各处土官认守地方,推行认守戍边之制。嘉靖年间威茂兵备副使郭应聘曾详述土官认守戍边情形:
责有力之酋长以认守之……上南路有打喇寨土舍折木加,下南路有加渴瓦寺土舍贾思巴食粮认守……孟董、梭城、梁黄等寨,则责之杂谷安抚司钤束之,认守保县镇夷、新安、乾溪、古城、通化一带地方。[61]
土官认守戍边制度趋于规范化、制度化,与定期朝贡相联系,增进了明廷与戍边土官群体的政治关系及其掌控。这极大影响了明后期时人对川西北乃至朵甘地区土官群体的认知,越来越多地区开始将之称作“土司”,模糊了其与“内属”土官的区别。万历《全蜀边域考·四川羌夷土司总图说》称,“汶川而南为杂谷、金川、韩胡、董卜、长宁诸土司”[62]。绘制的《土司总图》又列入董卜宣慰司(即董卜韩胡宣慰司)、长河西宣慰司(即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杂谷安抚司、别思寨安抚司、朵甘宣抚司、直管招讨司等。《明实录》直接将杂谷安抚司称作土司,这与杂谷作为戍边土官的政治抉择、角色和表现不无关系。[63]尽管明后期“土司”一词的使用缺乏严格规范,但认知观念层面谁是“土司”的变动充分说明了边地政治实践与土司概念认知之间的紧密联系。从这一角度来看,史书背后的书写逻辑只是反映了历史进程的一个切面。
结语
如何界定、诠释和区辨土司概念,以往通常被视为是需要通过爬梳官方典章文献探讨的制度史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意识到“土司”概念泛化带来的学术混扰,努力探索新的突破。[64]对土司概念生成过程的探索或可成为制度史研究的补充。讨论概念认知生成需要返回到概念运用的历史文献语境中。
土司制度相关的官方文献和典志等理应充分重视。《明史》首次在官修正史中为土司列传,大致沿用万斯同为《明史稿》拟定的传目。明代中叶以来的会典、志书等反映了传目编制的原由,即将“西番”疆土及其隶属析分为三部分。这是明初在西番建政立制过程中因袭、调整元代政区旧制的结果。西番土官因此被分作“羁縻”与“内属”土官两大类。但《明史》中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卫所辖治的土官与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卫所辖治的土官又有区别,后者列入土司列传,在明代后期史书中还有被称为“土司”的记载。清初纂史者有选择地将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辖治的西番土官归入“土司”行列。两者差异源于明初在陕、川采取不同的土官政治实践。陕西在明初被视为经略西番、切断蒙藏联系的要地,辖治的土官被直接收编入都司卫所系统,具有都司卫所武官世职的身份。而四川西番土著势力以特定的武职土官序列,主要接受都司卫所系统的辖治,构成层级有别的隶属关系。明后期随着边地政治局势的变动,西番疆土分治的局面逐渐被打破,深刻影响了时人认知观念层面的“土司”地理空间分布。“西番”土司的历史书写是明代边地土官政治实践的投射。土司概念认知生成过程的考察并不拘泥于书写和观念,可以同制度、地理、事件、族群等土司研究要素直接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中国土司制度历史发展的一些基本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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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项羽雯
初 审:程心珂
终 审:杨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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