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定义与认定标准,骗取贷款罪中欺骗手段有哪些,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文摘   2024-11-12 12:2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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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犯罪领域骗取贷款罪是常见的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经常会利用虚假的合同、流水、抵押物及担保等方式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获得贷款。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骗取贷款罪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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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条中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构成本罪需要同时满足:“欺骗手段”+“金融机构”+“重大损失”。


从上述法条定义中,可以得知,我们平时说的骗取贷款罪只是一个简称,因为,银行贷款是我们常见的融资产品。因此,经常会用骗取贷款罪对这个完整罪名做一个简单称呼。


实际上,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有很多类似功能的金融产品,比如,常见的银行承兑汇票,进出口业务中常用的信用证,具有融资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


在这些领域也存在不少案件,因此,不是说没有骗取银行贷款就一定不构成此罪了。


从量刑角度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相较于贷款诈骗罪来说是处罚力度是比较轻的,争取缓刑可能比较大。


甚至本罪在犯罪金额较小,全额还清的情况下,涉事人员可以争取无罪或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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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的“欺骗手段”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描述的“欺骗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任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的资信证明、资金用途、抵押物价值等虚假材料,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估其资信现状的,可以认定为使用“欺骗手段”。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欺骗手段”的具体认定可参考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诈骗手段可参考如下链接:


怎么认定为贷款诈骗案件,贷款诈骗罪如何定性,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对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而言,涉事人员只有使用了欺骗的手段才构成本罪。


如果在贷款的申请过程中,涉事人员提交的都是真实的材料,后续只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不可抗力等意外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归还贷款,那么涉事人员或不构成本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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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就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因此,如果在涉嫌本罪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尝试从单位犯罪的角度进行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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