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贵州经济剥削加重

文摘   2024-11-26 00:00   贵州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但地主经济并不曾受到冲击,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地主经济的发展,加上长期战乱,致使贵州农民苦难加深。
地主经济的发展,首先表现为一批新地主的出现。贵州大小军阀及其家属,往往利用其权势和搜括来的钱财买田置产,进行土地兼并。兴义系军阀刘显世在兴义即占有良田4000余亩;桐梓系军阀周西成在桐梓县的黑石溪至傅家龙洞一带有大量的好田;兴义泥函的何明伦(何应钦之父)所占土地仅次于下五屯刘家,是兴义大地主之一;安顺谷兰皋(谷正伦之父)也购买了大量土地;陈久德依恃其两个儿子为军阀团长,即占有近千石租的田地。此外,袁祖铭在安龙的亲属、王文华在兴义的家人以及兴义系、桐梓系军阀的大小头目等,不少人因置田购地而成为本乡本土的地主,也使贵州各县出现了一些新地主。
参与当时土地兼并活动的还有各地原有的地主。在织金,“那里的土地几乎全部为地主所有”,当地“土酋”杨柱臣,其土地“纵横两百里,佃户两万人,仆役百余,猪羊牛马不计其数……屋宇宏壮,仓廪纵横”,令人“目不暇接”。在威宁、水城两属的拉呼、白岩等处的彝族土目安桂林和安鹤翔、安三妹等,“祖若父三代于前,蚕食土地,虎霸一方……该目地方六七百里”,佃户二千余家。大定(大方)县的旧土司占有全县20%的田土,1927年时这些土司还把标签插在土人的田地里,将农民的田地据为己有。遵义城区胡连平等14户地主,在乡间占有土地的产量多达54000多石。兴义巨商苏发祥仅在1912-1925年间就买地724亩。以经营食盐运销起家的巨商华之鸿也将其所获利润的一部分在遵义地区陆续购置田产,在团溪即有4000多石田土、佃户300余家。
外国传教士也参与土地兼并活动,安顺县的法国天主教传教士纳密曾在当地购买大量的田地房屋,每年可收租粮800石、房租银800元;绥阳县天主堂民国初年每年收租可达1200-1300石;遵义的天主堂占有年收租谷3000石的田土;到1935年时,安龙教区的田产总数多至3000石以上。
在地主大量占有土地的同时,贵州农村无地、少地农民的人数不断增加,据统计,在此期间各类农民所占百分比为:1912年(佃农33%,半自耕农24%,自耕农43%);1931年(佃农39%,半自耕农23%,自耕农38%);1932年(佃农45%,半自耕农22%,自耕农33%);1933年(佃农42%,半自耕农25%,自耕农33%);1934年(佃农43%,半自耕农25%,自耕农32%);1935年(佃农43%,半自耕农26%,自耕农31%)。
无地、少地农民从1912年的57%,增加为1935年的69%。又据统计,1934年全国平均指数,自耕农为46%,佃农、半自耕农为54%,而当时贵州的自耕农仅为32%,佃农、半自耕农为68%,贵州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数。在贵州不少地方,无地、少地农民所占百分数还高于全省平均数。如三穗为70%,大定为80.7%,黔西为81.5%,瓮安为83%,天柱为72%,永从(今从江)为75%,炉山(今凯里)为80%,镇宁为81%,关岭为75%,安龙为97%。贵州的自耕农所拥有土地数和地主占有土地数也不成比例。当时占44%的人口(多为自耕农)仅耕种土地总数的6%,而占总人口5%的地主却占有土地总数的43%。
封建势力的发展还表现为许多地主还把持和控制当地政权,造成土地财富和枪杆子(权力)相结合的局面。兴义下五屯刘氏家族在刘显世掌权时曾把持兴义和黔西南的权力,桐梓系军阀掌权时其亲友、部下、故旧则控制黔北各地。大地主抓省、县大权,小地主则称雄乡里,如威宁地方的保董全系当地土豪小地主,“其势力范围内的人民,多为其佃农,佃农之生命财产握在”这些土豪手中,“供其一切驱使”,甚至要为这些被称为“司令或团长”的保董争夺势力范围而去打仗。
