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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非吸行政总监等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如何判刑,行政管理人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行政管理人员是否要对公司全部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承担责任,是否能够判处缓刑。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就来讲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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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行政总监涉嫌非吸案件的概述
2013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伙同他人利用A投资基金公司、B投资基金公司和C金融服务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预期收益为名。
通过发传单或者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夕”、“XX宝”、“XX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
经查,上述项目吸收资金7亿元,有1亿元未偿还。在此期间,杨某作为A投资基金公司行政总监,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
杨某于2020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此期间,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杨某于2021年3月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于2021年6月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A公司行政总监,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万元。
基金公司行政总监涉嫌非吸案件的分析解读
行政部门等中后台员工,并非一定不涉案
在非吸案件中,行政部门属于中后台部门,对整个非吸案件只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
而且在财务、风控、产品、人事、行政等众多中后台部门中,行政部门的作用更低。因此,很多非吸案件中,行政部门的员工可能并不会涉案。
如果涉案,一般也只是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可能会涉案。就如同本案一样,A公司行政部门只有负责人杨某涉案。
行政部门负责人需要对全公司的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承担责任
杨某担任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涉案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公司全部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都会计算到杨某的头上。
虽然杨某需要对全部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负责,但是杨某的工作对公司的业务开展也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帮助作用。
因此,这方面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性质不同,作用地位是要加以区分的。
司法实践中,行政部门人员在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较大
本案杨某任职行政总监,虽然在A公司职级较高,但毕竟属于行政部门这个辅助部门,行政部门在整个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次要的。
因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杨某给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
认罪认罚是杨某适用缓刑的前提基础
本案中,杨某认罪认罚,表现出一种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一般当事人在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会酌情从宽处罚。相反,当事人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拒不认罪,法院就会重判。
从犯是杨某能够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杨某仅是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因此,杨某虽然职级较高,但其所属部门的作用地位较小,最终认定为从犯,因此,法院最终对杨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坦白是本案杨某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杨某虽然不构成自首,是被抓获归案的。但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因此,法院最终对杨某从宽处理。
全额退赔是杨某能够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杨某在侦查阶段已经全额退出了违法所得,展现出了一个良好的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