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去外企面试,会被问到:未签署ICF,可查看病史吗?
你本能的回答:不能。
其实,这就是造假习惯了,假装合规意识,一听就知道你在扯淡。
你难道满医院进来的人都拿个ICF签字才能去看病史?这是现实的GCP环境吗?
受试者安全性、隐私和权益保护,始终放在首位,成为GCP的核心,在数据收集与报告过程中秉承最基本的规范性要求。
即便这种最低层次的要求,在中国,依然没有被满足:中国GCP是知情同意书和伦理委员会,而E6R2是知情同意(过程)和伦理审核。
众所周知,隐私是没有得到保护的,并不限于临床试验行业。路边扫二维码,送个鸡蛋,你的手机就被一览无余,大数据将你从此笼罩住。
报销挂号费,让患者扫描二维码登记疾病同样如此。许多不规范的招募公司正在从事这种生意,挂着所谓EDC开发的名头。
许多机构主任呼吁不得初筛,或不得第三方公司进行初筛,但具体措施却鲜有落地,可能不知道如何实施。
在中国,不管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从来么有一家临床试验,真正的在知情同意书中设计,由受试者选择允许披露哪些医学信息,交给申办方、机构和研究者的ICF中进行一一选择。
相反,中国的ICF都是捆绑式的,要么就参加并接受所有条款,要么就拒绝。
欧美发达,这些都是可选的,尤其欧洲,对隐私保护非常看重,这也是德国拒绝非现金支付接入的重要原因。
让我们来看看,美国通用的真正ICF样本之外的《病历披露表》。
真正的国际试验,ICF只是ICC的一部分,绝非全部,医学信息披露表是同样被采用的。CRA会员,可签署CDA后,在“临床研究工具”处下载查看附件文档,了解如何披露病史。这个和医学妊娠事件披露表一样的道理。
我们希望那些动辄声称在欧洲美国亚洲进行多少项稽查的稽查官,能把这些阳思明语认为非常常识的内容,科普给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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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知识浩如烟海,阳思明语致力于临床试验运营管理,期望能改善贵组织的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