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剥削继续加重,这首先表现为地租。贵州农村通行实物地租(占各种租佃形式的93%),货币地租仅占6%。实物地租分活租(分花)、死租两种,又以活租为多。活租一般采取对半分,但不少地方(如沿河、清溪、镇远、荔波、安顺等地)和较肥沃的田土则往往实行主(地主)六客(佃户)四或主七客三分成,即使是实行对半分成的地方,由于耕牛、农具、种籽均由佃户负担,佃户实际所得远远不足收获量的1/2。倘由地主出耕牛,佃户则须另交“牛租”。还有一些地主往往把官府所派田赋、捐税、差徭等转嫁给佃户。还有的地主要求佃户承租土地时交付押金,其数额为土地常年产量的1-2倍,但退佃之时,却以种种借口拒不退还。不少地方佃户在交纳地租外,还得为地主服力役、承担种种义务。如大定(今大方县)土司对待佃户如同“家主对于家奴”一样,常常命令他们为自己做事,佃户则不敢怠慢,土司要开挖一小河作娱乐场所,佃户都要来做工,做工是没有工资的,开完河各佃户反而要出资纳礼向土司表示庆贺;威宁彝族“诺”(土司头)则要佃户在田租之外交纳“牛租”“马租”“羊租”“鸡租”等物;还有的土司头人、土豪还要佃户在他们与别的土司械斗时打仗卖命。在安顺,庄主对佃户的要求甚多,凡庄主家有红、白喜事时,佃户须“倾家而来尽力帮忙”,平时还要轮流为庄主饲猪、喂马、挑水、洗菜、踏碓、碾磨、拭物、扫地、洗涤溺器等等;庄主下乡巡视时,佃主得杀猪、宰羊,设宴款待。有的地方,佃户还须为地主抬轿,运输物资,挑水打柴,修房建屋,站岗放哨,甚至做临时工,一天要劳动12个小时。
受雇于地主的农民所受剥削更重,据当时调查统计,1932-1934年间,雇工年工资全国908个县的统计平均数为36.5元,而贵州10个县统计平均数为20.55元;长工最高工资全国平均数为150元,而贵州省平均数仅为55元。又如在开阳县,雇工除由雇主供给食住外,只“略给工资”,并答应“若干年后,为之娶妻”,“略给田地种子”,这种被称为“抱儿子”的雇工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农奴”;平坝地方雇主雇佣长年、月活,亦只供给伙食和烟叶、草鞋,另给少量工资。
封建剥削的加强还表现于各级政权不断增加农民的赋役负担,以及层出不穷的苛捐杂税、临时派款、派粮等。以田赋为例,民国建立后,贵州赋额增加1倍以上。1914年核定各县赋额后,以银元为征收本位。1915年,改定以库平银每两折征银元1.5元,1元银元折收滇洋1.5元。凡以生银纳赋,每两加公估平银8分。从1916年起,规定原来纳赋的田地、新垦田地及变卖的官有田地,均须按田纳赋,其赋率为:田每亩上等0.2元,中等0.15元,下等0.1元;土及森林池沼等,每亩上等0.15元,中等0.1元,下等0.05元。1929年重新核定赋额时,其数又比1914年增加5%强。但实际征收时,比核定的赋额还要多。他们还实行预征,1930年毛光翔主政时,预征11个年份;1933年王家烈上台后,又下令预征4个年份的丁粮。上述田赋的征收对象,名义上虽是田主,但实际上都以各种名目转嫁到农民头上。
民国时期,各种苛捐杂税、临时摊派等名目繁多。农民出卖牲畜,要纳牲牙捐,为每头牲畜收卖价的4%;卖粮食,要交5%的斗息捐;出卖竹木等则征收“木捐”“木质捐”“竹木捐”“松板捐”等;卖木炭要交“炭秤捐”;卖桐油则要纳桐油捐等。有的地方,农家死了牛要抽“废牛捐”,猪死了要上“瘟猪税”,走路要缴“保路费”,祭祖要纳“祭祀税”,甚至郊区农民进城挑粪,每挑也要上铜板一至二文的税。
封建剥削还表现为贵州农民深受高利贷之盘剥。据张肖梅对开阳县514户农户调查,其负债面竟高达86%。其中,自耕农33户,负债面18.2%;半自耕农103户,负债面75.7%;佃农378户,负债面94.7%。农民所借所贷多为高利贷。借钱的普通利率最高为30%,最低为15%,一般为20%;米息最高率为50%,最低为15%,普通为30%。贵阳一带最高月息有达6分者,桐梓、仁怀等地农民借贷银息月利普通为30%。其借贷方法有:典,农民借贷时以田地为抵押品,利率在20-30%之间,高者为50%。亟需用款的农民常将未成熟之谷物出售,即卖青苗,其价往往较成熟时“廉至2倍以上”。牛马借贷,即以牛马为抵押品,到期无力偿还本利时,“任凭债权者没收变价、折价”。
正是由于酷重的封建剥削,贵州农民连最起码的衣、食、住生活条件也难以维持,不少贫苦农民居无屋,不得不住在山洞或以树木、茅草塔成的简单窝棚里;穿缺衣,贵州农民大多是“破衣百结,褴褛不堪”,威宁、水城、毕节、大定、仁怀、桐梓等县十三四岁的女孩子,“多赤条条地没有一丝寸缕”;还有许多农家购置不起棉被,只能盖秧被草荐;吃缺粮,许多农家往往粗粮掺以野菜、野果为食,勉能半饱。一旦遇上天灾人祸,贵州农家便不免人亡家破。1921年全省受水旱蝗灾影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驱子女以自焚,拆骸解尸骨肉相食”的惨状;1922年,贵阳发生粮荒,米价上涨10倍,因无粮而饿死者有五六万人之多;1925-1926年又连续两年特大灾害,全省灾民多达三四百万人,“饿死者在五六十万以上”,逃荒外出者达一百多万。

【选自《贵州通史》第四卷,何仁仲主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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